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县衙以下的基层社会,存在着三个非正式的权力系统:一是附属于县衙的职业化吏役群体。二是里甲、保甲等乡级准政权组织中的乡约地保群体。三是由具有生员以上功名及退休官吏组成的乡绅群体。乡绅是乡村社会的精英,官家往往会通过他们来管理乡村的民间社会。一方面乡绅阶层大都是民间受过良好的教育,往往能自觉成为官家制度的维护者,另一方面这些人又代表了乡村社会的利益,当朝廷过分干预乡村事务时,他们又会站到乡村社会的一边。官绅之间的互动更多是体现在与民间社会争利,很多时候官绅之间的博弈,是建立在民间社会的基础上。从民间社会取利是双方的共同的目标,而利益底限在这里就成了官绅之间的灰色地带。其实这是一个官、绅、民的三角关系。第三者倒向谁,利益的天平也会随之倒向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