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泥河湾自然保护知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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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进入泥河湾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97.泥河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泥河湾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原地质矿产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试行)》、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98.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99.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要由谁提出申请?由哪个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100.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确定及撤销、变更要经哪个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101.保护区内是否允许砍伐、放牧、狩猎、开垦、开荒、开矿、采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违反本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在泥河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103.泥河湾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要不要遵守管理处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104.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哪几个功能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105.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106.外国人进入泥河湾保护区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核心区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缓冲区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实验区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110.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界碑、界桩、说明碑、宣传碑等保护区设施能不能擅自移动和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说明碑、宣传碑等设施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2.国土资源部新出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于何时正式生效?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国务院通过并颁行的,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113.法律意义上的古生物化石的涵义是什么?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114.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归谁?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15.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116.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17.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内涵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上述以外的古生物化石属于一般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118.古生物化石能不能买卖?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对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开展保护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20.在泥河湾保护区挖掘古生物化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并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古生物化石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21.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