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理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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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我省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研究(3)

4.部门干部的“宰农”伎俩。有些部门干部在处理有关农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宰农”思想,认为农民地位低下,文化素质差,又不懂法,随便“宰一宰”也不会有大的问题。于是,在农用物资产品的价格上,涉农问题处理上,农业机械的管理处罚上等都是“走高线”或“叫高价”。这种不平等的交换或不公正的处罚同样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程度。

5.村组干部的“沾光”思想。由于县乡干部下村检查指导工作的费用一般由村上来承担,事后再均摊到全村每个农民头上的做法对村组干部的“启发”,部分村组干部认为,县乡干部下村工作,吃住理当由村上来承担,同时,他们做为村组干部也理应“陪吃”,他们自己“沾沾光”也是应该的。因而,这些所谓“招待费”就只能平摊到农民身上。另外,村组农电管理人员在对待农民用电上也有“沾光”思想,对农户任意加价、提价、虚列电度损耗,连上电杆也收“上杆费”。据笔者调查,某县的部分乡村农电管理人员没有按《农民分类综合电价》规定的每度0.58元的标准执行,而任意提高电价,每度竟高达1.7元,高出标准电价2.5倍之多,群众反映相当强烈。因此,这也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思想原因之一。

四、“减负”途径探索

减轻农民负担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又一场深刻的革命,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它不仅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体制,而且会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引起一系列的变革,所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这项工作,意义不仅仅在工作本身,而是与我党、我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相连了。那么,怎样才能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呢?笔者以为,从大的脉络上考虑,应深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对“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减负”工作的前提。1.减轻农民负担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方针的具体内容。农民负担诸如税费、统筹、提留和劳务以及工农产品交换不等价等,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分配关系的产物。农民,作为社会成员,作为社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完全摆脱这些负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翻开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我们可以看到,从有史记载以来的《春秋》所说的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到西汉初年的“十五税一”;从北魏冯太后创始的“均田制”到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从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到清朝雍正年间的“摊丁入亩”;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苛捐杂税”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业税费政策”,可以说,一部农民负担史,它所折射出的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同样,当我们放眼世界时,我们会发现,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他们都有着符合自己历史与现实的“农民负担政策”。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无论是从中国的范围还是从世界的范围看,农民负担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从历史向现实走来,并将走向未来。目前,虽然农民收入在大幅度地提高,有些已从小康走向了富裕,大多数农民进入温饱。但是,农民收入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仍有一部分农民生活在“温饱线”以下,他们连最基本的马斯洛的“第一需求”都不能满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加重农民的负担,就等于拿走农民的“救命粮”和“救命钱”,农民就会出于作为人生存的一种本能来保护它,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做法必然导致党群“鱼水”关系的破裂甚至对抗。同时,大多数进入温饱的农民也会因为负担过重而重新生活在“温饱线”以下。这与我党发展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需求的目标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我们在对农民负担的认识上,要始终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认识农民负担的历史性和客观性,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打下一个坚实、深刻的思想基础。

2.减轻农民负担会为国家培植起一个稳定的税源。为了说明这一观点,现在先让我们看一看西方经济学供给学派的代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研究生院教授阿瑟·拉费提出的著名的“拉费曲线”理论:如果在纸上画一个开口朝下的抛物线,令抛物线的高度表示税收、两个底端连接表示税率,再把这横竖两条直线交叉为一个直角坐标,这便构成了一标准的“拉费曲线”。它表明了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为零时,税收自然为零。而当税率上升时,税收额也逐渐增加,当税率增加到一定点时,税收额达到抛物线的顶点,这就是最佳税率。如果进一步提高率税,财税收额将会减少,因为税率过度会使企业只有微利甚至无利,于是他们便心灰意冷,纷纷缩减生产,使企业收入降低,从而削减了课税的基础,使税源萎缩。当税率达到100%时,就会无人愿意投资和工作,政府税收也降为零。可见,高税率不一定有高税收,而较低的税率反而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⑧在拉弗的这一著名理论的指导下,不但解决了西方国家的“滞胀”病,而且使美国自1984年以来连续四年的通胀率连连下降和经济增长率的持续上升。这一理论对我国的农业税收政策和农民负担的合理确定都是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的,历史和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什么时候国家采取了“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农民负担政策,国力也就强盛、社会也就太平,什么时候国家采取了“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的农民负担政策,国力就衰微,社会就动荡。因此,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低税率与高收入”的辩证关系,从国力强盛,长治久安上来考虑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增强“减负”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减负”工作的依据。1.要坚持“始终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的方针政策。邓小平同志指出,“农业是根本,不能忘掉”。⑨我国是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在目前,乃至以后的若干年内是其它任何产业都无法替代的,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关于这一点,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明确的论述,并且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出台相关政策时,都始终“把农业放在第一位”。⑩同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的伟大实践也证明了论断的正确性。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与减轻农民负担没有关系,其实不然,这是因为,国家对农业重视,就会制定一系列发展农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加大对农业基本条件的改造、完善土地政策、增强对农业的投入、鼓励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等一系列措施,而这些措施的实施,都会给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民带来实惠、增加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最根本的政策。

2.农民负担必须要适度。农民既不能没有负担,也不能负担太重,这是一个度的问题。从理论上看,农民创造的价值应该理解为c(指农业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指农业生产中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价值)、M(指农业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三部分,能够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的,应当是M部分,我们所说的农民负担应当是M中被国家和集体无偿占有的那部分,而农民纯收入就是M中被国家和集体无偿占有的部分的剩余部分。如果M=0,则投入等于产业,没有效益;如果M<0,则投入大于产出,农业欠收;如果M>0,则投入小于产出,农业丰收,有盈余。很明显,在M=0时和M<0时,根本就没有M可供三者分配,农民无力承担任何“农民负担”,甚至在M<0时,农民连自己的肚子都吃不饱,还需要政府的救济。在M>0时,尚可在“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假设农民的合理负担为S,国家所得为N、集体所得为P,农民纯收入为F,农民分配所得为G,合理集体负担系数为K,义务工和积累工(15~30个标准工日)为L,则有三个等式:

M=N+P+G ①

S=N+P+L ②

P=K·F ③

从①式中可以看出,当M=N+P时,表明G=0,这说明农民所创造的M全部被国家和集体拿走了,农民无东西可分配,只是“劳而无获”而已,农民负担最重,承受能力达到极限。当M=G时,N+P=0,这时表明农民所创造的M全部被自己占有,农民没有任何负担,承受力是零。因此,从理论来讲,农民合理负担可供选择的范围应当是:0≤S≤G;0≤K≤1(我国农业法规规定K≤5%)。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农民负担观念,使农民负担科学、适度。

3.完善与“减轻农民负担”有关的配套政策。农民负担问题从现象上看是属于农业税体制的范围,但是,影响农业税收政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是一个政策体系,其中的一项政策发生变化,都会对农民负担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些政策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生产者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农产品市场体系、粮食流通和价格及管理、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因此,减轻农民负担不能就与其最为直接的农业税制进行孤立的、单向的改革,还要对与农民负担有关的配套政策也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政策体系才能和谐互动、避免政策“打架”掣肘,使“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落到实处。

4.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弊端,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农业税收政策。现行农业税制沿袭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30多年来,农业无论产品、产业结构和收入结构,抑或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农业税制却“以不变应万变”,造成政策的实用性极大的减弱,已经不能很好发挥农业税收“积聚资金、掌握物资、调节收益、促进生产”的作用,并由此导致出以下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税种性质含糊不清。指农业特产税已由收益税转成了流转税。二是两税(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与漏征同时并存。三是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面积脱节,“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现象同时存在。四是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五是粮食与经济作物税负重畸轻。六是征收结算办法五花八门。农业税政策这样的状况,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给无端地加重农民负担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情况之严重已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