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汽车驾驶速成与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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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安全驾驶及急救(6)

(休克发生后需要安静休息,特别是骨折者,在可能情况下,尽量避免或减少搬动,并禁止惊吵。

④寒冷容易诱发休克,对于骨折、烫伤、出血等者,在天气寒冷时,要特别注意保暖。

⑤对休克者的睡眠姿势,除头部或胸部有较重的创伤外,一般应采用头低脚高仰卧式(通常脚比头高30厘米),避免发生脑缺血。

⑥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原则,如给予热茶或糖水(腹部内脏受伤不能喝),嗅氨水,实行人工呼吸等。

(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1.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类。

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受理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②现场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③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④裁决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⑤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⑥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有关工作时限

①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②尸体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③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④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4.车物损失鉴定

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5.有关复议规定

①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6.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②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③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造成2人死亡。

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②酒后驾车的。

③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④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⑤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交通事故责权分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车驾驶员不了解事故处理常识,对自己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以及应负多大责任也不清楚。有些事故本不应由驾驶员负责任,但驾驶员却错误地认为该由自己负责,心理压力过大,甚至畏“罪”潜逃。

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②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③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①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

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按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三、交通事故“私了”情形完全图解

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图中所示均为车全责。

①追撞前车尾部的。

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⑩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下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逆向行驶的。

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在有禁止调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调头的。

倒车的。

溜车的。

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⑩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一节)考证须知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③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④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⑤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⑥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2)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①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②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③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2)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3)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①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②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3.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②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③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④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⑤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⑥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2)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调头、夜间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