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章和下一章中,对于刚才总结过的关于理想产量的讨论,我将要提出一些修正,因为我们考虑到了经济中高度关联的特点,我相信这是很必要的。在我看来在上面的分析中存在的重大缺点之一,就是没有充分说明垄断性企业家或带有明显垄断因素的企业家所被分配扮演的角色。我们如果要用文字来描绘先前讨论中所暗示的企业家,那么他可被描述为一个受环境逼迫,对超出控制能力外的产品资源买卖的条件只有接受的份儿的可怜虫。他的任务只是相对有限地决定生产什么样的货物,一旦做到这一点,就去决定怎样的生产水平才可能是最有利的。然后他可能再视市场情况(或者委托代理人去注视)、工业技术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使生产其它产量的产品变得有利),作出适当的调整。只要市场情况相对不变,他除了单纯的监督活动之外,实在是很少有事可做,甚至是无事可做。
以上所讲的这些,显然与一般所认为的垄断者形象——无须接受市场条件,但能够带着成功的希望改变这些条件的实力人物的形象——形成鲜明的对照。事实上,有些工业巨头的势力确实是传奇式的。
如果这样的权力有时由企业家所掌握,我想在很大的领域内情况无疑是这样,那么很难会有人认为刚才对企业家的作用所作的那番描述是恰当的。企业家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必然远不止仅仅决定产量。我现在并无意维护这种一直被人明确肯定了的对比。经济学家写作福利理论时,总是要插入几段文字来描写企业家的一些另外的职能,不过大多数的严格分析,除了显著例外的销售成本理论,往往暗中忽略了这种可能性。我想这里似乎不太不可能发现应该归入福利经济学的领域内的某些最为困难的“实际”问题。同时,在这里似乎也有可能发现在大部分依靠自动力量去分配资源的经济中形成的显著偏离理想产量的原因,可望依靠“中央计划”来缓和。
任何合法企业的基本活动,当然就是生产和销售某些货物或劳务。企业家获取利润的基本过程,包括必需生产要素的采购,在处理过程中还可能包括空间和时间(如库存)方面的运输,以及最后完成品的出售。在这种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根据相应情况作调整以增加利润的余地。因此较有实力的实业家,常常沿着某种不同的路线,至少有一部分是沿着不同的路线去进行活动的。我们从购进资源谈起,来考察一些经营技术。
企业家购买生产要素,基本上只能以降低所得到的进货价格来增加利润。由于进货的价格取决于生产这些要素的成本以及买卖双方对市场情况的估计,因此企业家必须由此才能运作。投入的生产成本,一般不受企业家的直接影响。但他如果有理由相信他的供给生产达不到可能有的效率,那就有各种办法可供他采用。首先,他可以通过传送技术情报给生产者,指明怎样才可以改进生产程序或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大厂商印制有效包装的情报发给小供应商们,并不是闻所未闻的。甚至可以设想,一个大厂商进行有关生产要素制造效率的研究会带来利益。但客观情况将是这样:这种研究虽然可能改进制造方法,但当供应品产业可获得的利润率太低时,就会使大厂商纵有优越的技术,把它的任何资本转移到这方面来也不会带来利益。
另一方面,可能值得企业家进行一种垂直合并过程,也就是参加制造它本身所需的生产要素。这种现象是众所周知的,我怀疑是否还有进一步叙述或引证的必要。当然经常还会有一些因为别的理由而尝试的垂直合并过程,其中有一些我们正要加以考虑。
企业家除了可以对其所需要素的生产成本施加影响之外,还可以用改变要素出售者对市场情况的看法来影响这些要素的价格。他可以亲自影响市场的情况,或者影响出售者关于市场的信息来达到他的目的。除非出售者处于相当孤立的境地,否则后一种办法也许并不能很广泛地被采用。在出售者孤立的场合,购买者可能使他相信在别处只能以很低的价格出售,所以他就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廉价出售给他们。更重要一些的做法是,有些厂商配备了专职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专门为了购买特殊廉价货而去寻找消息不灵通的出售者,不过在实用上也有其局限性。但是随着交通通讯的日益完善,这种做法也日益困难,在产品标准化的场合,那就大大地不可能了。只不过在古董、珍本书籍、兽类的购买等方面,还有其有限的适用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可以提到,有很多厂商竭力避免暴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使那些向他们出售投入要素的人不能改进其交易的地位。在劳资联盟的关系上这一直是尤其重要的,有些厂商甚至张贴广告材料以营造有利于保守这种秘密的普遍同情。
企业家除了试图影响出售者关于市场情况的情报外,他还可能亲自设法改变市场本身的情况。在这个命题下设计了各式各样的减少竞争的方案。这种试图扩大或者甚至是维持垄断购买的安排,可能要包括很大的精力和资财消耗。其中有一部分组成了管理费用,但这一般说来还只是次要的项目。组织和维持垄断销售或垄断购买的很大一部分费用常常应归咎于这些安排内在的不稳定性。当垄断销售或垄断购买的安排中包括很多订立了共同协定的厂家,或者当进入这行业所花费的技术性成本并不太高时,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尤其突出。在这些场合,由于害怕新的竞争者或原有的厂商脱离已有的安排,(这些骗子们)有时候还会提供组织活动的主要动机。
因此,管理垄断的当局可以试图设计并推行一种具有自动性质的反欺骗方案,如同对厂商的产品形成一种倒反形的需求曲线那样。发明一些技巧用以智胜这些方案在法律上的障碍,甚至还发动直接的人身威胁,这些手段也不是闻所未闻的。在上个世纪,许多大工业巨头的职业生涯中,似乎普遍有过这样的暴力因素,所幸现在不大流行了。但是企图保持或达成一种共同协定的合法操纵看来似乎仍很严重。现在还有打算战胜反托拉斯法案的问题,另外基点摊费制度和维持转销价格的种种方案可能就是部分地为了这种目的而发明的。
与维护共同协定的稳定直接有关的问题,是使用法律来强制保障垄断。因此,一家资源相对很丰富的厂商,假如他愿意的话,即使其辩护所得以建立的基础是多么可疑,还是能够对较小的对手起诉,控告对方违反了专利法,他可以把希望寄托在诉讼程序费用超过对方的财力负担上。连续地使用这种折磨办法可能使小厂商屈服就范,或者把他们从该行业中整个地消灭。一个貌似堂皇的王国似乎就是凭借着这些手段在美国建立起来了,而且这种手段一直使用到上世纪三十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