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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注经济热点问题,做足投资前的功课(2)

作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必然会对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最佳方式进行投资。在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证券投资。

(2)实业投资。

证券投资涉及的税收知识并不多,如股票投资现在只缴纳印花税,其他税收暂时免征,所以我们在这里不做详细的讲述。我们主要讲述实业投资的税务知识。一般而言,个人可选择的实业投资方式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私营企业。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下面就各种投资方式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进行分析。

1.个体工商户的税负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某个体工商户年营业收入54万元,营业成本42万元,其他可扣除费用、流转税金2万元,其年应纳税额为(540000-420000-2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28250元,税后收入为100000-28250=71750元。

2.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

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依年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适用税率为35%,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实际税负为14250÷60000×100%=23.75%。

3.私营企业的税负

目前设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股权收入。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就承担了双重税负。

由于单个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只占企业全部权益的一部分,其承担的责任也只占企业全部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因其取得的收益是部分收益,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负个人投资者也按出资比例承担。

例如:个人投资者占私营企业出资额的50%,企业税前所得为1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税后所得为120000-39600=80400元,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为80400×50%=40200元。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200×20%=8040元,税后收入为40200-8040=32160元,实际税负为(39600×50%+8040)÷(120000×50%)×100%=46.4%。

4.合伙企业的税负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就已确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合伙企业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每个合伙人仅就其获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合伙企业有5个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均为20%。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为30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均分。这样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0×2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税后收入为60000-14250=45750元。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的实际税负为23.75%(14250÷60000×100%)。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通常而言,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私营企业的税负最重。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三种企业形式中,私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而合伙企业由于多方共同兴办企业,在资金的筹集等方面存在优势,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少。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较低的税负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发展。个人投资者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投资陷阱不可不防

投资是通往财富殿堂的必经之路。在这条路上有数不清的宝藏,但也有令人防不胜防的一个又一个陷阱。这些陷阱随时都有可能张开血盆大口吞噬掉投资者的资本,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8年底,纳斯达克前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设下投资骗局被捕,涉及款项高达500亿美元,诈骗影响已经超出美国本土,波及世界主要银行和对冲基金,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汇丰控股等企业都成为其受害者。

曾经有人开玩笑地说,如果以投资工具来比喻麦道夫,他被视为是最安全的“国库券”。现在,这个号称“最安全”的人开了全世界一个最大的玩笑,多国金融机构、富豪名流纷纷掉入麦道夫的陷阱。

最惨的是那些血本无归的个人投资者,他们中有好些人把自己的全部积蓄或者养老的钱投了进去,现在却损失殆尽,真是欲哭无泪。

其实,麦道夫的投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他采用的是“庞氏骗局”的手法,即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客户的利息,只要投资源源不断被吸引过来,诈骗阴谋就难以被发现。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多客户大批支取现金,促使麦道夫的骗局最终曝光。

麦道夫诈骗案给所有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陷阱无处不在,投资必须慎之又慎。除了这种金融诈骗外,还有好多种投资陷阱,需要投资者注意。例如,2007年的“祝氏招商加盟集团”骗局,使全国有2万名投资者上当受骗,被骗资金总额高达30亿元。祝氏招商加盟集团“总部”的规模并不大,旗下却有十多个同时在全国招商的服装品牌,其中一个品牌的省级独家代理商,全国竟有300多个……如此多的破绽,却屡屡蒙混过关。

由此可见,许多投资者的防骗意识和能力都很差。总括起来说,投资者要警惕以下几种类型的投资陷阱:

(1)以联合养殖、种植、合作造林名义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2)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为名进行“购后返租”、“产权式商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3)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流动促销等作诱饵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活动。

(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的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5)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行为。

这些投资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肆宣传该投资项目“低风险高收益”,甚至是“零风险高收益”。这其实是不折不扣的“诱饵”。投资者千万不要相信这样的好事。如果真有这样好的投资项目,他们肯定会自己做。投资者一定要记住: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掉馅饼!

总结起来,这些投资陷阱的特点如下:

(1)告诉投资者能“一夜暴富”。

(2)告诉投资者“无风险高收益”。

(3)迅速给投资者“甜头”。

(4)披上合法的外衣。

(5)虚构“有实力”的形象。

(6)构建“神坛”,打造“神人”。

(7)告诉投资者是创新项目。

(8)告诉投资者是海外项目。

如果投资者遇到具有以上特点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多考察,多询问,不要发财心切,贸然行动。投资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来规避投资陷阱:

第一,要克服自身的弱点,如贪婪、贪便宜;企图走捷径;无知;从众;冲动;心存侥幸;好了伤疤忘了痛等。

第二,运用六步自问法(有这样一条通行规则,如果一个项目听起来过于完美,那它基本上就不是真的):

(1)是什么人(法人)卖给我产品?这个人的信誉如何?

(2)他拿我的钱干什么去?有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吗?他靠什么赚钱?

(3)我买到了什么?我赚什么钱?我赚钱有保证吗?

(4)投资收益率合理吗?过高的投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不可信的,比如每年30%以上。

(5)我一旦不想要这个产品了,能卖出去、能套现吗?

(6)如果产品卖不出去,我能留着自己用吗?

总而言之,投资者在进行一项投资时,一定不要操之过急。就像我们平时买衣服、买食品的时候都要考虑一番,投资也是一种买卖过程。我们要对投资的产品做必要的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资料,作为决策的依据。对于那些毫无资料可查的项目,就要慎之又慎了,或者就直接不投,抛之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