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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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政务公文写作(61)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核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三)内容是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清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八: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文书处理工作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助手。在党的机关中正确地建立文书处理工作的档案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党的机密和保存利用党的史料的重要环节。机关领导人必须经常注意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严守党的秘密,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给予的光荣任务。

第二条党的机关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以及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簿册、图表、照片、录音等),反映着人民革命斗争、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的真实情况,均应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条文书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书,反对积压和紊乱,反对文牍主义。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完整与案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

第四条党委和党委各部门、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组、直属机关党委会等,均应根据本条例,建立和健全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分局和省(市)委办公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业务上亦有指导之责。

(第二章 文书处理工作(第一节 文书工作的任务和组织第六条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一)文书的收发、登记和运转;(二)文书的催办和拟办;(三)为领导人准备参考材料;(四)会议、汇报的记录;(五)人民来信的处理;(六)文书的缮印和校对;(七)文书材料的立卷、保管、供应调阅和归档。

(八)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文书工作任务。

第七条在办公厅(室)或秘书处下设立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机关内各单位视需要可设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第六条所列某些任务,视需要可另设机构或人员处理。

(第二节 文书的规格和收发手续

第八条文书纸形大小(包括文件、电报、文电稿纸、纪录纸),一律采用标准报纸的十六开(即长十又四分之三英寸,宽七又四分之三英寸)。

一般文书采用竖写或竖排,在右侧装订。

只有某些表格或外文太多的文书可以横写或横排,可在左侧上端装订。装订线以外不要写字。

第九条拟制发文时,除综合性的报告或指示外,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制度。

第十条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并在第一页规定的地方填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第十一条任何文书均须写明发文机关的全衔和发文的年、月、日、内部使用的文件材料亦须注明制成单位的名称和年、月、日。

第十二条发文最后定稿应由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发出时缮印清楚,并加盖机关或单位印章;但按规定格式大批印发的文件,可不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机关和各单位收到和发出的文书,一般均应由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按此文、发文分别编号登记。收文并应加盖收文图章。

第十四条收文经登记后,应按照性质及时分送有关负责人审批(有明确分发规定者除外),然后送交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阅办。

第十五条需要办理的收文,应按领导人的指示作催办登记,并及时检查办理情形。等待签复的发文,亦需由承办人将发文存本单独存放,并按时催促有关单位作复。

第十六条同一文件分发到机关许多单位时,除主办单位留存外,可经过批准自行销毁。但规定要收回的文件,应由发文部门定期收回处理。

(第三节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七条机关内各单位办理(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本单位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立卷保存。

第十八条经过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书,由主办单位立卷;由机关某一单位承办而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其最后定稿、草稿和有关收文应在发文单位立卷或承办单位立卷,由党委办公厅(室)作统一规定。由党的机关拟办而以国家机关或群众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除最后定稿发出机关外,其草稿和有关收文在党委机关立卷。

第十九条机关领导人因兼任其他机关职务而形成的文书,应送交有关的文书处理工作部门,不得与本机关的文书混淆。

第二十条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管理。文件和电报由文书处理部门统一立卷归档、但绝密文电由专人单独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秘书部门负责人应年初组织有关人员拟订“案卷类目”,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根据批准的“案卷类目”进行立卷。如无“案卷类目”,应保持文件联系的原则下,按照文件的名称、问题、作者等特征进行立卷。

第二十二条立成的案卷,除特殊情况不宜装订者外,均须加案卷封面,用线装订(文件上的金属针应装订前去掉)。卷内文件应统一注张号,并在卷后附人备考表,注明卷内情况。

第二十三条重要的案卷,必须在卷首附上卷内目录,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件统一编注张号。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文件除原稿外,可保存两份,必要时分两卷保管,其中一卷可暂不装订。

第二十五条机关内各单位的文书立成案卷后,应按一定顺序排列编号,制成案卷目录(绝密案卷视需要可单独编制目录),于第二年向机关档案室归档。未办理完毕的案卷可以缓归,但须登记在案卷目录上,并加以注明。

案卷目录应复写三份,在归档时按照目录将案卷交接清楚后,由双方交接人和负责人签字,二份存档案室,一份存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干部档案和工作人员档案;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保管,如本人调动工作,其档案亦随之转移;本人退休或死亡,其档案则向所在机关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档案工作(略)附录九:

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文书处理工作部分)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