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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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1)

讨论一个民族的伦理文化,首先应该探讨人在这个民族的伦理文化中的地位。因为伦理文化是人的文化,人在伦理文化中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伦理文化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于与宗教紧密相连的回族,这种讨论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古兰经》中人的地位

讨论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必须首先了解一下人在伊斯兰伦理文化中的地位。伊斯兰伦理文化大致可分为伊斯兰的信仰伦理文化、规范伦理文化和习俗伦理文化,这些文化统一的源头是《古兰经》。伊斯兰教是世界性的宗教之一,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伊斯兰的阿拉伯文原意就含有很浓的伦理文化色彩,它的原意为“顺从”,只顺从宇宙独一的最高主宰即真主,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称为“穆斯林”(意为“顺从者”)。

与基督教、佛教一样,在其宗教文化中都有一个人与神的关系,并且神的地位都高于人,伊斯兰教也不例外,但是伊斯兰教反对偶像崇拜,它强调的是人与真主的关系。关于人与真主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中。“古兰”系阿拉伯文音译,本义为“诵读”。《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它是在穆罕默德23年的传教过程中陆续宣布的真主“启示”的汇集。内容十分丰富,大致包括: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纲领和宗教义务;教法律例与各项制度;宗教伦理和行为规范;对社会问题进行改革的主张;对多神教徒与偶像崇拜的驳斥,当时流行的各种宗教历史传说、寓言、神话、谚语等。对世界穆斯林来说,《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教育的最高纲领,又是伊斯兰教教法的源泉和立法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生活和道德行为的规范,还是伊斯兰教各种学说和思潮的理论依据。可以说伊斯兰教关于人的许多规定性的理论依据均来自《古兰经》和“圣训”。

在《古兰经》中,“人”一词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并且在伊斯兰的有关指示、教诲和律例中,人性占有较多的内容。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哲学派别和主义学说在人性问题上有两大对立思想流派,一个流派神话人,认人为神;另一个流派动物化人,把人性往往与动物的自然属性相提并论。而在伊斯兰教中它既不是把人提高到神的地位,又不是把他降到动物的等级。

在《古兰经》中,人的地位是顺从于真主的安排,但这区别于基督教中讲的主仆关系。在伊斯兰教中,人与真主始终处在一个可以直接沟通的位置。真主没有设置支配人心灵,把人和主隔开的中介。因此,人无需通过中介与真主联系,更不需通过中介向真主忏悔。因此,《古兰经》中主仆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对人往往以“我的众仆”相称,来体现真主对人的关怀和喜爱。也就是说,在基督教中人性是恶的,而在伊斯兰教中人性则是善的。这种人性的善恶来自于基督教中上帝眼中的人和伊斯兰教对人的不同看法。

伊斯兰教认为,凡事皆由真主“前定”,是人的意志不能违抗的。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信条是:“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中国穆斯林称此为“清真言”。“清真言”有两层含义:其一,它表明伊斯兰教是“信主独一”的一神宗教,坚决反对崇拜多神和偶像;其二,它清楚地说明穆罕默德是真主派遣的使者,他本人是凡人,并不是神,只是在人间“报喜信,传警告”。而穆斯林在阿拉伯文中的含义就是“顺从者”。因此,在《古兰经》中天启性是第一位的。根据阿拉伯学者的主张,“拉巴尼耶”(天启)一词是对“兰比”(主)的关系名词,意思是“归属于主”。当一个人与真主紧密联系、通晓真主的宗教和天经并授之于人,此人即被称为“拉巴尼”。《古兰经》说:“……你们当做崇拜造物主的人,因为你们教授天经,诵习天经。”(3:79)伊斯兰教把接续真主、获取真主的认可作为它的终极目标和最终理想,这既是伊斯兰的目标,也是人工作、奋斗的终极目标,人生的希望所在。《古兰经》讲:“人啊!你必定勉力工作,直到会见你的主,你就看到自己的劳绩。”(84:6)“你的主,是众生的归宿。”(53:42)这就是说人的社会人生目标最终是为最大的目标——真主的认可服务的,后者才是终极价值和最终目标,真主创造人正是为了这一崇高的目标,因为生活本身不是目的,人活着是为了认知自己的创造主并敬拜他,做他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但《古兰经》又同时说:“我创造精灵和人类,只为要他们崇拜我。我不望他们的供给,我也不望他们的奉养。真主确是供给万物的,确是有权利的,确是坚定的。”(51:56—58)因此,人不是为了自我而被造;宇宙中的一切被造,不是为了宇宙本身;人之所以被造,也不是为了侍奉宇宙中的任何一个被造物,宇宙中的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也就是说宇宙万物为人而造,而造人又是为了认知真主,敬拜真主,完成真主赋予他的使命。

正因为此,在《古兰经》中,人性是服从于天启性的,换言之,也就是人生的社会理想目标都必须服从于顺从真主的意志这个最终目标。但是,人与真主并不是两个对立的对等物,而是创造者和被创造者的关系,但是这个被创造物也同样与基督教中所讲的那个被创造物的人的地位不同。在《古兰经》中,人固然是真主的被造物,但同时又是具有特殊地位的被造物;赐予他这一特殊地位的造物主,同时赐予他对宇宙的影响力和能动性。从这一基础和角度去看待《古兰经》中人的地位,我们会发现人虽然是真主的被造物,但他是真主最为优待和地位最高的被造物,他在众多的被造物中是唯一受真主选派做大地的代治者;真主赐人理智,引人正道,教人语言,并教人以人所未知。因此,肯定真主前定并不否定人在大地上的主动性、人在宇宙中的积极作用,所以,人凭主的能力而自具能力,凭主的意欲而具备意志,“除真主意欲外,你们绝不意欲”(76:30)。这就使人产生了他的两重性,一方面人有能力和主动性趋福避祸,另一方面人的这种力量和能力产生于真主,并且凭真主许可发挥作用。真主之所以把这种能力赐给人,是为了让人承担代治大地的责任和种种义务信托。正如《古兰经》所表达的:“我确已将重任信托天地和山岳,但它们不肯承担它,它们畏惧它,而人却承担了。”(33:72)尽管人的一切规定性都是真主的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理性就局限于消极的接受和服从真主的意志。在《古兰经》中,一方面它明确地指出真主的启示和人的理性不能等同,但另一方面它又在激励着人的理性去理解真主的启示,发挥人的理性的功能和作用。这表现在:(1)在信仰的领域,它让人的理性解读存在两大事实,即真主的存在独一性和真主的启示先知和使者的认证。因此伊斯兰学者们主张:理性证据是明文证据的前提,理性可以考察自认使者人的品行,研究其人的道德、语言、行为、他的里里外外,以便从中获知其人是否配受主的选派。在这里,《古兰经》诉诸的是人的思维和理性。(2)在法律领域,理性的自由表现在对经典明文的自由理解和解释中,因此,伊斯兰文化为我们留下了巨大的法学财富。(3)在道德领域,理性的自由表现在人可以在许多善恶交织,合法与非法难辨的行为范畴里,自主地作出判断、发表意见。沙里亚法本身在解明人所共知的合法与非法后,往往把一些暧昧模糊的领域交给人们的良心去评判,让人们选择心安理得的事宜,采纳最稳妥、最平安的措施。(4)在自然领域里,理性可以在广袤的宇宙中纵横驰骋。“你们要观察天地之间的森罗万象。”(10:101)“对于笃性的人们,大地上有许多迹象,在你们自身中也有许多迹象,难道你们看不见吗?”(51:20—21)(5)在生活领域,理性可以自由发挥,只要能够谨守真理和正义的界限。“不要忘记你在今世的定分。”(28:77)“有眼光的人们啊!你们警惕吧!”(59:2)“你们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

正是由于《古兰经》中对人的规定性,使得伊斯兰伦理文化具有了以下的规定性:

首先,伊斯兰的伦理道德是天启的,其原则和基础是由天启制定。天启,是体现伊斯兰基本风格的必要前提,它使伊斯兰的道德来源清晰、完美、和谐、独具特色,与其他种种道德模式大相径庭。因此,我们看到《古兰经》亲自划定了穆斯林伦理的主要标志:如孝敬双亲——特别是双亲年长的时候;善待近亲,关心孤儿,尊重近邻和远邻;照顾旅客,关顾仆人、穷人;说话诚实,工作认真;遇异性降低视线,保护羞体;以真理相劝,以坚韧互勉,以慈善互助;导人向善,止人作恶;交还信托,秉公判案,实践盟约;抛弃罪恶,远离大罪,如以物配主、耍邪术、杀人、麻醉、高利贷、侵吞孤儿财产、污蔑贞洁的女子、战场上临阵脱逃,以及其他种种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鼓励性的道德和禁止性的道德。

其次,由于上述原因使得伊斯兰的习俗伦理文化形成了许多独有的内容与特色。《古兰经》谈到穆斯林有关行走时的礼节:“你应当节制你的步伐。”(31:19)“至仁主的仆人是在大地上谦逊而行的。”(25:63)“你不要骄傲自满地在大地上行走,你绝不能把大地踏穿,绝不能与山试比高。”(17:37)《古兰经》谈到穆斯林互访的礼节:“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进他人的家去,直到你们请求许可,并向主人祝安。这对于你们是更高尚的,(真主这样指导你们,)以便你们能记取教诲。如果你们发现别人家里没有人,你们就不要进去,直到你们获得许可。如果有人对你们说:‘请转回去!’你们就应当立即转回去,这对于你们是更纯洁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24:27—28)在谈到穆斯林相聚和开会时的礼节:“信道的人们啊!有人在会场中对你们说:‘请你们退让一点吧!’你们就应当退让些……真主将你们中的信道者升级,并将你们中有学问的人们提升若干级。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58:11)此外,“圣训”中还提到大量的生活礼节,如吃饭、喝水、穿衣、装饰、睡觉、醒来、进门、出门、回家、问好、告辞,甚至打喷嚏、打哈欠、进厕所、满足性欲等,都有特定的道德规范。

再次,在穆斯林的其他礼仪中同样不乏鲜明的人性因素。礼拜,是人生活战场上的坚强后盾:“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借坚忍和拜功,而求佑助。”(2:153)斋戒锻炼人的意志,使之勇于直面各种困难;锻炼人的情感,使之体味他人的痛苦,从而极力去抚慰他人。朝觐既是体现神圣主仆关系的仪礼又是人性的盛会。真主在其中召唤仆人“以便他们见证他们所有的许多利益,并且在规定的若干日内,记念真主”(22:28)。这里,“见证利益”体现着朝觐目标中的人性因素。

在《古兰经》中,人的地位的另一体现是承认真主赋予人的整个机制:肉体、灵魂、理性、心灵、意志、情感……而不是偏重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于是,我们可以看到:

1.伊斯兰命令人漫游大地,行走各方,吃大地的佳美食物,享用真主为仆民生产的装饰品;伊斯兰鼓励人清洁卫生,美化自己和环境,生活适中;禁止人饮用各种麻醉品和毒品,以履行肉体的权利。

2.伊斯兰命令人只敬拜真主,以种种顺从性功修接近真主,如礼拜、斋戒、施舍、则卡提(天课)、朝觐(大朝和小朝)、皈依、托靠、害怕、期望、行善干好、为主作战,以及其他种种表里的敬拜方式,以履行灵魂的权利。

3.伊斯兰号召人观察天地间的森罗万象、真主的一切被造物,探索各民族的结局、真主赋予人类社会的常道规律;号召人求知识、求真理——不管它来自何方;反对顽固不化、因袭祖先,这一切是为了履行理性的权利。

4.伊斯兰让人留心和欣赏宇宙之美,如天、地、动物、植物、真主点缀给宇宙的一切美丽景象、宏伟奇观,以满足人本性中的爱美信感,使人深深感到自己主的伟大。主使一切造化惟妙惟肖、精美之极,同时又允许人享用一些娱乐活动,以给人带来欢快,消除心灵的疲劳。

伊斯兰对人的尊重还体现在让人摆脱“原罪”的桎梏。明确宣布“每个人生来就有向善的本能”。即人生来不带有任何原罪。伊斯兰同时也明确确定了人对自身负责的原则:“各人犯罪,自己负责。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6:164)人祖阿丹的罪过已由自己的忏悔洗涤,由主的选拔和引导而告结束。“阿丹违背了他们的主,因而迷误了,嗣后,他的主挑选了他,饶恕了他,引导了他。”(20:121—12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人在《古兰经》中的地位有以下一些规定性:

一是人必须顺从于真主,真主与人的关系是主与仆的关系,但是这种主仆关系与基督教有着很大的不同,即真主与人并不是两个对立的对等物,而是创造者和被创造者的关系,但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被造物,他对宇宙具有影响力和能动性;二是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的本性从真主造物时就是善的,他不带有原罪,在后天的恶也是要通过顺从于主的信仰和行为来回归于善的,这与儒家的人性通过教育回归于善不同;三是人具有前定与后世,而人在现世中是能动有为的,因而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人在两世都是幸福的,这与基督教不同;四是因为人具有与万物不同的地位和能动性,因而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他必须遵循《古兰经》和“圣训”中所提出的各种伦理规范。在《古兰经》中被强调的伊斯兰伦理规范至少有10项:顺从、中正、施舍、坚忍、宽容、抑恶、诚实、仁爱、谦逊、洁净。这些伦理规范与中国儒家提出的各种伦理规范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与《古兰经》中关于人的规定性有着直接的联系。《古兰经》中关于人的规定性直接影响着伊斯兰伦理文化的核心内容,从而也极大地影响着回族和中国穆斯林伦理文化的形成和价值取向。

二、回族人与回族文化

要了解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必须先了解回族人与回族文化,从而了解人在不同文化的地位对伦理文化的影响,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回族伦理文化与伊斯兰伦理文化的联系与区别。

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一个民族,也是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据2000年统计,回族人口为9816805人。回族分散居住在全国各地,以宁夏、甘肃、河南、河北、青海、山东、云南、新疆、辽宁、安徽等省(区)分布较多,其中约三分之二居住在农村,三分之一居住在城镇,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