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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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监督(3)

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要求。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使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公仆,有利于选举制领导干部坚持对上和对下负责相统一,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利于集中民智,特别是那些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一切行动都要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衡量和评价标准。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党要完成所担负的神圣使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也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要以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强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靠人民起来监督,才能跳出政倦怠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领导工作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正确统一,确保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行动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根本保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始终是从严治党、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措施。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历史,不难发现,违反民主集中制,是党内发生严重错误和滋生腐败现象的根源。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要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只有这样,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从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政党应该具有最高和最广泛的民主。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我们党是执政党,民主的主体是全体党员,发挥全体党员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作用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我们国家的各级领导职务主要是由党员担任,充分发挥6800万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就会形成全社会防治腐败的核心力量。发展党内民主,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代表人民执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利,在党内是通过广大党员实行自己的选举权而授予的。选举必须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而不能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党内选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十六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与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二是要完善和落实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参加讨论权和决策参与权,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才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使广大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三是必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等各项制度。扩大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健全党的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从制度和机制上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力的保证。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充分发扬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个别酝酿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过程,会议决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关键是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切实防止个人擅自决定和少数人说了算,又要明确和落实个人的分工和职责;要汇集和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又要及时进行正确的决策,提高效率;要支持下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又要严肃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总之,要通过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权力机构运作的廉洁高效。

三、健全干部工作制度,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党的革命和执政的实践都表明,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因此,建立健全一套干部工作制度,选准用好干部,对于党的事业极其重要。邓小平同志指出:“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我看,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从严治党中,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大量事实说明,把从严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有说明力,才能把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做好。”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我们党在干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些选拔和使用干部的根本原则,如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等。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工作最基本的准则。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遵循《条例》。同时,在新的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干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现有的干部制度。制度是人制定的,关键在于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

制度建设的实践表明,仅有好的制度还不够,还必须有健全的机制。要健全干部的发现、培养、选拔、任用、管理、教育、监督、惩处等一整套制度及其有机统一起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一起抓,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把优秀人才的聪明才智凝聚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上来。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抓好“一把手”的选任,切实把政治上强、民主作风好、驾驭能力强的干部选配到“一把手”位置上。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不断增强选拔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实践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要公道正派地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二是拓展选人用人的视野,不搞论资排辈,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三是防止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四是克服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缺陷。五是靠政绩、实力、真本事晋升,坚决防止和惩处选拔使用干部中的腐败行为,要逐级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干部任用方面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发现干部“带病提拔”的,要坚持予以撤换。同时,要把好干部的管理关。长期以来,对干部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和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严治党,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严格管理好干部队伍。因此,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也就成为整个干部工作制度的重要方面。当前重要的是: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抓紧制定干部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严格和科学的考核,真实了解干部的状况,从而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二要进一步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加大地域间交流,鼓励干部到艰苦的地方去接受锻炼;加大领域间交流,促进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之间干部流动。三要加大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力度。对那些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干部,或工作平庸的不合格干部,要及时调离撤换。要形成优者上、庸者下的干部激励机制。

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预防腐败现象滋生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我们党来说,加强监督特别重要。这不仅是由于党的执政地位、先进性和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执政党,纪委、政府、人大、政协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参政党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正如邓小平所说:“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党内存在形形色色的消极腐败现象,是各种社会历史现象和条件的综合反映,它固然与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作风有关,但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是更重要、更深层的原因。为了解决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解决党内腐败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党内监督乏力问题,经过长时间酝酿,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的重大举措。《条例》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鲜明的特色。一是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首先,发展党内民主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其次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力措施;再次是实现党员权利的保障。多年来,我们的监督制度之所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与党内民主机制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二是把“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缺乏监督成为一大弊端。正因为如此,“一把手”腐败问题十分突出。无论是“党内个体户”慕绥新也好,还是王怀忠也好,其蜕化堕落与对他们监督不力有重要关系,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要求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加大了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三是第一次明确了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但长期以来,地方各级纪委受制于地方,很难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办案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将纪委确定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利于发挥铁面无私地进行监督和查处违纪问题的职能作用。四是明确了一系列监督制度。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提出了十项监督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其中,既有对现行监督办法和经验的总结升华,也有对党外某些监督形式的借鉴和创新,为强化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五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一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工作。同时,要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舆论监督在国际上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大意义。六是第一次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选举产生的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权利和监督责任,为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作了准备,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七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既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防止受到被监督者的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也使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得到保护,防止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行诬陷之实。以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地开展。八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从实际出发,规定很具体也较为成熟,因而便于操作,有利于贯彻执行,推进党内监督。

有了《条例》,还要注重配套制度建设,要完善监督制度的系统性。制度是一个系统,不是孤立片面的。一个人如果违反了一项制度,它就必然会受到另一项制度的约束和制裁。就如同导弹发射一样,发出去以后,目标是否命中,偏差到底有多少,必须有及时而准确的反馈。如果我们制定的制度再多,而实施的效果我们不能及时、准确掌握,那这些制度就形同虚设。在加强制度建设时,一定要注意制度的系统性。更要注意提高党的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效性。制度制定以后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除了提高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加强党的纪律处理的力度(必要时交司法机关处理)。邓小平曾经说过,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与加强纪律查处相结合。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又是铁的纪律。时刻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除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之外,还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大对各种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这不仅是维护党的制度和纪律严肃性的需要,也是我们党取信于民、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需要。

五、充分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