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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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宪法总纲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

由于人大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各个方面都有与其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当的代表,因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相对就会比较多一些,加上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样相应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大不便于经常开会,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会,主要是讨论决定一些最重大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宪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把一些经常性的工作交给人大常委会处理。由于人大常委会需要经常开展工作,因此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做人大工作。这就与人大代表强调广泛代表性不同,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所以要有一些专职委员。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它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具有21项职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也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规定。

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来看,虽是宏大的,然而都是实际的。拿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来说,由设想、勘察、规划、论证到正式开工,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最后经全国人大批准才正式得以实施。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是三峡工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当事人,在工程论证阶段的1986年4月,他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国务院准备成立一个专门的三峡工程论证委员会,在论证的时候将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在论证过程中,将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最后还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过多年论证博弈,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五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2633人对三峡工程上马与否进行表决。投票结果:赞成票1767票,反对票177票,弃权票664票,未投票25票。赞成票占总数的67.1%,刚过2/3,这样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同时,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体现在“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所以,现在每年3月份召开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另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重庆直辖市的设立、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的批准等,都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以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为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不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这就把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的特点与人大代表更注重广泛性、代表性的特点——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既汲取了专职化和非专职化的各自有益之处,又弱化了其中的弊端。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中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围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做了不少实际工作。比如,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促民生的应对措施,为监督这些措施的实际实施情况,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所展开的专题调研活动。从5月末到8月初三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40多人,分别在五位副委员长的率领下,奔赴到东、中、西部的18个省、区、市,深入到施工工地、田间地头、科研院所、校园医院,在现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研究,形成了16个专题调研报告,对中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显露的问题、存在的毛病、出现的现象,及时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不仅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当年中央政府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的报告,而且听取并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专题调研情况的报告。在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就一个问题同时听取国务院的专项报告和全国人大的调研报告,尤其是会后还要将审议意见和专题调研报告一并送交国务院研究处理,并要求国务院在第二年4月底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在全国人大是头一回。

除了监督,询问和质询也是各级人大的职权。1989年5月,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中央要求的清理整顿公司提出质询案。不料,负责该项工作的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提出质询的177位湖南省人大代表,对此答复很不满意,于是联名提出罢免案。结果罢免案以506票赞成、162票反对、98票弃权获得通过。杨汇泉成了第一位因质询而被罢免的省部级干部。

《人民日报》就此次报道称:一位代表自豪地说,我们再也不是橡皮图章,再也不是见面握手,表决举手,通过拍手的“三手”代表了。许多代表情不自禁地高呼:“人民万岁!”亲历此事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代表傅学俭事后回忆说:“这是藐视代表、藐视人民的权利,代表当然有理由对他表示不信任。”他说,罢免一位副省长的影响,远远超过选举一位副省长的影响。2000年1月25日,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应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广东省环保局就该局对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电镀城问题处理不当一事公开接受质询,三轮答复均未获得通过。21名代表向省人大提交议案,建议撤换王子葵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

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表示,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质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要正式列入议程,才叫质询案;而询问(专题询问为询问的一种)因无程序约束简洁易做而为各级人大所运用。2010年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组成两个联组,分别在人民大会堂东大厅和西大厅举行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有关粮食安全的20多个重要问题,先后向国家9个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询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是最早跟进专题询问制度的地方人大常委会。2010年9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3名委员就“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行询问,上海市政府一委八局的负责人应询。据统计,2011年,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展开了专题询问。通过询问,表达的是治国安邦的关切,流露的是对民生福祉的牵挂,体现的是人民批评和监督权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