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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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债权概述(3)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即不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若管理人不知本人是谁或不知本人的住址,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的义务。若本人已知管理开始的事实,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有过失时,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管理人应及时将管理情况报告给本人,并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转归本人。

2、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所谓“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而实施的道德行为,而本人又是直接受益人,因此,为本人取得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本人负担。管理人除得请求补偿必要费用外,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或其他费用,否则就失去了无因管理成立的依据和存在的意义。

第三节债的分类

所谓债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债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以便突出不同类型的债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基于债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可将债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区分标准:根据债的成立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此种分类是债的分类中最基本的分类。所谓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其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问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即发生债的关系,且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即便当事人没有发生某种债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先约定不发生此种债的关系,此种债的关系仍然发生;二是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以法律规定原因发生某种债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内容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区分内容:法定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债,具体包括一下几种: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成立意定之债,如捐助行为。

区分意义: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案例:

某银行发行了一组面额为500元的实物有奖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特奖:北京212型吉普车一辆”。该银行将事先买好的一辆江西产JX212吉普车作为特等奖奖品,在发行奖券开始至开奖前进行了实物游展、电视录像、公告等宣传,但在宣传时,并未说明该吉普车的产地和具体名称,只宣传是北京212型。奖券售完后,某银行在本市人民电影院进行了公开抽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徐某所持奖券中了特等奖。但在领奖时,徐发现奖品为JX212吉普车与宣传不符,要求银行给付一辆北京212吉普车或者抵现金,该银行则以公告中所说特等奖“北京212型吉普车一辆”,但并未说是北京产,且该车是经公证处公证和广播电视录像宣传、游展,是与宣传的奖品相符的,因此不同意徐某的请求。徐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

分析:

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债是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无论从合同角度来说,还是单方行为角度而言,该银行与中奖的徐某之间都存在以给付“北京212型吉普车一辆”的权利或义务,成立债之关系。易言之,银行应负担给付义务,而徐某则有权请求其给付。当事人之间以北京212吉普车为基础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给付北京212吉普车,而不是江西产JX212吉普车。因此,银行不得以该江西产JX212吉普车替代北京212型吉普车进行给付。

本章小结:

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制度具有丰富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债的基本知识,包括债的概念特征、债的要素以及债发生的原因以及债的类型。了解这些基本知识对于后续学习有重要作用。

思考题:

1、什么是债?债的要素有哪些?

2、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3、简要叙述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

4、简要说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5、简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及其区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