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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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过程(2)

在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发展的过程中,近代一些回族政治家也以他们的思想、观念、行为和品质对回族伦理文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杜文秀(1827—1873年)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在领导以回族为主体,联合汉、彝、白等民族的反清起义中,表现了爱国爱民、民族团结的高尚品质,宣布起义宗旨是“连回汉为一体,竖立义旗,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剪除贪污,出民水火”。他认为“族分三教,各有根本,各行其是。既同营干事,均宜一视同仁,不准互相凌虐”。提出“无分汉回夷,一以公平处之”。在《军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准奸淫抢掳,焚烧民房,亦不准擅自杀人,借故复仇等情,违者一经察觉,不论官兵,按军法斩首。”他在建立大理政权后,处处坚持民族平等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平交易,以发展各民族的经济,并合理运用道德原则和法律准绳,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为回族的反清斗争谱写了光辉篇章。杜文秀领导起义16年,也在历史上为回族伦理道德展示了强大活力。他采取许多新的主张和措施,善恶分明,极力推行“一秉大公”“严正公平”,与各种恶势力作斗争;在经济上实施鼓励农工商的政策,废除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在协调民族关系上,规定各民族“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对推动云南各族人民的觉悟起了很大作用;在文化上开办回民学校,注意将科学文化知识注入经堂教育,为新思潮的提出和传播作出了一定贡献。他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已经构成回族人民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国伦理思想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回族伦理文化缓慢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指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近代以来,回族穆斯林仍矢志不移地恪守自己民族长期形成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伴随着回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回族穆斯林开展了“穆斯林新文化运动”,回族伦理文化又增添了“爱教爱国”的新内容。

中国近现代穆斯林新文化运动主要是指回族穆斯林有识有志之士发起的改良宗教、普及教育、弘扬文化、唤醒民众的文化运动。“中国回教,经有清二百年之摧抑,回民乃变其积极态度而为消极,退居寺内,仅守教功……经课之外,概非所习……然拘墟不变,致回民积渐而成今日之贫愚。”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备受欺凌的中国各族人民对经济文化落后所带来的后果有深刻的感受,“落后就要挨打”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包括穆斯林先进分子的共识。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的民族意识觉醒,许多相关的西方概念、理论纷纷传入中国,包括近代国家理念、民族概念、国民概念、民主共和观念等。这些新知为回族的知识精英思考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回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等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在当时见诸报端的言论中,回族社会所表现出的对宗教的认知,对国家的态度,都是前所未见的。一批有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的穆斯林知识分子开始面对现实,思考问题,探求出路,开始探索救国救民的途径,有人号召进行政治革命,而有人则提出“教育救国”“科学救国”的主张。

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影响下,回族穆斯林有识有志之士发起了文化运动,提出改良传统的经堂教育,主张中阿并授、新旧结合,学习和吸取汉文化的精华,开启民智,唤醒民心,提高素质等一系列的口号,掀起了创社团、办报刊、建学校、搞学术和派留学生的热潮,在中国近现代回族穆斯林历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史称“穆斯林新文化运动”。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社会团体,把全国分散的回族穆斯林统一团结起来,这个时期的穆斯林社团按其职能来划分,主要有教育团体、学术团体、救国团体三种类型。20世纪前半期(1900—1949年)全国各省范围的穆斯林社团达100多个,其中最典型、最具有全国规模,影响最深远的是王宽等人以“兴教育,固国体,回汉和睦”为宗旨,和一些穆斯林知名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回教促进会”。二是创办新式回民学校,取代传统经堂教育,以造就“经书两通”的新阿訇、新师资,其中系统健全、成绩突出、闻名国内外的是唐柯三等人创立于济南,后迁至北平的成达师范学校。三是派遣留学生和出国考察,进行文化交流。四是创办刊物,掀起回族穆斯林“兴教救国”的热潮。其中《月华》和《清真铎报》影响最深远。五是建立慈善机构,如陈经畲创办孤儿院,怜惜孤儿。六是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这是近现代回族伊斯兰文化运动中最闪光的部分。爱国主义宣传教育首先明确回族穆斯林“非居留于中国之外国人可比”,基本上改变了某些回族穆斯林“自称曰天方为祖国、宗国”的观念,而自视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穆斯林新文化运动”扩大了回族穆斯林的眼界,开阔了思维,培养了人才,传播了伊斯兰伦理文化,起到了思想启蒙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爱国爱教”思想的形成、发扬和光大。

民国期间,“爱国爱教”“兴教救国”“保国保教”是回族社会最为强烈的呼声。我国回族历来就有团结奋斗、抗击外侮、保卫祖国、维护统一的光荣传统。明代有著名抗倭将领麻贵,近代有为抵御外来侵略壮烈牺牲的郑国鸿、沙春元、左宝贵和马福禄。辛亥革命时期,一些回族穆斯林先进分子认识到“保国即是保教,爱国即是爱身”。提出:“无论那一教,既是中国民,就当同心努力的维持我们国家大事。”强调“爱国属于信仰”。认识到“没有中国的存在与民族独立,就不可能保住伊斯兰教的存在和发展”。并认为,振兴国家和宗教必须从回族穆斯林自身做起,兴教育,发展实业,尤其强调加强回族与其他兄弟民族的团结,是救国兴教的基本保证。在辛亥革命中,回族群众在“爱国爱教”的旗帜下,团结一致,英勇战斗,互相支持的道德精神进一步发扬光大。孙中山先生曾说:“回族在中国历代受压迫最甚,痛苦最多,而革命性亦最强。故今后宜从事回民之唤起,使加入民族解放之革命运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主张,更是激起回族社会的广泛响应。“民国成立,五族一家”“民国开元,国体更新,五族平等,一视同仁”等文字出现在许多回族报章中,而“爱国爱教”“兴教救国”“保国保教”则成为民国期间回族社会最为强烈的呼声。从清末到民国,特别是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中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回族对历史上自身所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作了高度的评价,如“回族为中国五大民族之一,可以称得起是一个伟大民族”。“由唐而宋而元明,回族中之名臣达士,代不乏人,忠贞护国,千年一辙”。一种在救国家于危难之中的现实境遇下,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跃然纸上。

在抗日战争时期,回族人充分发扬为祖国献身的精神,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抗日战争的洪流中去,谱写了一篇又一篇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中,回族人民更是英雄辈出。如全国闻名的铁道游击队政委张鸿仪、山东肥城县大队队长米英俊、渤海回民支队中队长张凤亭,乃至高唱“严刑利诱奈我何,颔首流泪非丈夫”的山西代县人民自卫队队长金方昌等无数的烈士都是回族人的典范;冀中回民支队、渤海回民支队、陕甘宁边区的回民骑兵团等都是回族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旗帜。尤其值得大书一笔的是马本斋率领的冀中回民支队。该队转战于冀中平原、冀鲁边区和冀鲁豫边区,6年当中经历大小战斗870余次,消灭日伪军36700余人,攻克敌人碉堡、据点,拆毁敌人铁道、桥梁数百处,缴获大批枪炮弹药、战马等军用物资,创造了辉煌的战绩,在中国人民的抗战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冀中军区曾通报要各部队“向回支看齐”,并奖给他们“无攻不克、无坚不摧、打不垮、拖不烂”的铁军的锦旗。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也曾颁令嘉奖马本斋同志。还有马本斋的母亲,不畏敌人的威逼利诱,痛斥劝她写信让马本斋投降的敌人,并斩钉截铁、正义凛然地说:“杀剐存留,全凭你们,要我写信,万万不能!”最后,这位老太太绝食而死。1944年2月7日,马本斋同志不幸病逝。毛泽东主席、周恩来副主席、朱德总司令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赠挽。朱德的赠挽是:“壮志难移,回汉各族模范;大节不死,母子两代英雄。”以上这些英雄人物都是回族人民的代表和典型,他们识大体、顾大局、大义凛然、大公无私、甘为祖国为人民流血牺牲。也正是在这种精神和传统美德的指引下,具有爱国爱教传统的中国各族穆斯林掀起了抗日救亡、维护统一的高潮,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粉碎了日寇的“西进计划”和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回回国”企图分裂中华的阴谋。也正因如此,回族和伊斯兰教才获得党和人民的更加尊重和保护。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期间,党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就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宁夏知名的大阿訇虎嵩山、哲赫忍耶板桥门宦教主马腾霭、宁夏著名回族爱国人士马思义以及虎夫耶门宦洪门教主洪海儒之子洪清国等,都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实践了“爱国爱教”的道德规范,从而丰富了回族伦理文化的内容。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民国时期,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后,孙中山提出的“五族共和”和“民族平等”主张并没有真正实现,民国政府和民国约法虽然承认回族是一个民族,声言“信教自由”,但又用宗教信仰代替民族问题,把回族视为汉族的“宗支”,仅仅是一个“回族集团”。国民党政府延用清朝“以夷制夷”“以回制回”的手段,扶植利用回族上层维护其统治,并多次挑起和制造民族纠纷,导致相互仇杀。国民党政府实际上对穆斯林采取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回族和伊斯兰教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挫伤了回族穆斯林的积极性和尊严感,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回族伦理文化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在民国时期回族穆斯林虽然面临着许多艰难和不利的客观政治环境,但他们仍矢志不移地恪守自己民族长期形成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回族伦理文化在这一时期仍有新的发展。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从回族穆斯林强凋“爱国即是爱教,保国即是保家”上看,在近现代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历史关头,广大回族穆斯林在其有识有志之士的号召下,顺应历史潮流,以实际行动兴利除弊,推救国之波,助兴教之澜,充分调动了伊斯兰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新文化运动已使回族穆斯林自觉地将族教命运与祖国的兴衰存亡连在一起,近现代回族穆斯林文化运动所倡导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所爆发的爱国行动,成为回族穆斯林社会伦理观念上一次重要的思想升华和历史性飞跃,是中国近现代回族穆斯林发展历史上光辉的一页。

四、回族伦理文化曲折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指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时期。

它又可具体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稳步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

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穆斯林获得了新生,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撒拉、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10个穆斯林族群被国家正式承认为民族,确立了在中国各民族大家庭中的合法地位,中国穆斯林结束了长期蒙受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悲惨遭遇,为回族伦理文化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1954年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各族穆斯林的伊斯兰教信仰。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一同被国家正式承认为具有合法性地位的五大宗教。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正式表明“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也是国际通用的名称”,规定“今后对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伊斯兰教’”。国家对于穆斯林还有特殊的民族政策。在回族穆斯林聚居较多的地方,于1958年建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建立了一批回族自治州、自治县。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制定了许多规章条例,从穆斯林的称呼、礼仪、饮食、日常生活、宗教习俗等方面,要求在穆斯林民族地区工作的人员尊重穆斯林群众的民族宗教风俗习惯。国家对穆斯林的清真寺、道堂、拱北实行保护政策。穆斯林的两大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期间供应穆斯林职工特需牛羊肉、食油等,节日食用的牛羊肉免收屠宰税,对穆斯林职工,在节日期间照发工资并发放过节费。

当时回族伦理文化的发展有广阔而良好的社会背景。新中国成立使中国社会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制度变革,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这些都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新的时代需要新的精神、新的信仰、新的道德。新中国成立之初,为进一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改造工作蓬勃展开。在思想道德方面,为了改造旧观念,确立新的道德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觉悟,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和政府做了大量工作。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的《共同纲领》,在确立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把“五爱”明确规定为全体公民都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1950年,为了缅怀英烈,培养国民爱国主义精神,毛泽东亲自撰写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使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牺牲的英烈成为中国人民永远学习的榜样。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确立了妇女的平等权利,为新型家庭伦理关系和社会道德风尚提供了法律保障。1956年,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报告,对集体主义原则作了具体说明,指出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三者利益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那个时期的理论工作者结合《共同纲领》《婚姻法》《论十大关系》及党的八大报告等,对新中国国民道德观、新爱国主义、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等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