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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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农村金融改革的其他方面(5)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使我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具体表现为农民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农业产业化建设渐显规模,农村金融体制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速。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使农村缺乏发展资金,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使农村金融不良资产包袱沉重,信用投资环境日益恶化和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单一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的农村金融建设市场前景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

(一)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经济基础较差,金融生存空间狭小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支柱产业少,产业结构不合理,致使农村金融生存空间较窄,经济基础较差。其次,因为农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投入不足,造成我国普遍存在基础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状况,农村经济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农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最薄弱环节。再次,由于农村工业化程度低于中心城市,企业普遍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管理不规范,效益偏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因素,导致农业的利润率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村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土壤”相对比较贫瘠,为“三农”提供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生存空间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不完善,没有形成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由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作为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这在表面上看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但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收缩经营范围,撤并了大量的基层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使得它们对农户农业生产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还有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行业特性,也将大量吸收的农民存款转存入人民银行,导致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以来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但由于其自有资本金少、资金实力弱、历史包袱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和经营管理体制未得到理顺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农信社“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仍不够健全完善,缺乏协调统一,现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没有形成高效运行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农村信用环境不佳,法制环境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是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在我们依法收贷的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司法打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导致银企信用关系扭曲,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危害。二是社会征信系统仍没有充分发挥到应有作用。虽然目前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宣传,个人信用体系目前仍没有起到对风险进行适时监测的水准。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仍然存在,使金融机构的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这些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三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等专门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的法律规范,农村金融得不到相关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的投融资行为。

(四)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缺乏全面的调配和引导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执法行政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调整农业产业政策,实现政绩工程而以政府投资兴建或扶持发展项目而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没有从农村金融和地方经济协调、全面发展方面去调配和引导农村金融资源。具体的表现如:一是对信贷资金配置的干涉。比如地方政府经常要求当地金融机构提供一些引资项目的配套贷款。而农村金融机构迫于政府压力投放的信贷资金往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致使这部分信贷资金很容易发生风险。二是政府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过程的不恰当行为。地方政府是信用体系的建设主体,但地方政府常常不自觉的扮演了信用体系破坏者的角色。比如在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很多时候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农村金融机构依法起诉、追讨债务,特别是对公职人员进行行政清收处罚中,没有给予相应的行政支持或政策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逃废债务行为,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还有就是政府部门的“歧视性政策”,行政干预部门不得到农信社存款等。这些干预显然是顾此失彼的行为。

(五)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的推动力不足

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农村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现在的农村金融机构无论是在金融支农理念、经营方式上面,还是金融支农产品上面都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商业性保险、证券、担保、信托投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在农村地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这些金融产品,对于一个发达的经济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作为农村主要金融业务的贷款业务,也主要对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贷款中期和一年期占多数。考虑到农户和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因素,这样的短期贷款实际上是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主体的资金需求。最后,由于农村经济地理和交通条件较差,经济主体力量较小,市场观念较弱等因素,造成农村整体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严重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存在和整体农村金融的深化。

二、政府在农村金融建设中的作用及其影响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支持“三农”发展,金融责无旁贷。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府在农村金融的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它的政策导向及扶持政策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可以从多年以来中央对农村金融重大政策的演变看出来:第一阶段(1978-1993):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允许许多种融资方式(股票、债券、票据贴现)并存,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第二阶段(1993-1996):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进行压抑。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并于2003年下旬推出农信社8省市试点改革方案,将农信社的改革主导权交由省级政府;2004年底在全国剩下的21个省市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开始重视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2007年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规定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允许建立乡镇银行机构。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由此可见,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府在农村金融的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它的政策导向及扶持政策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好的一方面看,政府通过宏观政策有利于对农村金融进行整体调控,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行为,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从另一方面看,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金融创新管制过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用诺斯悖论概括就是,政府既可以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力量,又有可能成为人为衰退的原因。长期以来,在我国就是存在这种政府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矛盾:一是过度干预。由于制度和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从农村金融机构设立、金融业务和到各种利率水平,政府都有过度严格的管制,以适应于政府当时的农村经济政策。还有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形成的业内上级管理与地方行政干预的双层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业务干预过大。一方面导致关系融资严重,即资金主要流向与政府关系较深的地方国有老企业,而对新兴中小型企业资金支持较少。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致力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农村金融体系沦为为政府融资的工具,而不能对急需资金的小农户和中小型企业的生产性投资提供足够支持。政府的过度干预直接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市场化进程。二是职能缺位。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经济理论和不发达地区》)提出“循环累积因果关系”,说明了“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的形成。他认为,当地区间不平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工资水平和利润等产生差距,这种差距的产生进而会引起累积性因果循环,使发展快的地区发展更快、发展慢的地区发展更慢,从而逐渐增大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多年来我国政府片面扶持沿海城市、地区的发展,而忽略了农村这些落后地区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和大中城市的经济地域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金融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需要。

大量事实也证明,依靠行政权力获取的金融资源,只能给企业带来一时的繁荣,而最终受到伤害的只能是银行自己。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领域,只有“适度政府”才能正确把握政府行为,才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快速稳健地发展成长。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而是应当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推动,使经济的主体有继续发展、持续扩张的欲望和动力。政府的作用范围和力度应在保证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清晰完善,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引导的政策性金融作用,既纠正市场失灵,又避免政府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