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索赔流程图
1.如何判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证据是否充分?
刘某在某单位的车棚担任门卫工作。某日早晨,何某到车棚推车时,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和撕打。第二天中午,刘某自述头晕到某医院就诊,做头部CT、心电图和B超检查,诊断为:头晕待查。到下午5时好转即回家。3日后,刘某以何某蹬伤自己腰部造成损害为由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余元。在诉讼中,何某对蹬伤原告腰部一事予以否认,刘某也未提交任何有关其腰部受伤的诊断书或用药处方,而是提交了其头部CT、心电图和B超检查费单据3张计款227元和出租车票22张计220元,要求何某赔偿其损失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诉求腰伤索赔与其提交的头部检查花费证据之间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刘某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腰部受伤的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花费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他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技巧提示
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一定要以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中心,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诉讼请求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
2.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郑某。
被告:郑大。
2006年7月13日上午8时,原告郑某在其家门口,被邻居郑大家饲养的狗咬伤大腿,原告当即被送往卫生院住院治疗2天,后到市防疫站注射“疯狗血清”。同月20日,原告到省防疫站住院治疗15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向派出所的报案书,证明原告被郑大饲养的狗咬伤大腿,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卫生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大腿的情况;(3)视听资料(照片3张),证明原告的大腿被狗咬伤的位置;(4)某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因被狗咬伤大腿致左膝感染,软组织损伤,而到该院继续治疗的事实;(5)省防疫站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因被狗咬伤大腿而到该院治疗的事实;(6)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到某医院继续治疗花去医疗费情况的事实。庭审中,被告郑大承认其饲养的狗有咬伤原告的大腿,并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99.50元、营养费人民币468元、交通费人民币1578元、住宿费1320元、误工费1560元,合计人民币8025.50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中院于同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确认原告目前情况下不够评残条件,但应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依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不断发生,新型危险事故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的困难。这是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往往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难以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弱者和强者利益合理权衡的结果,它对审判实务中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有着积极的作用。
《证据规定》第4条是关于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的规定,总共规定了8类诉讼。该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但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必须对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欲免责,也应对损害是由原告故意引起或者第三人有过错造成等抗辩事由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规定》第4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8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其本意在于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其内容比原有规定更加丰富,而且消除了原来的某些缺陷。该规定对每一类诉讼逐一作出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对是非过错、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尤其是新增加了对共同危险行为和医疗过失行为分析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以及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审判实务中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有着积极的意义。
技巧提示
为了防止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后,发生证据丢失等问题,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以下即是此种证据收据的样本。
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x×年××月××日
附录: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3.优势证据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如何运用的?
2006年某日下午,一条狗窜入某厂车间内,将正在工作的秦某咬伤。事发时,厂里的职工及周围群众将肇事狗打死,并将狗尸体存于事发现场,随后向派出所报案。当日,因狗的主人不明,派出所对狗的尸体拍照备案,并将其深埋。因晋某家饲养的狗与肇事狗特征相同,且于事发前已走失。故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晋某赔偿其因狗咬致伤所造成的损失。审理中,秦某提供了数份证人证言,部分现场目击者证明了肇事狗与晋某家饲养的狗特征相同,几名晋某家邻居证明晋家的狗事发前走失及事发现场周围只有晋某饲养狗的事实。晋某认为他所饲养的狗并没有咬人、亦未被打死,在出走后6个月已自己回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晋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证人陈某和袁某(系晋某亲戚)的证言。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被晋某饲养的狗咬伤的可能性远较其他外来狗咬伤的可能性大得多。据此,法院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分析
本案中双方均有证据,很难判断双方证人证言的真伪,那么法院此时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裁判的呢?这就涉及到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确立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法定为“明显优势证据”。通俗讲就是,哪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对方,对此事实在法律上就可予以确认。
本案中秦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晋某所饲养的狗与肇事狗特征相同,肇事地点附近只有晋某家饲养狗且事发时已“下落不明”。晋某的两位证人均是晋某的亲戚,与晋某有利害关系,所出具的证言证明力本身就弱,加之凭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可以判断家畜在“出走”6个月又回家的可能性之低。同时,此品种的狗并非稀有、珍贵,两位证人的证言尚不能证明在近6个月后出现的、同品种的狗,就是晋某原来所饲养的狗。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秦某被晋某饲养的狗咬伤的可能性远较其他外来狗咬伤的可能性大得多,秦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对方,据“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可以确认秦某就是被晋某所饲养的狗咬伤这一事实。因此,法院判决晋某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技巧提示
优势证据规则是指为证明某一事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衡量,确定哪一方更有说服力或可靠性明显较高,对举证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的证据予以支持。适用该规则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证据冲突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4.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何认定动物的管理人、饲养人?
一日,刘某骑摩托车载同事程某上班,途经甲厂附近时,与窜入该路段的狼狗相撞发生事故,致使刘某与程某跌地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狼狗逃逸。刘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厂赔偿。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1)事故的当事人之一程某证言,事故发生时,狼狗从甲厂内窜出,并与车相撞;(2)三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反映,事发前甲厂养有狼狗,事发后狼狗即不见了。被告提供的证据:(1)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甲厂进行搜寻,未找到狼狗;(2)甲厂一名职工及法定代表人的一位亲戚反映,该厂事发前一个月曾养过狼狗,但早已牵走,事故中的狼狗非甲厂饲养。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推定出与刘某相撞的狼狗是甲厂的狼狗。甲厂对其狼狗管理不善,致使狼狗窜入道路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狼狗的饲养人甲厂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依法分析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审判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狼狗的管理人、饲养人,这也是审判中的难题。这里涉及事实推定规则的运用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对此作如下分析。
推定是借助于一个存在的事实,据以推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一定假设,这是根据逻辑推理的规则来推断未知事实的一种逻辑证明方法。其中现存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对推定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二分法,即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是指“法规的内容规定为‘如果是甲就推定为乙’的情况”。其可分为确推定和假推定。后者是法官根据学理上推定的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而作出来的,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的基础事实通常与待证事实并存,即根据事物之间存在常态联系。这种事实上的推定为假推定,双方当事人可用反驳予以推翻。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事实推定不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本案件所要研究和适用的就是事实推定的规则。
事实推定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正确分担举证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诉讼本质规则的要求。首先,可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实现诉讼经济价值。第三,由于法院不能拒绝裁判,适用事实推定可避免对于一些推定的事实因无从取得合法适格的证据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但是事实推定毕竟是一种盖然性上的推断,可能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必须对适用和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些条件应包括:(1)没有其他证明方式可以证明为真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应为按照证据规则经过法院裁判盖然性占优势的事实。对于基础事实,除审判上的知悉、经过公证的事实、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认可外,都需由主张者提出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对其存在形成确信。(2)推定的事实与基础事实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联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3)允许另一方提出反驳,在事实推定中当事人可以就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真实件提出反驳,也可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推论过程提出反驳。
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演绎的推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和推论,对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一般可加以确认。法院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影响。首先,事实推定的适用没有免除主张者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欲使法院进行事实推定,以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必须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说服法官并使其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心证。然后,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相信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第三、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驳包括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直接反驳指举证使法官对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使已形成的心证发生动摇,也可提出相反的推论,使法官排除一般经验法则的适用,即可使推定失效。间接反驳指举证反驳基础事实,使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衡量,并确认证据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胜诉。综上可看出,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始终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在适用推定后,对方当事人为反驳推定的事实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和推论。《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据规定》第9条再次进行了规定。可见事实推定的适用免除了主张推定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将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发生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