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心与禅
1396100000022

第22章 明月禅心 (11)

又准佛说则彼二皆是假名,随彼而言故云实耳。文云我已说者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说时非时,非实故不妨无时。立论已明,不审重问,故反责之云不应难。亦是下次随世释。世界实者欲所计也。众人诃者即指缘起,由彼计实而致讥诃,律附世相遮讥故。亦欲下三护法释。谓受戒时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灭,故云使久存等。初义约假从道以释,后二约实从俗而释。遮来难中。以毗尼制教随顺世谛从权建立,不可横以真理而难俗事,以化就荡相制是建立,故云不应求等。”资持释云“次难中。论文前云,如来为除邪见,不言迦罗,说三摩耶。谓余经中多说假时,如上引律乃说实时,义有相违,故以为难。答中为二,初明毗尼说实意。上句正示,以下显意。谓毗尼不许白衣外道闻故可说实时,以道众自知非实不生邪执故。说下次明余经说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闻故。”

△事钞续云“今有妄学大乘者,多贪着非时食。故具引诫之。”资持释云“以学语者,耻己贪嗜,滥谓大乘无时非时。故今还引大论以诫邪。”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 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 资持释云“云至中者此明极限,食必中前。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经中食时,乃当辰巳。故德卯斋,护之弥急。有闻诸佛日中食,便谓中前非盖不知教也。” 日中之义,如附录中日中考委明。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乳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并一切碱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黄□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时开服。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若灰嗽口。”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汗饮。若喉中吐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资持释云“黑石蜜者古记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虽兼时食,过中开服。有病开麦汁者以清澄故。开文不显,故引论决之。”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 资持释云“豆等头不破者若破,非时不得饮。”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高大床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资持释云“初引律示量。多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种胜床俱不合升。金银牙严饰故胜佛师父母从人故胜。八指下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余四寸以三寸六分为三寸,余四分在故云强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卧诸床皆属之。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二寸。后段钞文开搘脚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见戒疏记卷十五。

事钞云“僧祇,若下湿处,用八指木搘脚得。上开搘脚木,用人八指量。准此下湿处搘高者不合也。” 资持释云“搘谓承藉之物。注明礼佛世多处床可开湿处,余处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礼佛世多处床者,今称为拜凳也。

严身

资持云“西土以华结鬘贯首及用香油涂身,以为美饰。此方须除带华璎脂粉涂面等。”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歌舞

业疏云“作介伎乐者。介谓俳优,以人为戏弄也。乐谓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乐者。”济缘释云“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奏进也。”见业疏记卷十。

业来持犯别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来持犯篇中第二门持犯别相竟。

上来第二持犯篇竟。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体章名相别考)

诸法五位

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又以物质为 一小乘俱舍宗 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诸法 立七十五法 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门 二小乘成实宗 总以之收 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是为

束于五位 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五无为法 常住,而不自因缘生者。

立百法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无一一记载之明文。今略。

◎小乘俱舍宗,为物心两实之宗。

◎大乘法相宗,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

故其次第为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故其次第为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

于此中摄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法……四十六 七十五法

不相应法……十四

无为法…………三

于此中收百法。 心法……………八

心所法……五十一

色法…………十一 百法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六

色法 有质碍,而无知觉(缘虑)之用。

心王(心法) 无质碍,而有知觉之用。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

心王(心法) 为心之主作用。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为心王之所有,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旧译曰心数。

心王(心法)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心心所,有五平等

心所法 之义,故名相应法。

三有为法

此三孔孟学会,皆有因缘之作为,故名有为法。

色法 小乘俱舍 五根

五境 共十一法

无表色

大乘法相 五根 五境

五境 共十一法

法处所摄色

心法 小乘俱舍 心法(心王)一

心所法四十六

大乘法相 心法(心王)八

心所法五十一

非色非心法 小乘俱舍 不相应法十四

大乘法相 不相应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戒之四科略)

日中考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短亦因是骖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许其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略明。

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以上各一说

回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南山道宣律祖年谱

与灵芝律师年谱)

僧传阙略之事迹亦补记之。

惠安瑞弃大华严寺沙门演音撰。

隋文帝开皇十六年丙辰 一岁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于京兆,即都城也。有云湖州长城或吴兴丹徒者,为祖宗所出,非处也。

曾祖陈朝驸马都尉;祖陈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书;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 二岁

十八年戊午 三岁

十九年己未 四岁

二十年庚申 五岁

二十一年辛酉 六岁

二十二年壬戌 七岁

二十三年癸亥 八岁

二十四年甲子 九岁

炀帝大业元年乙丑 十岁

遍览群书。

二年丙寅 十一岁

三年丁卯 十二岁

善闲文藻。

四年戊辰 十三岁

五年己巳 十四岁

六年庚午 十五岁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叹曰:“世间荣禄,难可常保。”因往事日严寺慧頵和尚。寺在京师,隋炀帝造。

七年辛未 十六岁

两旬之间,诵法华经一部。

八年壬申 十七岁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 十八岁

十年甲戌 十九岁

十一年乙亥 二十岁

奉诏,依智首律师受具。顶戴宝函,绕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进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 二十一岁

于时佛法梗塞,寺门常闲,致于律教无处师寻。但在守文,持犯不识。

恭帝义宁元年丁丑 二十二岁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 二十三岁

大唐御世,时遭俭约;乍欲投听,志不自由。

二年己卯 二十四岁

三年庚辰 二十五岁

四年辛巳 二十六岁

是年,依首律师听习律藏。才得一遍,便欲归山坐禅。和尚教曰:“戒净定明,慧方有据;始听未闲,持犯焉识。”又往听律十遍,复欲坐禅。和尚曰:“更听十遍,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业。时首律师命令覆讲,始不敢受,辞不获已,方乃覆文。听二十遍,时经六载。

五年壬午 二十七岁

六年癸未 二十八岁

七年甲申 二十九岁

是年高祖废日严寺,僧徒散乱,律祖等七人配住崇义寺。寺在左卫长寿坊,旧为桂阳公主及驸马居,驸马亡后,公主舍宅为寺。以妻为夫造,恩深义重,敕名崇义。是年制释门集僧轨度图经一卷,宋时犹存,今逸。

八年乙酉 三十岁

九年丙戌 三十一岁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隐居终南山丰德寺苎麻兰若。

六月,创制行事钞。钞首标崇寺者,因取本系之寺以标名焉。

太宗贞观元年丁亥 三十二岁

思往关表,以广闻见,于和尚前跪陈行意。和尚流涕,逮贞观十一年七月,卒于所住。律祖撰续高僧传中,京师崇义寺释慧頵传云:“不谓风树易喧,逝川难静,往还十载,遂隐终天,悲哉!”

是年周游讲肆。所造钞三卷,未及覆冶,人遂抄写。准诸钞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钞,应是始于武德九年,成于贞观元年。有谓九年六月为绝笔时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义钞三卷,助释行事钞,草稿才成,即流新罗,此方绝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国附还。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后以两卷开为四卷。

日本古目录,屡云律钞料简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详制作年代,附记于此。

二年戊子 三十三岁

三年己丑 三十四岁

四年庚寅 三十五岁

远观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