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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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共管理过程透明化(4)

4.完善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结构,使人民银行能更加灵活地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商业银行根据各类存贷款工具和债券的风险性、流动性、期限、使用方便性及合理利差要求制定不同的利率。同时,中央银行还需不断协调本外币利率水平,防止套利活动,稳定资金流向。

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它的最终目标是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调控宏观经济,但我们更要看到,利率市场化同时对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许多新的要求,规避利率风险问题也将变得很现实。

利率市场化不单单是取消利率管制,同时还要积极创造利率市场化的客观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基本的信用环境对利率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信用环境构造最关键的是实现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顽疾。

利率市场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金流通渠道是否畅通、利率结构是否合理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同时如果利率的传导机制不畅导致利率居高不下,或不能改变目前所谓的银行“惜贷”和部分地区出现的“高存高贷”以及所引发的金融从业人员腐败问题,将可能制约利率市场化的有序推进。

充分信息披露和严格的外部人监控是利率市场化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点在商业银行走向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十分关键,如果国有银行内部激励与监督机制不对称继续存在,利率政策的传导作用将大打折扣。

总之,实现利率市场化不可能没有风险和代价,如果不失时机地以渐进的方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相信所有的问题都会找到解决办法。从近期看,利率市场化的结果可能没有像有些人希望的那样显著,但这不妨碍市场化的进程,因为许多问题需要在这一进程中逐步解决,相关要件还需要时间加以完善。

(第三节程序公开)

一、程序公开的效率

西方许多学者用市场的失灵来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后来发现政府干预的效果也并不像想像的那样尽如人意,才又从理论上论证了市场失灵只是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介入的条件和空间,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而言,其拥有的资源量是一定的。因而在一定资源拥有量的基础上,资源的利用情况就决定了这个社会的福利情况。资源配置的最高境界就是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面,寻求一种最佳的分配方式,从而使社会福利达到帕累托最优。

要实现帕累托最优需要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是一个理想化的条件,在现实之中无法完全达到。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与市场的不完全性有关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分配问题,都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虽然帕累托最优在现实中无法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意义。它实际上,在为我们提供理想境界的同时,也为我们设立了一个可供对比的标准。

宪政民主属于政治学范畴,而公共政策则属于行政学范畴。因而其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实践活动中政治活动与行政活动的密切关系。阿普尔比在<大民主》一书中指出,政治介入行政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横的运用官僚权力。政治和行政不是分离的,因为官僚通过制定规章、解释法律和确定公民权利使立法具体化,官僚甚至还帮助国会议员起草法律。

宪政民主的理念在逻辑上解决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由谁来担当,人选如何确定的问题,从而使公共政策的需要由理论上的可能达到了现实的满足。公共政策的出台,归根结底是要由人来制定的,而不能凭空产生。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如果不能确定,则后续的一切有关公共政策的效率问题都毫无意义。民主制度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确定提供了一套现实可行的方案,这一点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尤为重要。

宪政民主理念为公共政策划定了最适合的作用范围,即在市场作用之外,这样可以使得公共政策以最低的成本为起点介入社会公共事物。在市场作用范围内的资源配置问题,应该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因为市场本身就能使其达到最优。在不受外界力量干涉的条件下,个人通过分工,根据自身的素质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专业化,并以竞争作为动力,不断提高生产力,也即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改进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个人通过互惠互利的交换,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个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享受多样而高质量的生活,整个社会的福利在增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60%的社会福利那条线即是公共政策最佳介入点。因为上述这一切都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操作的,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供需关系、价格杠杆和信誉体系就会自发的调节着资源的配置。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要由人及由人所组成的组织来承担的,这一切都是需要成本的。两者相比,我们的明智之举,当然是在能利用市场的时候尽量利用市场。

有关行政运行以最低成本介入社会事务,还有一个方面也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民主宪政的理念将公共利益的决定权确定在相关利益人群以内。因为每个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私人领域是完全有决定权的,而在与自己利益无关的领域则是完全无决定权的。那么这对于一个组织、一个团体来说也应当如此。由此推断,公和私的概念其实是相对的。属于一条街道的公共福利,对于整个街道而言就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就应当由这个街道的所有居民来作决定;同样,属于一个村庄的公共事物,就应当由这个村的全体村民来选择所要采取的解决之道。这样就将集体行动的参与人控制在最小的单位内。由于集体行动的达成是需要协商成本的,相关的人数越多,那么协商的成本越高,同时由于解决公共问题的行政运行的公共性质,其中的人们必然会有“搭便车”的倾向,如果不能出现所谓的“选择性激励(selectiveincentive)”,那么集体行动则很可能无法实现。根据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论证,以及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多中心学派对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研究,小集团的集体行动是不存在困境的,只要集团足够小,集体行动就能很容易达成,集团的规模越小,则其达成集体行动的成本就越低。

宪政民主的理念通过保证公共政策决策的实质主体的权利,保证了行政运行的实质效率。根据经济学上社会福利的定义,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加在一起构成整个社会福利,而消费者的剩余取决于消费者对满足其需求物品的评价,亦即其满意程度(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对物品所作的评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公共政策是由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供给的,以满足相关利益人的需求,这是由民主制度所保证的,但由于公共权力一旦形成以后,容易异化的性质,使得所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偏离人们的公共利益。在公共政策的供给与消费关系中,实际上,如果宪政能控制公共政策供给者权力的异化问题,而满足大多数人要求,那么消费者的满意程度越高,公共政策的实质效率也就越高。但这里还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满意的人数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指标,因为对某一特定问题不同的人的偏好有可能是不同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有强烈偏好或相关性极强的人的意见。因为他们会对某些特定的解决方案有比别人高得多的评价。

对于专政来说,根据宪政民主理念而采取的解决公共事务的方法,就短期目的的实现而言,其速度是比较慢的,尤其是在应付大规模突发事件时,专制的办法,显得更为有效。因此在军事行动中,毫无例外的都是奉行“军令如山倒”的原则。但从长远来看,宪政民主的制度则更适合发展。亚洲四小龙的兴起,被人们认为是权威政府加自由经济发展模式的胜利,但新加坡近来发展势头减弱,并且表现出了后劲不足,则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2003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李光耀鲜明指出,儒家价值观在信息时代已经过时。

托克维尔也曾写道:“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区,行政集权能把国家的一切可用的资源集结起来,但这将妨碍这些资源的增长。”他还说:“我相信,民主政体从长远来看,应当能增加社会的实力,但它不能在某一时期内迅速地集结起贵族政体或专制君主政体治下所能集结起的那么大的力量。”

根据宪政民主理念而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安排及费用比较高,但在制定的过程中,该政策得到了利益相关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因而在实施阶段的速度是比较快的,而且实施的监督成本会比较低。与专制政体相比,越是复杂的安排,其优越性越能得到体现。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宪政民主并不是只流于空泛的概念,而是由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作为保证的,具体的制度安排使公共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井然有序,这对程序效率的提高也有有益的影响。

政府并不需要垄断公益物品,政府放弃垄断经营,利用更多的市场化的方法,通过地方分权和社区参与,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可以实现公益物品的更优化的供给。

这同时也说明,福利经济学关于公益物品场合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逻辑是正确的。

在经济学中,均衡状态是个衡量标准,它可以帮助我们解释现实世界。人们已经发现它有助于辨认那些不能使均衡状态实现的原因,正如辨认一种具体状况究竟离均衡状态多远,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点必须采取哪些步骤。新制度经济学从制度人手涉及利益均衡的问题。制度均衡表明制度状态的概念,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制度,制度自身的特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有效地发挥起有利于发展与稳定的功能。所谓制度均衡,就是行为主体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在这种制度状态下,行为主体自愿接受这种规则,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就某一项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而言,在任何条件下,行为主体对制度本身持满足状态,任何单个行为主体(个人或组织)所实际追求的目标,皆是自身的效用或利益最大化。个体是为促进其利益和促成想要得到的结果而创造了制度。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指出,制度是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精心创造的,但制度一旦存在便为进一步的行动确定了参数。根据制度的一般内涵,它是一系列支配特定的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也可以具体理解为是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由于社会是由多个行为主体组成的,所以某一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最初可能会与另一行为主体相冲突。但以损害其他行为主体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被损害者总是会报复或采取其他对策,从而导致损害者的利益损失。所以在社会中,单个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制度是在解决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人们总是会造成别人的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反对和抵抗别人的不利于自己的行动,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要多次重复的博弈之后,就会形成对大家都有利,或至少不损害任何人的制度安排。”一项制度要使行为主体满意,即处于制度均衡状态,必须实现利益均衡。这就要求制度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能够保证个体的合理的利益地位,否则,难以保持个体对制度的满意状态;(2)能够约束个体效用最大化行为,使个体利益行为与公共利益不相违背。因为“若没有约束,我们将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存在”。布坎南认为:“制度研究的全部意义都在于确保各种约束、制度和机构降低自私的政治行为的重要性。”这两项条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条件的缺失,都不可能形成均衡的制度状态,也不可能实现利益均衡。因此,制度均衡意味着能够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的制度状态。如果某项制度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抑制个体利益,或过分突出个体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都不可能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都将是不均衡的。

正如诺斯所言,制度变迁就是“制度创立、变更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