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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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论父权与财产权共同作为统治权的根源

在前述几章中,我们已经弄明白了我们作者所认为的亚当的君主政治是怎么一回事,也知道了这种政治建立的依据是什么。“父权”和“财产权”是他特别强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那些他认为能够最好的替将来的君主们推导出专制权力的基础。因此,他提出,“取消天赋自由说的各种谬误与障碍”的方法,就是“保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从这一点出发,他对我们说,“财产权的起源必然是统治的根据和原则”;“一切君权的基础在于儿子对他们的父亲的从属”;“尘世上的一切权力不是从父权派生,就是篡夺父权而来,这是唯一可能的权力的起源。”至于怎样避免“财产权的起源必然是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与“父权是唯一的权力的根源”共用时的自相矛盾,在这里我且先不加讨论。既然除了“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权力的起源”,为什么又说“财产权的起源是统治的根据和原则”,这一点真是很难理解。正如领地的主人与儿子们的父亲不是一个概念一样,“财产权”与“父权”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而且我也不明白上述哪一个论点与我们的作者说的有关上帝责罚夏娃的话 “那就是赐予统治权的最初的诺言”相吻合。因此,如果那就是统治权的起源,那么,根据我们作者自己的认识,统治权便既非源于“财产权”,也非源于“父权”。因此他为了证明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而引用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作为一切权力的唯一基础”的“父权”相矛盾;因为,如果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君权,那它一定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而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

但是,让他自己去解释这些及其他众多自相矛盾之处吧,任何一个读者,只要稍微留心一下他的着作,都会发现许多的矛盾。我们现在来考察一下,“亚当的自然的支配权与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来源是怎样一致起来的,以及是怎样用来解释和确定后世君主的资格的,这些君主,按照我们作者的规定,除了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以外别无选择。让我们假定,亚当根据上帝的赐予而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主人和所有者,其权限如同罗伯特爵士所能够期望的那样广大;让我们再假定,亚当根据父亲的权利也取得了对他的儿女们的无限的最高的绝对统治权。那么,我要问,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将会怎样。我敢肯定地说答案就和我们的作者在他着作的好几处地方所说的一样:它们将传给第二代的儿子。但是,要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传给同一个人,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因为如果我们确定父亲的全部所有权,全部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还要再找一些证据才能确定这一点),那么,长子就据此而具有了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也就是父权,却不能由继承而取得;因为这权利只有凭“生育”儿女才能获得,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对不是自己生育的人具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假定一个人即使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唯一条件,也能够享有对任何东西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父亲仅仅因为“生育”之事,而没有其他理由,就具有对于他的儿子的“自然的支配权”,那么,他不生养他们,就不能享有这种对他们的“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无论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一个被生育出来的人,正是因其出生而成为生育他的人的臣仆”这句话对与不对,都只能得出如下的结论: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他的兄长的臣仆,除非能够假定一个人因为同一个理由而同时受两个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或者假设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一个人之所以应受他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只是因为他是他父亲所生;而一个人也由于出生受他的大哥的“自然的支配”,即使他不是他的长兄所生。

那么,如果亚当的“个人的统治权”,即他对创造物的所有权,在他死后全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后代(因为,如果情况相反,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会寿终正寝),那么他的“自然支配权”,即父亲因生育儿女而具有的对儿女的支配权,随着亚当的亡故,将被平均分配给他的已生养儿女的所有儿子,因为这些儿子与他们的父亲有取得这种权力的同等资格。这样一来,建基于“财产权”之上的支配权就与建基于“父权”的支配权分离了,因为作为子嗣,该隐独自取得了“财产权”带来的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兄弟们则与他平分了“父权”带来的支配权。对我们作者的学说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释不过如此,他置于亚当身上的两种统治权中,或者其中之一毫无意义,或者,如果它们二者都必须成立,那么它们的作用只能是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搅得混乱不堪。因为,他的理论是建立于两种统治权之上的,而这两种权利却不能一起传承,他也承认两者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同意“亚当的儿子们依据个人的统治权,各自有自己的领土”)他总是使人对他的原则产生怀疑,不知统治权到底在什么地方,或者我们到底应该向谁表示服从,因为“父权”和“财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在亚当死后,马上便落到不同的人头上。两种权利究竟应该谁去谁留呢?

还是让我们考察一下作者自己就这个问题向我们所作的解释吧。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话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未死以前,因为亚当的赏赐,认可,或某种让渡,凭借个人的支配权,已经分别有自己的权力领域;亚伯拥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拥有他的种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里修建了一座城”。(7-1)这里,必须弄清楚,亚当死后,这两人究竟哪位是统治者。我们的作者说是“该隐”。他凭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该隐是初祖们众多继承人中的一个,这些初祖是同族人的自然的父母!他们既是他们自己的子孙的君主,又是他们的兄弟们的君主。”作者这样回答到。那该隐继承了什么呢?他并没有继承全部的所有物,也没有继承亚当全部的“个人支配权”。因为我们的作者承认,亚伯由于从他的父亲那儿取得资格,“凭个人的支配权,自己拥有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亚伯凭“个人的支配权”而拥有的东西,该隐就无权支配,因为他不能对已经由别人支配的东西再享有“个人的支配权”,所以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也一道消失了。因此就暂时有两个统治者存在,而我们的作者所想象的“父权”资格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该隐也就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了,否则,在亚伯有“个人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将仍然保留对他的统治权;这就将导致“统治权的第一根据和原理”与财产权毫不相干,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反对都无济于事。诚然,亚伯在他父亲亚当去世之前就死掉了,但这无碍于本论点,因为无论是说亚伯还是塞特,或者任何一个并非该隐所生的亚当的后代,这一论点都可以用来反对罗伯特爵士。

在他说“诺亚把全世界分配给他的三个儿子”时,也碰到了同样的困难。我要问的是,诺亚死后,我们在他三个儿子中的哪一个人那里发现了“君权的建立”呢?如果像我们作者所说他们三个人都有君权,那么,君权就是来自土地的所有权,是基于“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什么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是君权之来源的理论便要完蛋,那大肆宣扬的“父亲身份”也就彻底消失了。如果“君权”传到作为诺亚长子和继承人的闪(Shem)手中,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讲的“诺亚用抽签的方式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将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分别指定”,这些都是徒劳之举。他给三个儿子的世界分配,没有什么好处,也达不到什么目的,因为无论诺亚在世时说过什么,他死后闪都应成为他的兄弟们的君主。那么,诺亚分给含和雅弗以土地的承诺便失去意义了。否则,如果这个让他们具有对分得的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承诺有效,那就产生了两种权力,它们互不隶属,由此,他们收集的那些旨在反对“人民权力”的困难也随之而来。关于这一点,我打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需把“人民”两字改成“财产权”就可以了。“尘世的所有权利,或是由父权派生而来,或是对其篡夺而来,除此之外,不管什么权利都没有其它的起源;因为,如果承认权力有两种,并且互不隶属,那么,谁是最高的权力这个问题,将会永远争议不清,两个最高的权力也无法协调。如果父权是最高的,那么基于个人的统治权的权力便只得从属和依赖它;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父权便只能屈居第二,只有得到财产所有者的许可才能行使,但这事一定会打乱自然的计划和过程。”这是作者自己驳斥两种独立权力时的议论,我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是把“人民的权力”替换为基于财产权的权力而已。在这儿,他回答了他自己竭力反驳两种不同权力的论证之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他如何在任何可以让人接受的意义上,从“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从并非一直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父权”和“财产权”这两种不同资格中,寻求一切君权的。根据我们作者的自白,显而易见,亚当和诺亚两人一死,继承问题一发生,这两种权力就立刻分离了。(7-2)可是在我们作者的着作中,却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当觉得它们能很好地为他的目的服务时,就不放过利用其中任何一个的机会。下一章里将更为充分地展现这种谬论,在那里,我们将仔细考察亚当传授统治权给后世君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