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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

汪灿根*

一、抢救与挖掘齐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其形态姿彩各有殊异,价值作用各有所别,但无论怎样,按其不同的特征与属性,各自都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内容,只是由于受分布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文化水平、流传年代等因素影响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差异的其中一点,就是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各种原因已濒临灭绝、消亡的边缘,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其后果是我们及我们的后人将无法知道或看到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这将是我们民族永久的无法弥补的遗憾,所以抢救这些行将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是当务之急,也是全国正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民族幅员辽阔,民族文化源深渊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流传于民间,因为传承面较窄,流播范围也不大,如明珠沉沙,不为人注意,或者更多的还有我们所没有了解的,但确实是存在的,或者曾经存在,甚至兴旺过的,这正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它们无论大小,无论属于表演艺术还是造型艺术,一段歌舞、一片刺绣、一幅剪纸、一块石雕,都是民风民俗的再现,历史的浓缩,它们永具魅力,同样弥足珍贵。这就需要我们怀着虔诚谨慎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挖掘工作。

挖掘不同于抢救和保护,后者的目标是已知的,而前者更多的是对未知领域的开拓,故更具挑战性。它不是在面上,需要我们深入下去,不漏线索,不漏村镇,不漏艺术种类,不管已经“物化了”的“死标本”,还是依然“活着”的“生命体”,都要按其不同的特征与属性,做好调查、登记、梳理工作。要通过问卷调查法、收集法、追踪调查法、民意测验法等,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扩大我们的视野,采取实地考察和直接观察的方法,拓宽挖掘的范围,宜粗不宜细,宁滥毋缺,使挖掘工作取得实效。

抢救常常令人重视,其结果显而易见,因为它是对已知的濒临消亡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而挖掘和抢救一样,意义深远,它们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切不能顾此失彼,因大失小,必须一齐抓,只有这样,散落在民间的艺术瑰宝才不至湮灭,从而发出耀眼的光彩。

二、保护与开发兼顾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按照它自身的内部规律进行,这种规律反映出其发展的不平衡性。有的随着岁月的流逝,慢慢地失去了它原来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如反映民间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服饰、器具、用具,这些实物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但它的产生、繁衍是和当时劳动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它主要的功能是实用性,是劳动人民的智慧赋予它艺术魅力,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物渐渐被人们淡忘了。而有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并没有停止它的繁衍和发展,还是代代相传,在民间流传很广。如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间绘画、雕塑、瓷艺、灯彩,及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民间游艺等其他民俗活动。

对于后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它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生命力,其重点是在如何开发上,即要创造条件给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生长的“土壤”,开发它们的活动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展,唯有通过活动来体现。开发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举办活动,通过活动来展示它的艺术魅力,让更多的人认识它、熟悉它、喜欢它,让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起来。要做到这点,一是要让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可以采用民间艺术展览、民间艺术表演、民间艺术旅游、大量的民间艺术成果出版等形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班,让更多的人走近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的意义还不仅仅是展示,更多的是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价值,通过推向市场产生效益,这是开发的终极目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开发既是传承,又是保护,更是一种价值的创造,其真正的意义就是展示它的艺术美,挖掘它的市场价值,提升它的艺术品位,按照其自身的规律使其得到深刻的继承和持续的发展,并使之在一个优化的生态环境中,既可促进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又使那些健康的民俗文化得以流传,成为小康生活文化消费的组成部分。

而对前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由于它的生产与古代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时代性十分突出,于是随着时代的前进,便渐渐失去它赖以生存的土壤,但是它的艺术魅力、它的价值是永存的,它的“不可再生”性,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不能任其消亡。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做好保护工作,让它得以世代相传。一件服饰代表了当地一种风俗,一件器具浓缩了古代生活一段历史,同样具有深厚的民族底蕴,可以使后人了解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同等重要,必须同时进行。保护做得好,将有利于开发;而合理的开发,也有利于保护,因为开发正是为了更好地达到保护的目的。保护和开发相辅相成,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开发是在保护“原生态”的前提下对这种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开发有利于保护。两者关系的正确把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必须坚持的又一原则。

三、取精与去芜并举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诞生起就与劳动生活、民俗民风紧密相连,浓缩、折射着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审美情趣,富有浓郁的地方特色,着重体现在古、趣、大、杂等方面。而“杂”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突出的特点,杂不仅仅是指内容与形式的众多,又是指精华与糟粕共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流传过程中人们审美情趣差异的影响,或受生活所迫,也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干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混杂在宗教和其他姐妹艺术中,泥沙俱存,鱼目混珠。糟粕主要指封建迷信、黄色下流等内容,这在表演艺术和造型艺术中均有体现,如歌谣中迷信、下流的句子,绘画中的《二十四孝图》,一些剧目、唱腔中的“十八摸”等就是典型的糟粕。

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和糟粕并存的状况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缺乏正确对待的态度及采取片面的方法,或兼收并蓄,或全盘否定。面对精芜混杂的态度,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批评地传承和保护的方法,明确吸取什么,摒弃什么,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在继承发扬的同时,坚决摒弃一些带有黄色、迷信色彩的东西,对一些腐朽落后、黄色的民间艺术品种,大可不必为抢救它们而浪费资源,该做的事是用录像等手段将其制成“标本”存进博物馆,供人民了解其历史功能,而让健康高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流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取精”和“去芜”必须两手抓,“取精”的同时不忘“去芜”,“去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精”,即不是简单的丢弃或全盘否定,而是一种“扬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继承是最好的保护,发展是最深刻的弘扬,而无论继承还是发展,根本的特质在于扬弃,是批判地继承,如借鉴一些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增添时代新的内涵,化腐朽为神奇。

四、继承与创新共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一笔巨大的艺术财富,继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深远。但保护不是保守,继承也不意味着照搬原样,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展就必须创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保护的意义在于如果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建设先进文化相联系,那么联结的唯一途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

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在某个历史时期曾经产生过一定的社会作用和影响,而今若不随着时代的变革,从内容到形式进行适应当代人审美需求的发展,将与当代人的生活节奏、审美情趣格格不入,渐渐失去其艺术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就是继承,创新就是最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大都通过活动媒介来体现,而活动就要聚集人气,需要大众的参与,如果没有新颖的东西,是很难吸引群众的,毕竟时代不同了。尽管一些优秀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们也进行了大量创新,注入了现代科技元素,如灯光、音响、电声器乐、舞台艺术等。事实证明,创新是必要的,无论是造型艺术还是表演艺术,都需要通过创新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荣和发展。

继承容易做到,而创新就困难得多,它需要有新理念。怎样进行创新,不外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其关键是要保持原来的特色。如果以创新为名将原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全部丢弃,那就不是创新,而是生造了,这就与我们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相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衍和发展,必定有适合存在的土壤,有着发展的内部规律。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遵循这个规律。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人民文化创造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创新则是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深刻继承和科学扬弃,来创造和熔铸既有丰富历史底蕴又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继承与创新并不是矛盾的两极,而是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继承并不等于保守,相反,任意的创新只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特色,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曲解。

由于历史发展、文化背景、地理环境的不同,形成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当地都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极易引起群众的共鸣,因而有着极强的生命力。所以在继承和创新上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切不可顾此失彼。继承是目的,创新是手段,创新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只有正确把握好两者的辩证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才能取得实效,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焕发出更璀璨夺目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