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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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非公有制经济管理(1)

(第一节非公有制经济的界定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经济在迅速增长的同时,也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完全依赖于国有集体经济转向混合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的缩影,每一次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变化,都引起了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政策。中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春天。

非公有制经济是目前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已逐步形成共识。

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强、后劲大”。然而,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中还方兴未艾,对其理论研究尚待深化,其中,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界定问题,是一个首要且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对概念的理解不一样,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研究出现许多歧义,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化。

我们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主要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以及以这些经济为主的有其他经济成分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一,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经济,简称个体经济,即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由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支配和小私有制经济。它包括个体手工业、个体工商户、个体修理服务业、个体运输业等,以及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个体经济活动。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劳动者私有,二是劳动者直接参加劳动,一般不雇佣工人。第一个特征说明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私有制,后者是公有制;第二个特征说明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剥削,后者是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我国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下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

第二,私营经济是一种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

私营经济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较大数额的资本,二是可供雇佣的劳动力。因此,私营经济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个体经济一旦追加了投资,增雇了劳动力,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就超越了它自身的界限,发展成为私营经济。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劳动,个体经济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没有雇佣劳动关系的所有制经济。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生产,活跃市场,搞活经济;有利于安排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三,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外资经济是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华侨资本(包括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在我国境内投资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具体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茬华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为“三资企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三资企业”不断发展,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经济形式。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畴,其中的外资部分和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当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还包括比如公有制经济与国内私营经济共同投资组成的合营经济等部分。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在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中共同发展。

(第二节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长期以来,我们对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片面地追求“一大二公”,一味地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其结果是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现实,严重地挫伤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失衡。

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

建国伊始,在没有进行“三大改造”之前,个体、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城乡生产、流通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5%以上,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其他行业所占的比重更大。这个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政策是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但在调整工商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的同时,也扩大了对非公有制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继续获得正常利润,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一直兴盛。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铺开,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小,但即便如此,到1954年,城乡个体手工业产值仍然占据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0%,全国有280万户、330万人从事个体商业,他们的商品零售额约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40%。

1956年是个转折点,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夜之间几乎全部消失,而被赶出经济舞台的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消失就是20多年,直到1978年才重新出现。

“三大改造”的完成,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对于亟待重建国家的中国来说,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团结,也有利于经济体系的快速建立、人民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给。但在改造过程中片面强调公有、全盘否定非公有制,从1953~1957年,我国经济成分逐渐趋于单一。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公有化的速度急剧加速。1957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达97.5%,非公有制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非公有制成分分别仅占0.1%和2.7%。经过“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非公有制经济已所剩无几。1961年,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大约只有100万人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更加盲目和片面地追求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一方面,排斥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另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在那个年代,“恐慌症”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到了“谈私色变,的地步。私有不仅仅是经济名词,更是一个政治上极其敏感的词汇,几乎没有人敢越雷池一步。据一份1978年的统计资料,至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不存在,全国的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有15万人,总产值可以忽略不计。我国的经济结构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成为单一的公有制。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脱离了中国国情,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高度集中和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失去了协调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改革开放的到来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也壮大了人们的胆魄,非公有制企业在没有被合法承认的情况下开始了新的萌芽。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到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虽然宪法还坚持认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但在第十一条还是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但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还是打开了一条道路,对个体经济的有限制的承认实际上也打破了禁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冰。随着土地承包责任到户的生产方式的变革,人们被解禁之后消费上的庞大需求一下子暴露出来,而国有企业的生产力显然难以满足这种开闸洪水般的巨大需求,非公有制经济终于在夹缝中求得了生存。虽然国家政策并不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中也不加以取缔,这种较之以前大为宽松的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发展,很快地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随着认识的不断升华,非公有制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不断提升。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正式使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1988年4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将私营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全国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就有4万多户,从业人数70多万人。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认识的计划与市场问题上姓”资“姓”社“的争论,我国改革开放出现了新局面,非公有制经济再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当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特征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此后,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92年底,全国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已达13.9万户,户均产值22.1万元。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今后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重要方针之一。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明确强调:”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1996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达到82万户,从业人员1170万,经济产值为3227亿元。

与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到2004年末,全国私营企业法人单位数达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2004年末,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私营企业94.7万个,占65.2%,港澳台投资企业5.9万个,占4.1%,外商投资企业5.5万个,占3.8%。这三类企业所占比例合计高达73.1%。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占21.3%,私营企业占35.0%。两者合计达56.3%,超过了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的一半。这段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取得法律上的明确认可,成为国民经济”必要补充成分“的非公有制经济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大步发展。

20世纪末,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走向成熟。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全面修正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仅间隔5个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第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第一部体现私有制企业的法诞生了,专门的法律保护意味着国家不仅仅只是承认非公有制经济,而且以实际的措施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成倍地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已超过1/3。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已占全国工业增加值和销售收入的40%左右,占全国商品销售总额和零售总额的60%以上。加上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超过一半。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500万~600万个工作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3/4以上。当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人数已占城镇就业和整个非农就业人数的大半。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市县的经济主体力量已经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体私营经济。2004年,全国个体税收收入达891.07亿元,同比增长6.1%。

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信息显示,截至2004年上半年,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已达42146亿元,从业人员已达471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