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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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回族商业伦理文化(2)

伊斯兰教一贯有着重视商业、看重商人的传统,积极鼓励人们投入市场交换,认为人们要获得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必须拿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去交换;为了交换的方便,需要一部分人专门从事这项活动,因此,伊斯兰教重视商业,积极鼓励穆斯林远行经商,鼓励人们艰苦奋斗,并对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给予称赞和美好的许诺。《古兰经》中说:“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4:100)“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4:95)《古兰经》中有很多地方提出要人们“出外奋斗”,鼓励人们到“大地上寻找财富”,这些在当时都是要求人们积极从事经商活动,积极充当商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极其推崇商业,看重商人,穆罕默德称“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可依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日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穆罕默德本人就是极富商业意识的经商能手,据记载说:“穆圣卖鞍垫和水杯,他问谁买,有人愿给一圆银币,穆圣说:‘谁多给?’又一个人愿出两圆银币,穆圣就卖给后者。”穆斯林甚至把“为我的家族做买卖的集市”视为“我最乐意战死的场所”。这些教诲曾经给回族穆斯林经商活动提供了无穷的动力,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回族穆斯林仍可以从这些教诲中摄取无限的精神力量,成为回族穆斯林经商活动的力量源泉。

伊斯兰教对经商活动的鼓励,使回族穆斯林不受“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义利对立观念的束缚,认为商业是高尚的,商业是真主所喜爱的职业。商人把农工牧渔各行业所生产的产品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以此地所有供彼地所无,从中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是“善行”,是“义举”,他们的品级超过安坐于家中整日礼拜的教民,可以与“为主道而战的烈士”相提并论。因为正当的商业活动有益于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还可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互相沟通,迅速提高人类的文明程度。

伊斯兰教对经商活动的鼓励,促使回族穆斯林广泛参与经商活动,将加快回族商业活动的发展,使更多的回族商人致力于商业经营。回族商业活动领域极为广泛,规模较大,效益通常较高,正是在这些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形成了回族商人的经济头脑和善于经商的民族意识,这些都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心理基础。回族商业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通交换领域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回族商人正是在伊斯兰教对经商活动的鼓励下,在长期的商业实践活动中,汲取各种文化思想的精髓,积累了许多有利于经济发展、为本行业人们所遵行的商业伦理信条和道德规范,为回族商业伦理文化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回族商业伦理文化的形成

回族商业实践发展和回族经商传统是回族商业伦理文化形成的良好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历史上一些回族思想家特别是明清时期的一些回族思想家,对回族商业实践及其道德规范加以总结、概括、提炼,提出了许多商业伦理文化思想和主张,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回族商业伦理文化,对后来回族商业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1.“集义利而成德”的义利观。

义利关系是伦理学中一对重要范畴,也是经济伦理的基本问题。长期以来,“重义轻利”或“褒义贬利”是中华文明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他看来,有德行的人看重的是大义,这种人是“君子”;而目光短浅的人则看重的是私利,这种人是“小人”。秦汉以后,独尊儒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成为抑制人们的伦理规范。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明确提出:“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

而伊斯兰教在重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弘扬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人的现实功利,认为获取功利,满足自我欲望,是真主所允许的。“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穆罕默德确实摈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可见伊斯兰教并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张穆斯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得利益,并把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罕默德的经商经历就充分说明了伊斯兰教所主张的“义”与“利”的统一性。“两世幸福”说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主张“义”与“利”相结合的特点。

回族思想家由于受伊斯兰教“两世幸福”“两世吉庆”思想的影响,对商业有着天生的热爱,对商人有着天生的尊重,因而,从观念到实践上都不看轻利。他们把义与利统一起来,既崇尚义,又不耻言利。

第一,利以义为前提。

王岱舆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主张利须以义为前提:“今之世人,言利害有三品:曰身之利害,劳逸寿夭是也;曰财之利害,得失增减是也;曰名之利害,毁诋赞誉是也。正教言利,乃固本和义之真利,非忘源背本之名利也。”就是说,回族穆斯林也言利、求利,但须以义为前提。唯有这样,义与利之间才可以实现平衡。

不过,由于长期生活在“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中国封建社会,深受儒家重道德、重仁义等中国传统商业伦理观念的影响,在王岱舆思想深处较为明显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他的思想主旨是义为利本,义重于利。他认为,“夫名利乃粉饰仪容,善恶乃本来面目”;“好利者,不期贪图,而贪图自炽”;“盖天地万物,富贵功名,无非为人,皆谓之恩赐。但变迁不时,转眼成梦,岂真赐乎?……微细参详,惟以马纳(即伊玛尼——引者)一事,常在常有,无减无增,至中至正,超越万有,化服诸邪,诚为真赐也。”王岱舆将作为“义”的“伊玛尼”提高到“超越万有,化服诸邪”的地位。

第二,“义与利合则成德”。

刘智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主张“合义利以成德”。他说:“夫财者,民命之所寄也。民以财市,以财贾,以财集,犹鱼潜于水而贪之。故一闻财利,辄往趋之,此今古所同然者也。”在他看来,人是血肉之躯,须臾离不开财,犹如鱼离不开水一样。基于上述认识,他进而认为,“主之所以授人者,曰利;天之所以全主者,曰义。义与利分则为祸,义与利合则成德”;“人之生也,无嗜欲则不能领略声色臭味之妙,无功修,则不能渐还夫本然之真。”他在这里更多地强调的是二者的统一。

第三,“节以礼义”。

“义”和“礼”都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重要范畴。刘智阐述了自己对“义”和“礼”的看法。他在《天方典礼》中指出:“财货,非义不取,非礼不用。百官非礼不纳,朝廷非礼不税。”即是说,获得财货须符合“义”的要求,使用财货须合乎“礼”的规定。官员不应接受不符合“礼”的要求和规定的馈赠,朝廷也不得收取不合乎“礼”的规定和要求的捐税。在他看来,“四民之资,在乎业。业无大小,惟近于仁义者为正。业无通塞,惟本于忠信者为公”,从而将儒家的义利、仁义、忠信等伦理主张纳入其宗教经济伦理思想之中。他还指出:“所以利人者曰资,所以致资者曰业,爱物利民曰仁,取与以道曰义。”为了避免因财货而引起的争端,刘智又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和作用作了进一步阐发和解说。他要求人们用礼和义来衡量财货的取与予:“财货取与,皆节以礼义,则无利欲之扰,而争端息矣。……朝廷非礼不税,则无苛索之弊,而黎庶安矣。民富国强,上下安乐,由乎此也。”官员不收不义之财,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就没有贿赂之事;政府不收不义之税,也无苛捐杂税,百姓就能安居乐业。只要全社会的人都用礼和义来取财,就不会出现利欲的烦扰,争端自然也就平息了。

第四,取财有道。

取财有何道?刘智进一步指出:取财之道,有农、工、士、商等行业。为士者尽其学,务农者尽其力,从工者尽其能,经商者尽其有。如此,不但本人可以获得财富,做到“养生送死有其资,仰事俯育有所出”,而且连父母子女都可过上较为富裕的生活。如他所言:“修道处世,可一日无业乎哉?”刘智主张人们应当在符合礼、义的要求下,积极追求正当的食、住、财、用,从而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王岱舆、刘智的上述义利观全面渗透到回族的商业交换活动中,使回族的商业活动始终运行在这种义利观的伦理轨道中,并形成了回族所特有的商人伦理精神。他们提出的“集义利而成德”的义利观,不但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容,而且对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起到了一种矫正和平衡的作用。这种义利统一、以义为主的义利观,对于身处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当代人不无启发:正当、合法的利益,应当理直气壮地追求和争取;不正当、非法的利益,则应坚决放弃。

2.“仁者疏财以合众”的仁义观。

“仁”是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倡导关心、爱护、帮助他人,强调以社稷民生为己任,关心整个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刘智将伊斯兰教有关反对聚敛财富的思想同儒家的“仁义”说结合在一起,提出“仁者疏财以合众”的思想。

第一,“仁者疏财以合众”。

面对财富,如何做得到“仁”?刘智主张:“仁者,疏财以合众;不仁者,分众以聚财。”他认为,疏财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合众”,所以,疏财者为“仁者”;而聚财的结果会导致“分众”,所以,通过分众而聚财者为“不仁者”。刘智在这里把伊斯兰教有关济贫的思想同儒家的“仁义”学说结合起来,明确反对聚敛财富,主张疏财以合众,并且将之提到“仁”的高度,这显然是一种积极的财富伦理观,客观上有利于扶贫助困。

第二,“为上者宽征薄敛”。

怎样“疏财以合众”呢?刘智进而针对一些统治者横征暴敛、竭泽而渔的做法提出理财伦理规范。他指出:“为上者宽征薄敛,赈饥恤贫,养老慈幼,不吝帑藏之财,以解民困,被其泽者,有不父母亲之而元后戴之者哉?其合也,以疏得之,此仁者之为也。”在这里,刘智从财物对普通百姓的重要性入手,劝谏封建统治者应当“宽征薄敛,赈饥恤贫,养老慈幼,不吝帑藏之财,以解民困”,唯其如此,方能达到“合众”之目的,才是“仁义”的行为。刘智还进一步从反面作了论述:“苟或横征暴敛,额外苛求,民多菜色,而血比难堪。野无孑遗,而追呼不息,惟知剥取民财以饱其欲。被其虐者,有不愿逃其网而轻去其乡者哉?其分也,以聚致之,此不仁者之为也。”这就是说,倘若统治者“横征暴敛,额外苛求”,其结果只能造成“分众”,这也是“不仁”的行为。

第三,“仁者悠久,不仁不常”。

为仁与不仁的结果会如何?刘智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论述:“仁者悠久,不仁不常”;“仁也者,大造生物之心也。人有此心,是为恒心。有恒心者,享祚久长,福有攸归也。不仁也者,即失此心之谓也。既失恒心,倾覆及之,何常之有?”刘智在这里自觉地把“疏财以合众”“为上者宽征薄敛”等经济伦理主张同国家命运紧密联系起来,融会了儒家“仁义”的精神,并大力张扬,认为统治者只有成为“仁者”,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第四,“聚敛之家,鲜克有终”。

普通百姓应该如何对待财富?刘智分析了平常百姓“聚敛”的恶果,提出:“聚敛之家,鲜克有终。”他强调指出:“贪积不舍谓之聚;科取无道谓之敛;鲜克,犹不得也;有终,谓永享而有后也。今世得好子孙承受之,后世得好福报安享之,皆谓之有终。贪积不舍,不仁也;科取不道,不义也;不仁不义,而欲永享有后,自古无闻也。”刘智在这里以伊斯兰教“两世”说和儒家“仁义”说为依据,详细阐释了聚敛财富的性质及其后果,并用伊斯兰教“两世”说来指明聚敛财富所必得的报应。

刘智对财富的看法和道德评价标准,是以伊斯兰教善行观为主体,同时兼收儒家治国治世道德而构成的思想体系。他们对财富和整个经济生活的总体评价,看重的是它的道德价值,把能否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作为终极的、根本的价值目标。

3.“交易宜出公平”的商业贸易原则。

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应该遵行什么样的商业贸易原则,这是经济伦理的重要问题。王岱舆、刘智等回族思想家在反对囤积财富和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述了“交易宜出公平”的商业贸易原则。

第一,反对重利盘剥。

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古兰经》对吃重利严厉谴责,指出:“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这里所谓的“重利”,即指高利贷。伊斯兰教坚决反对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认为这种行为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贻害无穷。《古兰经》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中世纪波斯著名穆斯林经注学家拉齐(1149—1209年)在谈及放高利贷行为的恶果时说:“高利贷行为在经济、社会和道德方面危害非浅。从伦理上讲,它割断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关系;从社会上讲,高利贷使富人控制了需要帮助的弱者,造成阶级对立与敌视;从经济上讲,有钱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险投资经营,将使经济活动停滞,阻碍社会发展。”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的规定是基于反对不劳而获行为的思想。

从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这一思想出发,王岱舆和刘智对囤积财富和借商品交易而获取暴利的做法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王岱舆对伊斯兰教有关高利贷与利谷的规定作了专题阐发。他在《正教真诠》中坚决反对重利盘剥的不义行为,指出:“月利生财,积谷待价,二事清真切禁。故为此者,必不得真主之恩慈。因其有违明命,背匿大恩也。”他认为“月利生财,积谷待价”是忘却了真主的恩惠,完全不合乎仁爱的精神,也不符合做人的标准。他强调:“惟取利己,不顾损人,苛刻无慈,其与禽兽也几希?人物之别,正在于此。凡聚不知散,贪吝不已者,禽兽也;取舍中节,济困扶危者,人道也。”王岱舆在这里对重利盘剥的不义行为进行了谴责,将之上升到人与动物、人道与禽兽之别的高度予以抨击。

王岱舆将感恩真主的伊斯兰教学说与儒家的仁爱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感恩真主与仁爱、施舍与仁爱的相同方面,论证了仁爱之施的具体表现:“因人之身命财物,本非自有,皆真主之恩赐也,所以仁者爱人,若不爱人,将何以验其感恩也。凡仁义之施有二:仁者推己及人,当有人己之殊,不分人己而言仁义者谬矣。若民物皆与己一体,惟知爱己奉己,而不推之人者,即小人耳,何也?小人直知有己,而不知有人,岂得称仁义乎?夫德之厚者,在远而不在近,若近爱自身,以及其亲爱,虽异类亦能,况小人乎?惟智人君子,能施远爱。”王岱舆在这里对伊斯兰教禁利贷、积谷的寓意作了进一步阐发,说明了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同儒家仁爱思想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