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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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公共事件期待“独立调查”

对于重大公共事件,除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独立调查机制,以便能给公众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调查结论。

直至记者2010年2月1日发稿时,公众对昆明新机场引桥坍塌事故最终的调查结论,还处在心绪复杂的等待和猜测中……

2010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大多数人还沉浸在假期最后的欢乐中,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昆明新机场一段引桥,在施工中突然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

惨剧发生后,云南建工集团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目前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部门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称:“不排除有天气原因,比如刮风引起。”这一表态引来了公众的强烈质疑,被指有推卸责任的意图。

记者调查发现,以往不少类似昆明新机场引桥坍塌这样的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当事方的第一反应多是欲盖弥彰、推卸责任,加上事件调查机制存在明显弊端,从而导致公众对调查结论疑虑重重。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对于一些重大公共事件,除政府部门调查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独立调查机制,以便给公众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调查结论。可由相应级别的权力机关,避开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指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调查组,并授予行使事件调查权,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利益共同体”的合谋调查?

近年来,我国发生不少重大公共事件,比如矿难、倒楼、塌桥、车祸、意外死亡,等等,这些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高的关注度,此时公众总能看到有关部门“全力追查”“严惩不贷”之类的表态,但记者从以往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分析发现,有些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公布真相后,打消了公众的疑虑,可也有不少调查结论公众并不买账,甚至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比如周老虎事件、石首6.17重大群体性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官员买别墅事件,等等。

在这些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如果相关责任人第一反应是隐瞒真相,造成的结果是,不但让事件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且给谣言满天飞创造滋生的土壤。

更为糟糕的是,每当事件调查结论遭到社会舆论质疑时,一般都会有更高层介入或调查组重新调查,但其调查结论往往与原先的结论出入较大,并趋同于公众的猜测。越是这样,公众的疑虑反而更重。

针对这样的现象,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公众不轻易信任调查结论,原因很复杂,主要是调查程序和方式无法让人信服,而以前的某些类似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公共事件调查结论的信心。

据知情人士透露,以往上级主管部门派下去的调查组,有不少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客观深入调查,但也有些上级出于“护犊”心态,从“家丑不外扬”的角度考虑,往往调查组还没到事发地,对外界的口径却早已统一。

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我国的公共事件调查机制,还缺乏一整套求得真相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人的主体资格、调查程序的公开透明,等等。因此,其公布的真相以及处理结果,必定会最大程度地遭受公众质疑。

“对于公共事件的调查,其本身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与事件的调查程序有着必然的联系,并决定着公共事件结论的公信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目前的调查程序中,有些缺乏必要的利益回避机制,这不仅给事件调查的公正性留下了隐患,并且在社会上也缺乏足够服人的公信度。”

“以前有些重大公共事件的调查结论,经过时间的检验和证明,完全是客观、公正与合理的,但公众当初对调查结论还是不信任。”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其实原因很简单,除了调查程序出问题外,也间接地折射出整个社会道德诚信体系所出现的严重缺失。”

值得称道的有益尝试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受访专家多次提到贵州瓮安6.28事件和湖北石首6.17群体性事件。他们普遍认为,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除了处置不力外,主要是未能及时向公众提供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凸显期,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重大公共事件处理不好,不但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还会引发成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专家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意识日趋强烈,如何在政府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构建独立的调查制度,其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面对重大公共事件,除了传统的政府部门内部清查外,可进行独立调查制度的试水。”李成言建议,“在一些争议事件中,独立调查能够更好地摆脱各种利益掣肘,更专业、更客观地探究事实的真相,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强化了监督力度,并与政府调查形成相互制约又共同促进的双赢效果。”

据专家介绍,独立调查制度在国外源远流长。在很多国家,凡有轰动全国的重大公共事件,不仅是媒体,就是一些社会团体,也会在政府之外展开独立调查,并及时公布自己的调查结论。这些社会化的结论,对官方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压力——除了尽快公布真相,其他无路可走。可以这么说,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在这种无形的交锋中得以实现。

“针对重大公共事件构建独立调查制度,目的在于还事件以客观的真相,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弥合社会分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重大公共事件真相调查,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而独立调查还可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

据了解,对重大公共事件构建独立的调查制度,我国有些地方已经作出积极的探索。比如“躲猫猫”事件中,云南省相关部门邀请政法界人士、媒体记者代表和网友代表参与调查,虽未能完全揭开事件真相,但这起由官方组织民间人士进行的独立调查,却极具破冰意义。

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案中,浦东区政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还有中央、地方的媒体记者参加的独立调查组,迅速还原了事件真相,让“钓鱼”事实浮出水面,平息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另外,在南京“徐宝宝”事件中,独立调查组的效率之高,与浦东新区政府的独立调查组相比,更是值得称道,仅用一天就发现了真相,这些也为今后我国构建可能的独立调查制度,从实践层面提供了宝贵经验。

“独立调查”期待体制突破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公共事件是否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尚无明确规定。

“独立调查行动可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独立完成,调查与收集材料,不受任何权力或利益因素的控制与干扰。”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避开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各单位,从社会各界中选择权威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调查组,并授予调查权,及时将调查信息公之于众,以防止公权力暗箱操作。”

“独立调查组的人员,可从中央或其他省市,调集相关的公安、纪检、检察等方面人士,同时让媒体记者,以及具备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公共知识分子作为公民代表联合组成,然后委任其中一位作为首席调查官。”杜立元还建议,“在事件调查过程中,事件的利害方不再具备对事件的阐释权和发布权,他们能做的,就是配合独立调查组的调查,进行举证,辩护,等等。”

受访专家认为,虽然独立调查顺应民意,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无法律依据。要解决根本问题,还要寄希望于人大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不但能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损失,也可强化人大作为立法监督机关的权威,同时让独立调查有法可依。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具有重大事件的监督权。

“独立都是相对的,每个人在事件中,由于自己的立场不同,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和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其中。”胡仙芝认为,“所以在挑选独立调查组人员时,对一些主要的责任者的关键联系人员要进行回避。此外,独立调查组的组成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代表专业的客观性,又要代表社会各界的声音,尤其要更加重视挑选普通群众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为提高独立调查结论的公信力奠定基础。”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者还特别提醒,成立独立调查组是为了使调查结论能够更加逼近事件真相,但如果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不排除独立调查组会受事件利害方的影响,从而导致调查结论有失公正。

针对受访者的上述担忧,胡仙芝建议:“独立调查制度要加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对自身的调查行为进行纪律规约,制定一些行业规程和禁忌,使调查行为得以顺利开展。除了要坚持独立调查的中立客观的立场外,在调查过程中要保证调查活动不接受任何方面的指使和利益影响,调查人员不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经济资助,不接受可能影响结论的吃请以及其他活动等,使独立调查结论真正做到客观,从而让社会公众信服。”

“在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要从加强教育和法律规范上入手,进而使诚信机制建立起来。”齐善鸿认为,“专门组织起来的调查组未必就不会受到影响,这种临时性的项目制的组织,责任感也未必就一定会很强。调查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代表性、法律性和长效性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索。”

同时,齐善鸿还建议:“在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体制安排的情况下,尤其要让参加独立调查组的人员明白,如果对调查结论造假,不但违背道德诚信,而且违法,从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自己做旁观者时,常常批评别人不诚信;等到自己成为责任者时,自己却又成为不诚信的主体。诚信社会的建设,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每个人只有在自己的主导行动上始终坚守诚信的信念时,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才可能建设起来。”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正义是有配方的,这个配方,就是程序。只有政府、公众、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在透明的博弈中形成良性互动,重大公共事件的调查结论,才可能更加逼近事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