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生命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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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黑色星期五” (1)

第三章 “黑色星期五” (1)

有人说:生命可以承受无边的苦难,但承受不了无足轻重;生命可以承受贫病交加,但承受不了同类的冷落;生命可以承受失败,但承受不了尊严的失却……我也要说:生命可以承受无尽的苦难和付出,但却承受不了太大的不公和轻蔑!因为人格、尊严、权利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

十一

2001年3月29日—— 一个令我终生难忘的黑色星期五。

四天前,我把修改后的又一稿剧本交给周先生以后,跟先生一起来到南戴河放松几天。

这天,天空晴朗,阳光明媚,一派万物复苏的景象。我刚从拼得天昏地暗的屋子里走出来,来到海滨,漫步在银白色的沙滩上,眺望着浩瀚的大海,心情感到格外舒畅。

可是,一个电话却突然结束了一切……

下午四点三十分,忽然接到制片人小C打来的电话,说有重要事情要立刻见我。我问他明天行不行,他说不行,今天必须见我。没有火车,我只好乘最后一趟大巴连夜赶往北京,到北京已经是深夜十一点了。

此刻,我的心就像长安街的灯火一样,一片灿烂的明亮。我想一定是剧本有了结果,也许明天要讨论剧本,也许要我再修改一下……

总之,我怀着满腔热情走进了曾签约的奥斯凯宾馆207房间。可是,小C的第一句话却像当头一棒:

“雅文姐,央视影视部说你的剧本不行,必须另请他人修改,否则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

我顿时傻了!

没想到会出现这种结果,因为制片人一再告诉我,让我不要着急,让我等待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可现在……

我问小C:“为什么制片人一连三个月不提一条修改意见,而是以等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来欺骗我?为什么现在突然提出我要不同意他人加盟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C说:“雅文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你要不同意他人修改,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部电视剧就要泡汤了!”

我无法接受这个要挟性的条件。再说,他们可以不考虑我的感受,可总不能不考虑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吧!

我和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剧本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我是独立编剧。没有他人加盟修改的条款,更不存在央视立不立项的问题。后来我的律师庄铁言先生也指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由央视影视部来审定剧本及央视立项的条款,潇湘电影制片厂在履行合同中无权单方变更条款,双方应按照合同来审定剧本。

我想,即使剧本需要修改,也应该告知我。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影视创作的惯例。如果他们早提出修改意见,这三个多月我早把剧本改完了。可他们为什么不这么做?为什么要以导演介入欺骗我,最后又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我交出修改权?我觉得我的权益和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我对小C说:“我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约,我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我们的合同没有关系!”

小C说:“雅文姐,人家央视影视部投资,就得听人家的嘛!你就同意了吧,反正你还是编剧,加盟的只是改编。”

“那我跟加盟的编剧一起修改剧本可以吧?”我觉得这样有利于剧本的修改。

“不行!”

“为什么不行?这是我的剧本,为什么我跟加盟者一起修改都不行?”

“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

我问他:“你们准备请哪个编剧来修改剧本?”

“我也不知道请哪一个,这事由央视影视部说了算……”

他在撒谎。其实就在3月29日找我谈话的这天上午,小C代表潇湘电影制片厂和剧组跟赵女士已经签订了修改《盖》剧本的合同,上面有小C的签名。这是两年后我在法庭上见到的。这也是小C为什么当天必须要见我的原因。

我跟小C谈了五个多小时,直到凌晨四点,仍然毫无结果。小C提议先回房间休息。他回房间休息了,而我却经历了有生以来最痛苦、最难熬的一夜……

一个出身贫寒、从底层冲出来的小人物,闯到今天不容易,闯出来一个机会就更不容易了。所以签约以来,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地修改剧本,跟大家合作得很愉快。我热情、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周先生和小潘去哈尔滨吃住都在我家里。我和先生热情地招待他们,临走还给他们带一堆好吃的。周先生说要开新闻发布会,让我把三十多张钱秀玲的照片底片寄给他。他们却弄丢了五张最珍贵的底片,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小C说,准备由我带制片人和导演去比利时选外景,让我跟钱家人联系。我则多次给钱宪人先生打国际长途、发传真,帮制片人牵线搭桥……

我找不出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却想起朋友多次提醒我的话:“雅文,你可要当心,千万别再发生儿童电影那种事……”

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几年前那部儿童电影了……

几年前,我编写了一部滑冰题材的儿童电影剧本,电影局通过并下发了准拍证。这时,我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省电视台台长在北京黑龙江宾馆一起找我谈话,说中央某影视部门同意投资这部儿童电影,但提出一个条件,有人要挂名编剧。领导说为了单位的利益,希望我能同意这个条件。在我二十多年的创作生涯中,从没遇过到这种事,但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只好违心地同意了。可是,他们三折腾两折腾,电影开拍了,居然把我的编剧署名弄没了,变成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明明是他们求我来搭我的车,最后搭车者却把我一脚踹下车去,简直不可思议!后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出面干涉,制片方才不得不把我署为第二编剧。省委宣传部领导说:“明明是我们黑龙江作家创作的作品,为什么要让一个外省作家署名?”后来,我只好调离了这家影视单位。

我对影视圈涉足不深,不知影视圈的水深水浅,更不知在“嘻嘻哈哈”的背后,谁跟谁是哥们儿,谁跟谁是老铁。我无法断定这件事对我后来的影视创作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要知道,影视界的圈子本来就不大。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在儿童电影中的遭遇,想到那些摸不到、见不着、却起着关键作用的潜规则,想到小C说的那些话……

总算熬到了天亮。七点钟,我拨通了央视制片人A先生的电话……

我和A先生本来是朋友,彼此说过好多心里话。出国采访前,我曾以朋友的身份请他帮我论证《盖》剧题材的可行性。他也曾找过投资方但最后没有成功。我跟A先生谈过儿童电影受委屈的事,并希望他从中斡旋,不要因为这件事给我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他满口答应。可现在却发生了这种事……

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张大姐,这事不是我定的。上边不认同你,我也没办法。”

我说:“作为朋友,你总该告诉我一声……”

他说:“这事已经定了。我劝你还是想开点,就当分给他人一杯羹吧。”

我说:“这是我的作品,凭什么要分给他人一杯羹?”

他说:“你这么说,我也没办法……”

我问他准备请谁来修改。他说请山东电视台的赵女士。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赵女士的名字。我问他谁请的,他说是他请的。

我问他:“她看过我的剧本吗?”

他说看过。

跟A先生通完电话,我又拨通了我先生的电话……

先生说:“他们一连三个月不对你的剧本提出意见,却以等导演介入来欺骗你,现在突然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你,说明他们是早有预谋的。他们的做法剥夺了你对剧本的知情权与修改权。按照法律,你的合同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你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你没有关系。你已经认真、全面地履行了合同。而潇湘电影制片厂却在履行合同中,由于他人的加盟而变更了审定主体,这显然是违约行为!但事情到了这步,你说什么都没用了。现在,你不能光哭、光生气,你应该考虑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你可以向他们提出一些条件,这在法律上叫做有条件授权。你同意我的条件,我才同意授权,不是无条件授权。而且,你一定要跟他们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先生是搞法律的,说得很有道理。

3月30日上午十一点,我对小C提出四项条款:

第一条,我独立署名编剧,不得另加他人;

第二条,修改后的剧本须经我审阅,我有权参加修改本的研讨会;

第三条,按合同全额支付我的稿费;

第四条,我有权参加制片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制片方在《盖》剧宣传方面应公正对待我的付出。

“好好,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条款!你还有什么条件尽管提出来,然后我们签一份补充协议!”小C说完,立刻操起电话,向A先生报告我的态度……

我知道小C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他个人行为,他没有这个权力。

接下来,小C让我到宾馆外面的打字社,按照协商的四项条款打出一式两份《补充协议》之后,让我在协议上签字。

可我手里握着笔,却迟迟不肯落下,心在哆嗦,手在抖,眼泪哗哗地流下来……这是我活到五十七岁做得最痛苦、最违心的一件事,捧着这份不情愿的《补充协议》就像捧着一张卖身契……可我毫无办法,为了这部剧,只能委曲求全了。可我万万没想到,我委曲求来的不是什么“全”,而是……

看到我伤心的样子,小C说了一句心里话:“雅文姐,看到你痛心的样子,我心里真的很难过。这就像要强奸你还得要你说同意一样!”

为了这句话,我一直很原谅小C。我觉得他是一个善良人。

可是,小C却没有签字。我签完字,他急忙将补充协议收起来,说要拿回潇湘电影制片厂盖完公章再寄给我。

“你可千万要寄给我!”我一再叮嘱他。

“雅文姐,你放心好了,回去我马上就寄给你!”他一再向我承诺。

我这人最大的缺点就是轻信,总以自己的善良之心去杜撰他人,以自己的为人准则去衡量他人。再说,事到如今,我不相信又有啥办法?决策权掌握在人家手里。

之后,我多次向小C催要这份补充协议,开始他说:“雅文姐你放心,我盖了公章马上寄给你!”但迟迟不见他寄来。我再催要,他说不知把协议放在哪里了。再后来他说了实话,协议扔在宾馆里根本就没拿回去。

其实,这份补充协议只是他们精心设计的、迫使我“同意”他人加盟的一个圈套。因为小C当天上午已经跟赵女士签完合同了。

面对这种情况,我问身为法院院长的先生,他们这是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说:“你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合同规定,你是《盖》剧的独立编剧,即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潇湘电影制片厂无权将你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或改编。现在,他们却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要挟你同意之后,又单方撕毁补充协议。这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只能说明你们双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他给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后来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认签过这份补充协议,还拒不承认小C是3月29日找我谈的,两次让小C篡改证词。因为承认3月29日,就等于承认了违约与侵权成立。

我找过小C,提出重新补签一份协议。他却说:“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难处,你知道我不是潇湘电影制片厂的,是周主任拉我来搞这部剧的。如果我向着你说话,我可就惨了。你知道,我为剧组借的二百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呢。”

我理解他。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也是为了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