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11586900000027

第27章 监督运行机制的整合与优化(4)

在民主监督的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重大问题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了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对国家和人民有好处的建议、意见没有被采纳,结果造成了决策的失误,后又重新采用。如马寅初先生的有计划发展我国人口的建议等。

另一种情况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没有发现什么不妥,或者发现了不妥,没有敢提出来,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两种情况,都给中华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带来了重大影响。因此,为了人民的富裕、国家的强大、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早日实现,民主党派也有必要建立起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自我约束责任机制。这是解决民主监督主体软弱的途径之一。目前,民主党派从民主监督的实践中响应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民主监督职能自我约束责任机制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民主监督责任制、民主监督成效评估制、民主监督奖励制等,以鼓励民主党派成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

(二)新闻监督制度的独立作用

新闻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因为他们在整个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社会,报纸、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舆论工具。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宣传法制、警戒教育、表达呼声、弘扬正气、鼓舞斗志、正确引导等作用。它以迅速、敏锐、广播广泛的独特方式,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实行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

建立健全现代新闻监督制度,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工作。

首先,舆论监督亟待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职能化轨道。第一个层面是制定关于舆论监督的若干准则或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决定。第二个层面是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第三个层面是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法》。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新闻媒介传播事实、反映和整合舆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应该规定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规定,新闻媒介仅仅具有信息和舆论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其批评和监督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立法和咨询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对媒介的间接监控;同时,扩大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及维护行业法律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界依法从业的水平。

其次,建立有利于舆论监督生存的内部良好机制。目前舆论监督利益化已有抬头的趋势。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方面要有所作为,需要媒介自身在产业化运作上形成良性循环。如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实行聘用制,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和工作的高效率;在经费管理体制上采取承包广告时段的办法解决节目制作经费问题,杜绝有偿新闻和节目商业性倾向,形成节目质量与广告收益的良性循环;在制作上实行制片人负责制,集责、权、利于一身,充分调动节目制作人的积极性等。

再次,建立监督仲裁机构,使舆论监督健康发展。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形式。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即因新闻传播行为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它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新闻侵权所引发的新闻纠纷进行仲裁,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建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牵头筹备组建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地方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可以在全国性新闻评议会建立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组建。这有利于加强新闻媒体的自身建设,提高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监督制度是社会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是促进新闻监督与政府依法行政互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安徽省启动了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这种“曝光——追查”模式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色彩,这种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现了对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的制度化、时效化、程序化和可操作化上。可以说,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成为了沟通新闻监督与依法行政的重要纽带,对于激活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对于督促行t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真正实现法定权力与法定责任的平衡状态,预防、遏制和惩治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新闻曝光案件进行追查也是“责任行政”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责任行政”理念的重要路径。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责任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一大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因而,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乃是从制度上预防、遏制和惩治渎职犯罪的根本途径。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行政监察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力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控的重要武器。“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关键和“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的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世,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因而新闻监督的功用是有限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间接的影响力。在新闻监督实践中,曝光出来的问题不少都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才最终得以顺利解决的,尽管领导批示这种方式往往可使问题得到及时和圆满的解决,但这种方式毕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意性甚至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况且真正能引起公务繁忙的领导关注并作出具体批示的新闻事件往往并不多见。从这个角度讲,“曝光——追查”互动模式的建构在相当程度上淡化了行政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和领导批示可能凸显的人治色彩,将领导批示这种个人行为置换为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行为,将在公共事务领域过分凸现领导个人权威的倾向转变为真正彰显行政法治的公共权威,实现了针对曝光个案的行政法制监督的常规化和制度化。

(三)监督运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相对于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而言,市场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力量,是整个权力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监督机制的发展方向,应该大胆进行改革的试点工作。

1.市场的监督功能及其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不同于依靠政府机构,由科层之间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决定资源配给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国家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因此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对权力的强大监督作用。市场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表现在,一方面限制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另一方面是规范权力的运行方式。发挥市场监督作用的主要途径有: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信用制度;消除垄断等。

2.市场监督的现实出路

长期以来,我们在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认识上存在比较严重的误区,一谈到权力制约和监督,就会把它同资产阶级政治中的“三权分立”制度联系和等同起来。事实上,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而是一种中性的政治操作手段和政治技术。当前我国党和国家的权力体制还存在不足,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以及人们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实行“权力制约权力”将是今后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3.分权制衡的制度原则和功能

分权制衡就是将权力进行适当分解交由不同的行使主体,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权力滥用问题的出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要求有以下几点:一是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即制约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他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权力作为一种强制的制约力量,表现为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要求制约者只向赋予其制约权的组织负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二是制约对象活动的公开性。制约主体要知晓制约对象的活动,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制约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使之置于制约主体和广大人民的关注之下。三是制约关系的对等性,即制约主体要有与制约对象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力,两者各履其职,各行其权,制约监督才能进行。四是制约手段的强制性,制约主体的制约活动要有权力与法制的强制力量予以保证。

分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分工,其原则一般应当体现职能分工的需要。当前我国政治上的分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横向分权,即不同的权力职能机关间的分权,包括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议行分开等;纵向分权,即中央与地方间的分权,扩大地方自主权。

另外,不同部门内部也存在适当分权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纵横两方面分权之中,难点在于横向分权,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而在横向分权中,难度以议行分权为最。

十六大报告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论述已经初步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的中国表达,为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作好了基本铺垫。十六大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重点的确定,包括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决定程序的监督。权力制约和监督重点的确定有利于保证制约监督的实效性。二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的确认,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新闻舆论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的多样性有利于提高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广泛性。三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具体机制的确立,包括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权力制约和监督具体机制的确立,有利于使权力制约和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1)中央和地方的分权。

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划分的具体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益范围原则。凡是受益对象是全国性的民众,支出应该由中央政府开支;凡受益对象是地方民众,则由地方政府开支。

其次,行动范围原则。如果政府的公共服务可以采取统一的行动,可以一刀切,这些事务就可以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当公共事务需要因地制宜,不宜一刀切时,则应该由地方政府来负责。

第三,事务繁简原则。如果公共事务非常复杂,规模庞大,资金密度和技术密度很高,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其优势。如三峡工程就需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公共事务非常简单,规模小,资金密度和技术密度很低,如修一条小马路,则应该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四,在征税问题上,需要考虑征税的效率效应。首先,从征税成本角度去考察,如果中央征税的成本较低,则应该由中央去征税,而地方征税的成本较低,则应该由地方征税。比如所得税由地方去征,就会出现因流动而避税的问题,因此应该由中央去征。而土地税则应该由地方去征,因为土地不具有流动性,而地方又比较容易了解地价行情。其次,需要考虑征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如果某个税种划归中央能够减少对经济的效率影响,则应该由中央来征收,反之则由地方来征收。如货物税一旦由地方征收,每到一地,征一次税,相当于在一个国家内有许多海关,这时就会破坏统一市场,就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应该由中央统一征收。

(2)职能机关的权力重新划分。

党内对权力的制约。现行党内监督机制的主要特点是作为党纪监督机关的纪检委由同级党代会产生,并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委的双重领导(党代会的领导虽然也是重要的,但不经常)。对同级党委的书记与常委监督难,这是现行党内监督机制的最大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实行党内分权制约体制,建立真正独立的党内监督机关,这是根本性途径,但短期内难以落实;二是在目前体制下,加强中央对各省、区、市的巡视监督和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省和地级市对下一级实行监督巡视员或特派员制度,对各级党委、党组成员实行重点监督,与纪委的普遍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人大对权力的制约。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虽然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人大“监督不力”的形象并未能根本改变。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大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