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的间接证据,可以请知道此事真相的人作证,如果证人证言要得到法庭的认可,必须起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与张某无利害关系,张某的亲属好友即使知道事实真相也会因效力太弱很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可;2.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证人,一个证人证言的效力很难对抗原始书面证据的效力;3.证人必须是亲眼目睹张某出资全过程的人,而不是道听途说的证人;4.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且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和提问,并且证人之间、证人与张某之间所述事实没有相互矛盾之处。
技巧提示
现在未结婚的男女之间,经常是在结婚之前共同花钱购房,为了避免出现房屋所有权纠纷,可以事先申请购房出资公证。在购房出资公证中,公证双方在买房时出了多少钱,这样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以后纠纷发生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53.婚前买房如何保存证据以保护已方权益?
赵某还没有结婚,但赵某与男友在市中心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写的是赵某男友的名字,现在赵某男友提出向赵某父母借一些钱,以提前还贷。赵某跟其男友商量说,那这房子应该算两人都有份。那么,赵某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分析
因为房产证写的是赵某男友的名字,因此从法律上讲,如无相反证据,这一财产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过去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因此为了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签一个协议,注明赵某出了多少钱,应占有多少房产份额,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技巧提示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分割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屋买卖、拆迁典型案例证据提示
预售方擅自改变设计,买受人如何举证维权?
审判关键
商品房预售协议履行过程中预售方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引起纠纷,预售方需证明变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买受方需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及该损失与对方违约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案情】
海南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于1998年开始建设的“南海传说”,系产权酒店项目,该项目主要由古罗马温泉浴场、阿波罗中心酒店、雅典娜、波赛东公寓酒店等主体建筑组成。1999年12月29日以及2000年1月3日、1月8日、2月18日,通达公司分别与何某等七人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的房屋各一套。如果通达公司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将按购房总价款的5%向预购人支付违约金。何某等人签订合同后,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同时按约定分别与被告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条款》。通达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以通达函(2000)001号文向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提交《关于海南皇冠滨海温泉酒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0年1月20日,海南省发展计划厅以琼计社会(2000)26号文作出批复,同意通达公司投资建设“皇冠温泉酒店”,项目仍由原主体建筑组成。此后,通达公司又以通达文(2001)037号文向琼山市政府申请确认“皇冠温泉酒店”项目建设的合法性,琼山市人民政府以琼山府函(2001)106号文批复“同意通达公司将疗养保健中心拓展为集旅游、度假、休闲、疗养为一体的皇冠温泉酒店”。至此,尚在建设中的“南海传说”开始以“皇冠温泉酒店”之名继续建设,通达公司同时对原“南海传说”设计方案作出适当修改,但未改变总体布局。2001年12月11日,通达公司向购房者发出《致客户函》,称其已将原来“一般的疗养度假中心”变更为“五星级产权式度假酒店”,并相应“加大了投入,增加了成本”,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在性质上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加之房间不能如期交付,按揭不能如期办理,因此要求调整原合同所定价格,按“现在定价”购买。该函发出后,部分购房者退房,但何某等七人一致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01年12月21日,通达公司向何某等人发出《知会》,明确表示无力按原合同确定的价格履行,愿意承担合同不能履行之责任。无奈之下,何某等七人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与七位原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未能按合同约定的2001年12月18日前交付房屋,亦未依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不仅如此,被告还以《致客户函》的形式,列举种种理由,欲终止业已生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此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七位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七位原告共同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七位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七位原告损失共计1611596.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七位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部分履行了义务,对“南海传说”进行立项和基本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原因,为提高“南海传说”的品质,将原来的一般疗养度假中心项目变更为五星级的度假酒店。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我公司正式将“南海传说”项目变更为“皇冠温泉酒店”。由于项目变更,我公司相应加大了投入,增加了成本。故原合同标的已不存在,我公司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此,我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和21日分别向原告发出了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此外,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导致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原告所能证明的和我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
【审判】
审理查明,由于被告通达公司对阿波罗中心酒店的平面布局和房间结构均作出了一定调整,致使原合同所确定的房间号发生变化。经委托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七位原告经过对比新旧平面位置图并现场指认得以明确。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某等七人与被告通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
二、被告通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皇冠温泉酒店之阿波罗中心酒店与原来相对应的房间分别交付给原告何某等七人;
三、被告通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购房总价款的5%向何某等七位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按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处理;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8元、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证据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案原被告双方分别应当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原告何某等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何某等七人提出了要求通达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对该诉讼请求及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具体来讲:
1.七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与通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所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可以证明该协议有效。
2.七原告应当证明通达公司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南海传说”项目变更为“皇冠温泉酒店”,并非“原合同标的已不存在”,也并非通达公司“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本案中的鉴定结论经由法院委托有关技术部门对七位原告在“皇冠温泉酒店”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现场指认与其所购买的“南海传说”的对应房间号,并由技术部门测量了实际建筑面积。从而确定了通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存在。
3.七原告应当证明因为通达公司的违约导致损失额为1611596.50元,即这部分损失与通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七原告的付款凭证、所签的《按揭补充条款》可表明实际损失额。通达公司向原告所发的《知会》表明其有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
(二)被告通达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1.通达公司应当证明其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将“南海传说”项目变更为“皇冠温泉酒店”。由于项目变更,通达公司相应加大了投入,增加了成本。原合同标的已不存在,通达公司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相关政府批复可证明项目变更的合法性,但通达公司无法充分证明合同履行不能。
2.通达公司应当证明七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额并非全部由通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开发商违反预售商品房广告构成违约吗?
审判关键
开发商违反预售广告宣传资料引起纠纷,如能证明广告和宣传资料具体明确,对购房合同及房价有重大影响,则开发商构成违约。
【案情】
基于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2000年、2001年间,一些业主先后购买名为“金鼎丽舍——朝阳阁”(即“金鼎丽舍”一期)的商品房入住,房产开发商分别以1997年和2000年《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业主签订合同。2002年2月,开发商又开始建造“金鼎丽舍”二期,并于同年2月28日,在“朝阳阁”大堂张贴经修改后的小区规划平面图及开工敬告。业主们这才得知,拟建的“荣辉阁”与“朝阳阁”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为此,38户业主于2003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违约金共约38万元。
面对起诉,房产开发商辩称,在对二期房屋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为适应现代化小区的要求,报上海市计委变更立项,将“荣辉阁”由原先的点式建筑规划为板式建筑获得了批准;小区规划系政府提出的要求,非自己的责任。业主们的预售合同中,虽附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但示意图注明“本规划图属规划阶段方案图,最终以金鼎规划土地局批准文件为准”。开发商强调预售合同中的平面示意图是不特定的,最终应以有关部门批准为准,所以才在38户业主居住的“朝阳阁”大堂张贴告知。至于楼房间距不足50米及绿化率的内容,合同中并无约定,那么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的违约。
房产开发商表示,变更小区规划是获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对二期房屋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发现原规划不科学,故整合统一合并建造;宣传资料中的标图属不特定的,仅属一种方案;宣传资料中的平面图,没有作为合同附件附属在合同中,应认定双方对小区规划并无约定。即使构成违约,也应按照合同内容作退房处理。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