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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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8)

第二,申请的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文件的提交。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出口许可。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以上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自由出口的技术。该类技术出口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登记。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二,文件的提交。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颁发登记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此外,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①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后改为商务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4.技术出口合同的一般内容。我国《合同法》②(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第十八章就技术合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限于篇幅,对于技术合同管理其他方面内容,不再一一介绍。

(第三节我国利用外资及其对“三资企业”的管理

一、我国利用外资概况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利用外资,二是间接利用外资。

1.直接利用外资。直接利用外资是指将吸收的国外投资者的资金或资产,直接投入到本国的生产和建设中,并允许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的一种吸收国外投资的方式。具体来说,直接利用外资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开发等。我国习惯上将这些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与间接投资比较,它有以下特点:第一,对东道国而言不承担任何外债负担,因而风险小。第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既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也由于合资或合作经营带来的先进技术、管理方式和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第三,有利于我国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和生产结构。第四,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办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我国作为东道国,始终都掌握着主动权。

2.间接利用外资。也叫借用外资,主要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出口信贷、租赁信贷、发行国际债券等。

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种方式。

(1)政府贷款属于政府之间的对外援助,由政府预算开支。政府贷款的利率比一般商业贷款低(平均3%左右,有的是无息)、期限长(20~30年,也有的超过30年),但往往附带一些政治或其他条件。

从根本上说,政府贷款除体现两国的友好关系外,都是为本国的政治利益服务的,这正是其附带许多条件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是指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贷款。

世界银行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是联合国的专门金融机构之一)、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3个机构组成,属于“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因此,又叫“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的贷款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贷款用途广,既可用于基础项目,也可用于农业、教育、人口计划和旅游等;第二,贷款期限长,一般15~20年,平均约17年,宽限期3~5年;第三,贷款数额不受份额限制;第四,贷款利率比基金组织高,比资本市场利率低。第五,贷款往往有种种条件限制,如非成员国贷款要有成员国担保、专款专用等。世界银行除贷款外,还有技术援助的业务。近年来,世界银行的贷款战略发生变化:过去发放贷款着重于前景好、收益高的项目,现在,则把贷款重点放到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困难上。

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均为长期无息贷款,仅收0.75%的手续费,贷款期限50年,从第二个10年起每年还本1%,从第三个10年起,每年还本3%。贷款可以全部或部分用本国货币偿还。

国际金融公司从事对成员国的私营企业发放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7~12年,贷款利率高于世界银行的利率。其贷款对象一般是一些较大的项目,贷款额最低100万美元,最高3000万美元。贷款条件是:第一,投资项目对所在国有利且有赢利前景;第二,所在国政府不反对;第三,无法取得私人信贷;第四,其他投资者同时参与。其资金来源是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和贷款利息。公司总部设在华盛顿。公司业务上保持独立,但由世界银行进行管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权力有两种:一是普通提款权,即成员国按其份额的比例以本国货币向该组织申请购买的外汇;二是特别提款权,该提款权在1969年创立,是对原来提款权的补充。它按成员国的份额分配,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可以通过基金组织换取外汇,既作为国际储备,也可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还可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惟独不能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方面的支付。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政府提供短期信贷,以弥补成员国的暂时性的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贷款方式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外汇或“提款”,还款时则以外汇换回本国货币即“回购”,利息以特别提款权缴付。基金组织的贷款有以下特点:第一,贷款对象只限于政府;第二,贷款用途只限于弥补国际收支的暂时性逆差;第三,贷款期限短,一般是5~10年,另有3~4年的宽限期;第四,贷款数额受份额限制。贷款种类主要有:普通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石油贷款、信托基金贷款、补充贷款、扩大贷款、结构调整贷款和追加的结构调整贷款。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为农业和乡村发展提供资金。主要任务是向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和赠款。贷款分三种:一是特别贷款,免付利息,只有1%手续费,期限50年;二是中期贷款,期限20年,利息4%;三是普通贷款,利息8%,期限15~18年。赠款比重不能超过每个财政年度所提供资金的12.5%,赠款主要对象是人均收入在300美元以下的国家。该基金会从1981年开始向我国提供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是一个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1966年11月成立于日本东京,其总行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亚行成员主要是亚洲国家和地区,也有一部分亚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有成员国47个,其中32个来自本地区,15个来自北美洲和欧洲。亚行于1986年3月批准我国为其正式成员国。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其成员国或本地区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亚行贷款若按贷款条件划分,有硬贷款和软贷款、赠款3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是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10~30年(含2~7年宽限期)。软贷款即优惠贷款,仅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670美元以下的、还债能力有限的亚行成员,贷款期限40年(含10年宽限期),不收利息,只收取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资金,赠款金额有限。

按贷款方式划分,亚行贷款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7种。亚行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工业、能源、运输、通讯、市政建设和文教卫生等方面。亚行的技术援助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性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等4种。

国外银行贷款即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间间接利用外资中最主要的贷款,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贷款条件,分为短期贷款、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一般是1天、1周、1月和3个月,少数半年或1年;银团贷款也叫辛迪加贷款,期限和数量不固定,一般需要抵押,分期偿还;项目贷款是以将来项目产生的效益来偿还贷款。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