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耗散结构论”(Dissipative Structure Theory)、“协同学”(Synergetics)、“突变论”(Morphogensis)、“超循环论”(Hypercycle Theory)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兴学科,系统发生自组织的条件判据有:
1.系统开放的判据——系统必须是开放的。系统将来要建立一个活的有序的结构,就必须与外界有不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系统的开放性使系统与外界进行熵流成为可能,即需要满足总熵变公式dS=diS+deS﹤0,diS是系统内部产生的熵,diS﹥0;deS是系统与外界环境交换物质、能量引起的熵,可正可负。系统向有序和高级的演化的条件是dS小于零或者deS为负时的绝对值大于diS,也就是开放系统中系统与外界正确合理地交换物质和能量,使系统总熵减少,才能形成有序。比如,在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设方面,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对农民必须是开放的,除了农民自身的努力之外,农民需要政府等方面的支持,但农民应该其主导作用,否则可能事半功倍。
2.自组织阈值判据——系统开放的外界输入是否达到一定的阈值。系统出现耗散结构的条件当然不是有外界输入即可,只有当这种输入达到一定的阈值,系统才可能向有序结构转化。如大陆农村合作金融之所以落后,就是政府对基本的合作金融的投入(法律、监管、所有权等)未达到基本阈值。
3.远离平衡态判据——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越大,系统离开平衡就越远。自组织理论认为,平衡态和近平衡态不可能有发展的活力,系统只有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形成远离平衡态的耗散结构,才能在系统内部产生自组织力。比如可以建立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等,或者根据不同的农业部门建立不同的合作组织,如台湾当局建立的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蔗农服务社等。
4.非线性判据——走向自组织的系统必须是一个非线性体系。系统内部元素之间、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包括线性作用和非线性作用两种。线性作用只能造成系统量的积累与重复无质的差异和变化,非线性相互作用能够产生竞争和合作效应,使系统由无序转变为有序。比如,农业税的免除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就是线性的,而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是非线性的。
5.涨落和非稳定性判据——涨落是有序结构出现的触发器,只有涨落出现在系统远离平衡态的区域时才能够起到建立耗散结构触发器的作用。涨落体现了系统的非稳定性。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为合作社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要求员工学会使用电脑和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因此要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只有抓住这一有利的涨落,通过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放大、传递,才能形成一种高水平的有序结构。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不仅遵循一般的自组织演化规律,而且由于人以及人的有意识、有目的、自觉的活动介入使得农村合作金融具有比其他系统更强的自组织能力。从自组织理论角度研究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探索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机制和规律性,可以得出许多有益的启示。
二、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自组织经验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是台湾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台湾合作社经济的资金调剂中心,是联系合作社经济内部各部门的经济纽带,也是台湾农村金融的基础,在促进台湾的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台湾的农村合作金融由台湾省合作金库、农渔会的信用部、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农会保险部和储蓄互助会组成。农村合作金融在台湾已日趋规范和成熟,研究台湾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的运作模式、基本特征和发展进程,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对加快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台湾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的特点
1.建立完整的、多层次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在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台湾省合作金库处于领导地位,台湾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信用部是基层金融机构,构成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两大支柱。台湾省合作金库是省属行库,在台北设立总库并在台湾全岛均设有分支机构,其放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渔业生产、消费等领域,并为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提供融资服务、协助清偿债务等。台湾信用合作社是1947年改组台湾信用组合后而成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以本社区范围内的中小工商企业、城镇平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渔会信用部则是台湾省农渔会中的金融业务部,为农渔会会员提供吸收存款,发放农渔业生产、加工、运销贷款等金融服务。除此之外,台湾农村合作金融还包括了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粮食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蔗农服务社等,这充分反映了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为基层乡村企业和农民服务的合作金融自组织系统,且主要经营农业金融服务。
2.坚持社员自有、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原则
农民加入农渔会必须缴纳入股金,农渔会的会员资格为自耕农、佃农、雇农以及农业专业工作人员。会员的入股金成为农渔会信用部事业的主要基金来源。农渔会吸收会员和赞助会员的存款,对会员发放低利贷款,承接银行委托、代办公库业务,受台湾省合作金库及土地银行委托代办各项指定业务。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理监事均属无给职人员,不得兼任农渔会其他业务部门任何有给职务或其他与农会业务有竞争关系的职务,这样便于民主监督和管理。信用合作社放款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对每一社员放款有最高额限制,一般不对非社员放款,即只为社员服务。台湾农村合作金融除吸收社员存款、对社员发放贷款、代理行库及政府的政策性农贷外,还可经营其他业务。如信用合作社可经营投资各类债券、票据贴现、汇兑、保证、保管、信用卡业务、签发信用证、代收税款、代售印花、代售统一发票、代理公库、代售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业务。这些都显示了台湾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的开放性,使农村合作金融的结构具有耗散性,能够主动与外界进行有利的物质和能量的交流,保持自身的活力。
3.积极配合台湾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过程呈现了分散性、规模小、风险大、管理难等一些特点,这是因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民的生产具有分散性、周期性、季节性和不稳定性等。要使它能稳定、有序地发展就必须要有相应法律条规进行约束,使合作金融能在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框架内运行。根据自组织理论,利用外部的力量,包括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增加合作金融的负熵流,使外部能量的输入达到一定的阈值,将能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经历了先规范再发展、边发展边规范的过程,合作金融法律条规从粗到细、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一般的管理条例到成文法律。如台湾信用合作社先后依照《合作社法》、《金融主管机关受托统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直至1993年12月3日才正式公布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单独立法对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至于农渔会信用部则分别由《农会信用部管理办法》和《渔会信用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要求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参加存款保险,明确以台湾省合作金库为合作金融的领导和中枢,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台湾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此外,台湾当局积极支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如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免纳营业税等。台湾当局的政策性农业贷款,合作金库、农民银行、土地银行、台湾粮食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蔗农服务社等单位的农贷资金也大多委托农渔会信用部办理,增加了农渔会公共积累,以便更好地为社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的生活改善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台湾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的绩效和经验借鉴
产生于日本殖民时代并且在国民党统治期间改革后得到快速发展的台湾农村合作金融,在促进台湾经济腾飞、实现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为农户生产生活筹措资金、把小农经济纳入现代化农业轨道、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为国家筹措大量资金缓解银行和企业资金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台湾的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在业务上较以前有所扩展,并开始向非农方面转移,但仍然保持着合作制的经营模式,继续支持、促进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除了建立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坚持社员自有自享和民主管理的原则以及政府的支持等方面外,最重要的是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符合自组织的原理,即从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参量着手,增加农村合作金融的负熵流,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自组织理论证明,一个孤立的社会系统往往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使系统变成一个死寂的自我循环,这种循环因为缺乏足够的对外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成为一种平衡的稳定态,这种稳定态是没有发展活力的。而台湾农村合作金融坚持了合作金融的开放性,使农村合作组织能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的交换,进而产生自组织力。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开放性,拒绝自我封闭。此外,台湾农村合作金融在自组织的非平衡性和非线性的建立方面也有其成功之处,如合作社的社员来自耕农、佃农、雇农、农业专业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保留了社员的差异性,社员根据入股资金的大小,享有不一样即有差异的权利;建立了台湾省粮食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蔗农服务社等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群体,体现了自组织的非平衡性,使系统保持活力。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社员相互之间有频繁的交流,社员的行为不是完全独立的,加之多元化经营,通过系统内部的涨落,也使农民自主合作成为可能,所以合作金融本身构成一个复杂的非线性作用的体系。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的这些成功的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大陆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大陆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匮乏及其原因
农村合作金融自组织匮乏是大陆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有两方面:第一,大陆农村是一种关系导向型的社会,关系导向型的社会容易抑制农村任何自组织的产生。大陆的农村经济是小农经济,其特点是农民依靠一家一户和小块土地生产。只靠单家独户显然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的需要,因此农民就通过亲邻关系网和人情交往来满足这种需要,比如通过亲邻之间的借贷,或者农忙时节亲戚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忙来解决。这导致农民们无须冒风险去建一个他们并不熟悉的组织。第二,由于大陆政治体制即在政体上属于高度集权的原因,不利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导致广大分散、弱小的农村家庭与集中、统一的国家之间不大可能产生各种自发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更多表现为一个他组织的封闭系统。
(二)大陆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大陆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实施形式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合作基金会两种。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国家取消并禁止,因此下面仅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着眼探讨大陆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大陆现代合作金融的载体。大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即背离了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第一,从自愿性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之初,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来建立的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也都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的推动,政府在改革和发展中仍然起主导作用,改革和发展不是农村金融主体(农民)的自组织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初始产权框架的确立是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政府选择代替了农民选择,只不过农民在特定环境下认可了政府选择,体现了非自愿顺从。
第二,从互助共济角度看,为社员服务的绩效不突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了与农村合作金融相联系的四大利益主体:国家、地方政府、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和农民。这四个利益集体在既得利益格局中,各方均从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对农信社的改革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资源的配置是以政府为中心进行的,政府对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具有垄断性的支配权,农民等都不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农民的改革主张很难被采用,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没有独立的基础,故谈不上是社员互助共济性组织。
第三,在民主管理方面,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初始产权框架是政府主导下的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国在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时许多制度不完善,信用合作社的产权一开始就没有清晰的界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农信社也是政府管理而非民主管理,内部人员配置和经营决策带有行政色彩,经营缺乏透明度,社员权利缺乏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