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发展中的民主:政治精英与村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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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言(2)

第二节 对有关政治构建学术研究的评述

一、有关学术研究

对中国的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已有相当多的中英文研究资料了。在一篇题为《中国地方民主与村民选举:西方学者的评判概念与方法》的文章中,冈特·舒伯特和陶希博认为,在西方学者对中国村民选举的研究中有三种研究视角:“系统地对西方有关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的研究文献浏览一番,不难发现蕴涵在这些研究中的三种认识范式或研究视野”。冈特·舒伯特在《中国的村民选举:民主的特洛伊?》中将中国村民选举研究中研究视角或方法归纳为四种。这四种研究方法与出现在南欧、拉美、东欧和亚洲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时的方法相似。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包括西班牙在内的一些国家着手开始向民主制度转型,并且形成了亨廷顿所说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一部分。先前有一些研究试图解决丹克瓦特·罗斯托1970年所问的问题:“民主在什么条件下可能,又在什么条件下兴旺?”第一个视角的理论研究试图将解释民主化活力的关键集中在集体决策和政治干预上。这个观点的代是吉勒莫·奥多内尔、菲利浦·施密特和劳伦斯·怀特海合编的四卷本合辑《自极权统治转变:对未确定民主制的暂定性结论》。第二个视角的研究受到新制度主义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在政治经济学界颇为流行。第三个视角研究想恢复几乎被遗忘的政治经济学传统,用经典分析法揭示经济逻辑和政治逻辑间的关系。第四个视角也是最近的研究,关注的则是政治精英。

(1)现代化主义,将研究集中于村民选举的实施与村庄物质福利之间的关系上;

(2)制度主义,将焦点集中于选举的实施与中国农村的政治合法性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上;

(3)精英主义,关注的是选举实施过程中的行动者;

(4)政治文化,讨论的是选举之实施与村民的公民或民主意识兴起之间的关系。

二、影响村民选举的主要因素:现代化视角或方法

很多学者强调“结构分析”,将其视为检验“背景条件”即民主的先决要求的方法。一些学者则将“结构分析”替换成“现代化方法”。塞默尔·马丁·李普赛被认为是其中最杰出的代,他的研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同时也引发出来不少批评。就中国村民选举而言,一些研究者强调这些结构性因素,主要放在关注经济发展与村民选举的关系上。

根据在福建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一些村庄所做的一项调查,胡荣分析了经济发展与村民选举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发展同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有着密切的关联:经济发展可以提高村民参与的程度,同时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实行十分有益;经济越发达的村庄,村民委员会选举之竞选就越激烈。另一方面,据在浙江省所做的调查,何包钢和郎友兴发现,经济变量对民主选举的影响关联紧密,但村民选举与增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则不明显。在西方文献中,欧博文的一篇题为《中国农村实行政治改革》的论文常常为人们所引用。他发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似乎在富裕的村庄实施的效果要比贫困的村庄好。他声称,“我的田野调查和中国的统计数据明,符合标准的村级组织不成比例地出现在显得富有及有更多集体企业的村庄中”。但是,根据在河北省农村的一次田野调查,苏珊·劳伦斯认为,一些相对贫穷的村子在农村民主中走在前面,这与欧博文的意见相左。劳伦斯认为,“正因为村民难以管理,经济上也很贫困,地方政府觉得有必要实验新的农村治理形式”。戴慕珍认为,“高度的经济发展不一定带来实行民主改革的热情”。她说,“在经济发展水平与村级民主实施规则过程之间可能存在着反向关系”。艾米·埃普斯坦则支持民政部报告中的看法,认为在中等经济发达程度的村庄中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最有活力且最成功的”,这意味着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与村民选举的实施之间的关系不是直线形的,而是呈曲线形(凸弧)的。史天健证实,在中等发达水平地区的村庄是最可能出现自由、公正的选举:“在经济发展速度与村民选举之间的关系是呈凸弧形的,这就是说,较高的经济发展率会加速减少中国农村保持半竞争性选举的可能性,即一个县城的经济发展率越高,该县的村子中实行半竞争性选举的可能性就越低。”后来,从政治经济分析的角度,戴慕珍与斯科特·罗泽勒对现代主义范式做了一些修正。将其焦点集中在权力方面,在对村民选举的竞争性质进行了广泛研究之后,她们着重讨论了村庄的权力中心在哪里这个问题,认为村庄的权力中心直接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农村工业化程度,二是农民同村外经济联系的性质。戴慕珍与斯科特·罗泽勒也证实了埃普斯坦的假设。这个假设认为,参与同收入之间呈曲线相关,即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政治参与的上升速度就会减缓并呈下降趋势。

但是,徐勇教授否认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选举竞争性有关。郑永年教授也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选举的发展没有什么关联。美国杜克大学的牛铭实教授也不支持经济发展与村民选举的关联性。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牛铭实得出两个基本结论:1)一个村的经济因素对这个村是否采用差额选举没有明显的关系;2)一个村的经济因素是否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当选候选人的得票率有明显的关系得视个别县的情况而定。

而沈延生则明确反对建立村民自治机构,认为这是一种倒退现象,而且与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目前世界典型的发展模式,或者甚至与大众民意是不一致的。这个趋势说明一个事实,即现代民族国家总试图将它们的力量渗透进其统治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建立起正式的行政机构。根据同样的逻辑,党国英质疑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认为如果一些重要的物质、政治与文化因素在社会中缺乏,那么,村民自治则不能走向民主,如果政治制度缺少适当的制度化,那么过度的参与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局面的出现。

三、村民选举与村民的民主意识:政治文化视角或方法

也有一些研究是从政治文化角度进行的,所探讨的是选举实施和农民的村民民主意识兴起之间的关系。按照舒伯特和陶希博的观点,政治文化的研究视角“直接受到这样的假设所影响,即认为民主的实践造就民主的人,使中国农村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传统。‘民主的人’就是这样一些个人,他们不仅了解邻里利益,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政治道义担当由邻里扩展到社区,为社区谋福利,因此他们的政治意识也就开始突破地方界限。”在他们看来,“这种范式的中心问题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会不会逐渐使中国农民变成公民,这样的农民不再囿于村落的界限而把政治参与理解为权利本身”。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情况下,重视政治文化是很自然的。M·肯特·詹宁斯注意到中国农村三种不同参与模式的特点:“合作(集体)行为”“发言”及“接触”。詹宁斯认为,有一个现象引人注目:农民开始算计每一种参与形式的个人收益和成本支出。由此詹宁斯质疑这样的一个假设:生活在封闭体制中的农民往往具有狭隘的乡土观念,因而不接受集体行动;相反,农民相当了解他们的集体财产是什么,也知道必须采取措施免遭腐败干部的侵犯。史天健将焦点集中于半竞争性选举的实施及选民参与村民选举的动机:如果选民对不同的候选人有选择的机会,那么其参与的愿望明显增强;在半竞争的选举中,拙劣的政客会受到惩罚;而在非竞争的选举中,人们不愿意去投票;在半竞争性的选举中,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促进真正民主,这一信念增强了参与的动机。因此,史天健认为,半竞争性的选举将会对中国政治的长远变革产生影响。而李连江教授则分析了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参与之间的关系,包括权利意识的增长。通过对不同被访者所谈情况的评估分析,李连江发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民主的基础上获得了新的合法性,其言行举止呈现出明显的“抵触文化”的特征。在他的调研中揭示了村民选举的质量(主观和客观的)同不断增进的村民政治参与意愿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互强将会大大地改变中国农民的政治文化面貌。欧博文和李连江考察了中国农村的不同政治抗争形式,区分了“顺民”“钉子户”和“刁民”。他们特别关注“依政策抗争者”这个类型。他们的结论是,中国农村权利意识的激活是公民社会的先兆,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将迅速地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肖唐镖等通过对江西省40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研究发现,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改变了一部分村民的政治面貌,这些村民由选举之初的被动参与变为后来的主动参与,村民选举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兴起。

四、村民自治制度、运行机制和选举实施:制度主义视角或方法

很多学者和中国政府官员,尤其是中国学者集中于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制度和运行机制。这种制度主义视野“立足于观察的基础之上:参与提升了人们介入政治的意愿,因此整个制度即使只有部分的民主性,也会得到加强。他们接受这样的假设,即政治体制正在经历自下而上地缓慢变化:如果政治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直接选举,那么对当选干部的‘结构性约束’将改变他们的政治态度,执政党也不能不顾这个事实,假如它不想让政权去冒动荡的风险。角色研究是制度研究的重要途径,所谓‘角色研究’,也就是观察村民选举过程中各种角色的现,这些角色所采用的策略,就是力图平衡村庄权力关系的节拍、程度而尽力完善选举程序。”他们所关注的,不仅是过去20多年实施村民选举后所带来的有利影响与结果,同时研究了所存在的问题,他们尤其热烈地争论了选举实施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其中的制度有没有起作用?如果起作用的话,它是怎样起作用的?”一些学者评论这些研究属于法律的、规范分析或新制度主义分析学派的。新制度主义的分析,强调的是行为的固定形式与规范相联系,强调参与者的背景角色。没有正当制度,“民主不会产生,也不会长久稳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派民主的解释取代另一派,使他们多余了”。

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由王振耀领导的研究小组系统地研究了村民选举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村民选举的组织性机构、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选举方法、候选人遴选、投票、选举结果、运动、村民参与、撤销、补选和修正等。1995年,他们公布了另一份关于中国村民代大会的报告。1996年,同一个研究小组出版了《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它是一份研究与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相关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规章的报告:从中央、省、县到乡镇和村。

按照墨宁的观点,尽管村民选举并不会产生革命性的变化,但是,村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产生了新的认同,即村民选举的质量越高,村民委员会主任与村民之间的信任程度也就越高;如果村民对选举的兴趣越大,那么,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政治距离也就越小。墨宁的结论是,村干部—村民之间结成一种“选举联结”,明农村政治稳定和有效管理有赖于廉洁的选举,尽管选举的结果还需要获得官方的认可。史天健分析了负责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事务的党政干部如何创造性地把抽象的政治概念分解成一步一步的操作程序:第一步,即使存在许多瑕疵,目的在于把制度框架搭建起来,使其具有合法性。有了这种艰难的第一步,第二步走起来就容易得多了。一些外国的组织,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卡特中心和国际共和研究所,都主持过田野工作并写出报告,描述和分析了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地位和缺点。例如,罗伯特·A·帕斯特和谭青山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成功与不足。

五、中国民政系统与地方官员的角色:精英主义视角或方法

另外,也有一些研究关注的是村民选举过程中行动者本身。正如冈特·舒伯特所说的,“他们关注行动者调整节奏和开展此过程的策略。中高层干部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通过农村民主升迁变化的重要职员”。这个视角集中于行动者在实施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中所采取的策略,其基本的假设是,高层与中层领导干部是推进乡村民主最为关键性的行动主体。

在四川省达川市所做的案例研究中,徐勇教授发现政府在实施村民自治中扮演了积极角色,政府官员如达川市民政局局长对该市村民自治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他指出了政府的六个功能:初创、动员、引导、推动、标准化以及唤起人们对地方官员角色的注意。他的结论性论点是,只有通过政府行为,农村民主化进程可保证正常地进行,民主化成就才能被巩固。吴毅通过对村民选举的案例研究,分析了村民自治中村庄精英的有利地位,描述了这些精英是如何实践新的村治规则、规章。仝志辉把村民选举描述为一个激励精英的过程,选民不能自己形成共同利益的共识,并拥有稳固的投票效能感。结果,他们就需要动员力量。“这时,精英们就登上了舞台”。

在安娜·图尔斯顿看来,村民选举的发展更取决于政府官员而非群众或非政府组织。她认为,进行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最成功的村庄,是那些得到决意实施村级民主的高层机构关注的村庄,而村民选举只有在选举官员得到适当培训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地进行。裴敏欣论及一些村庄可以有效地实施自治的一个理由是,“归功于地方政府起到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民政局),它们组织、监督选举。”在核实了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选举的关系后,艾米·埃普斯坦认为,“地方选举的发展要依靠地方和省级官员的支持”,并指出“给中国农村带来民主种子的不是普通大众,而恰恰是中国政府中的改革者”。史天健教授注意到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过程中行动者的作用,即民政部官员、国家领导人、地方官员、村干部、农民和外国有关人士,尤其注意民政部有强烈改革意愿的领导作用。根据史天健的观点,成功的选举改革的关键“在于改革者有能力找到一条实现其目标的有效途径”,在中国,这些改革者是“追求民主的中层官员”。他认为,“才智、技巧和干练,是政界人士理解制度界限、形成优势地位、规划策略以达到目的的关键因素。”他集中分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的历程,强调了国家民政系统的领导作用。他认为,民政部发挥了推动作用。在起步阶段,他们仅仅关心选举的执行和选举结果的认可,当觉得比较稳妥之后,就开始制定新法规,规范与纠正各地存在的选举舞弊行为。民政部的官员所采取的策略就是,与地方干部和村民群众走到一起,以对付那些阻碍村民自治的势力,最终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

六、学术批评

以上这四种视角或认识范式又被分为两类:1)结构性或功能主义的;2)过程或发生学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和制度主义的方法是结构性的,而精英主义是发生学的。

现代主义视角代中的结构性因素(变量)确实对民主政治建设来说相当的重要,但是,这种视角也有一些局限。对“结构性方法”的主要理论争论在于它对政治行为因素的忽视,缺乏政治变量。就中国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而言,中国农村结构的成分如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并不显得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为什么在经济发展水平比城市低下的中国农村出现大家较普遍赞许的民主选举呢?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比农村高得多,但是,很明显,城市的民主建设要远远落后于农村。为什么各省之间村民自治的实施有所差距?为什么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不一定有高质量的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结构性方法”对这些问题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不少实证研究都在挑战这个方法。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经济发展和村级民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本文第二章将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这个结论说明以现代主义视角为代的“结构性方法”在解释中国村民选举与自治上具有局限性:解释力的不足。

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提出,规范、宪法和权利是民主政治体系必需的部分,这是对的。“民主不可能在一个没有基于人权规则的稳定及可预测的规则系统下而存在。”但是,很多学者指出这个分析范式也有一些弱点。关键在于,在非民主的政治体系中第一步是如何建立制度为民主动员提供条件。假如制度本身很弱,那么,相关的领导的直接影响力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就会加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稳固并不是源自制度自身的力量,关键来自精英竞争和利益讨价还价中的情况。”在中国农村民主历程中,最早建立村民委员会和选举试验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的一些村庄,在得到国家领导人支持和各级政府推进之前是没有形成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

很多个案显示“影响一个地区村民选举最直接和重要的因素是政府的态度和行动”。但是,遗憾的是,很多学者都忽视了在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过程中政治精英的角色和功能,忽视了精英与民主制度和法律的关系,甚至上述所提及的像史天健等学者对此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正如傅士卓指出的,“精英政治的研究最近几年为学界忽视了。”“但是,对精英面对事件的反应作仔细分析是当代中国的重要部分”。因此,对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在学术上的研究仍然存在缺憾。就本书作者所知,本书是目前唯一一本最深入、最系统地探索了中国农村中政治精英构建村级民主的著作。

七、关注政治精英及其构

建精英主导的民主化模式有一个国内政治背景。历史上,中国传统社会是由精英控制和管理的。县级及以上的官员由朝廷指派,农村社会则由乡绅控制。精英统治在政治上构成中国传统的特征。即使到现代,中国盛行的依然是精英政治。例如詹姆斯·K·通兰和布兰特利·沃马克指出,中国共产党1949年后坚持推行的是精英概念下的政治领导,而中国的政治体系是与平民主义相对的高度建构和集权的:“帝国政治制度的政治权威构架基本上是精英主义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官员与平民之间的区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泾渭分明的……少数握有权柄的精英与无权无势的民众之间的这种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传统中国政治的一个明显特征”。同时,他们指出1949年后主导中国共产党的依然是精英主义的理念。

在中国,“群众被视作由政治活动家所鼓动和组织起来的社会阶层……而不是享有法律和民事权利的个人。”中国政治文化通常使用“民众”而非“个人”或“公民”,显示出中国政治的精英主义特点。中国民众或许需要组织和鼓动。例如,已故的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著名教授邹谠曾经指出,从“民众”到“公民”、从干部到官员的运动,对政治稳定和中国的社会安定都是必需的,干部发动群众,官员行使政治。换句话说,中国农村民众是民主化的“客体”,而政治运动则等待发动。当然,这不意味着村民就没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希尔斯在其《新兴国家的政治发展》中分析了“监护式民主”政治体制的一些特点:所有存在于民主国家的制度都具备了,选举也定期举行,政治意见的达十分活跃,政治参与也日趋积极,但是,执政党和政府行政机构依然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他指出,监护式民主政体和政治民主真正能够为这些新兴的国家的民主化提供一种更为现实的道路。1997年钟扬等人在北京所做的一个调查研究明,中国人的文化与行为模式依然是精英主义取向的:“北京人赞同一般与抽象的公民自由与民主的原则。然而,他们的文化与行为模式依然是精英主义取向的,服从权威与偏向于秩序。”农村的情况显然也是如此。

另外,中国的村民选举并不例外于国际经验。乔治·索伦森指出,现在世界上不少向民主转型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自上而下转化来的,即精英主导的转化。即便“19世纪以来大多数西欧民主制度的发展均可被看作是从精英主导体系开始,然后才渐渐转变为更多地由民众主导的体系”。事实上,不少关于欧洲和美国民主化的学术研究就是关注其精英的因素。

对精英的关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在过去20多年里是如何演变的,也可以给我们提供对该过程更精确的描述和分析。但是,我们必须记得中国情况是很复杂的,以至我们不能无视任何其他因素而仅从一个纯粹的因素来解释中国的事情。重要的是“选择的方法需要与所研究的问题相匹配;如果这样,那么不同方法都可以对理解我们手头的材料产生有价值的贡献。”像史天健、仝志辉和其他人一样,本书作者将政治精英与他们的构建当作中国村级民主进程中的一个中心因素加以考虑。

当然,政治精英有各种利益和意见,也不是每个政治精英都有兴趣和会承担义务去推进村级民主。但是,作为一个概念,“政治精英”是可以运用的。当然,其他行动者也肯定对村级民主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