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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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论征服(1)

除了上述阐明的以外,政府根本没有其他的起源,社会也只能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即便如此,然而野心把世界弄得混乱一片,以致于在构成了人类历史的如此之大的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嚣中,人们很少关注到这种同意。所以,有许多人误把武力当作人民的同意,把征服看作是政府的起源之一。然而,征服与建立任何政府不可同日而语,正如拆毁房屋不是在原处重建新房一样。当然,为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常常需要破旧,然而,假如没有人民的同意,就根本无法建立一个新的结构。

一个侵略者,因使自己与别人处于战争状态,蛮横地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根本无法通过这种不义的战争状态取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对此,人们都很容易赞同,因为人们难以想象,山贼或海盗应当有权支配他们用暴力征服的人,或者认为人们应当受他们在非法强力的威胁之下作出的承诺所约束。假如某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尖刀指向我的咽喉,威逼我签订将我的产业转让给他的合约,这会让他得到什么权力的根据吗·这是一个不义的征服者用刀剑逼我服从时所获取的权力根据。无论由头戴王冠的人作出还是由微贱的人作出的损害与罪行,都没有什么区别。罪犯的名次及其团伙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性质有什么改变。唯一的差异只是,大盗惩罚小盗,让他对自己服从,而大盗们太过强大,这个世界软弱的司法力量根本没有办法惩办,因此得到桂冠和胜利的嘉奖,反而攫取了惩处罪犯的权力。这么一个侵入我家的强盗,对他我有何救济之法呢·那就是只有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可是,或许我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可能我由于残疾行动不便,遭到抢劫而无钱诉诸于法律。假如上帝剥夺了我谋求救济的一切办法,那我就只能忍耐了。但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向以前拒绝我的法律寻找救济;他以及他的儿子可以再次起诉,直到他取回他应当享有的东西为止。但是,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子女,在人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申诉。他们可以像耶弗他那样向上天诉请,一直重复他们的诉请,直到恢复他们祖先最初的权利为止,这个权利就是需要有一个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欣然默许的立法机关支配他们。假如有谁反对,认为这会导致无休无止的纠纷,那么,我要答复说,这不会超过司法所导致的纠纷,假如司法受理所有向它申诉的人的话。假如一个人毫无理由地骚扰其邻人,他就会受到邻人所申诉的法庭的惩罚。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他有足够的理由,以及值得花费与申诉有关的精力与经费的原因。原因在于,他要对一个不能被欺骗的法庭负责任,该法庭必定是会权衡所有人对同样是社会的成员也就是人类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而施加处罚。显而易见,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由于这个原因就有权强迫被征服者对自己臣服以及顺从。

但是,假设我们认为正义的一方最终取得胜利,同时对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进行考察,看一看他将得到什么权力及对什么人享有此类权力。

第一,不难看出,他并未由于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与他共同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那些同他站在一方进行战斗的人们,不能由于征服而蒙受损失,他们至少必得是如同以前一样的自由人。最普遍的情形是,他们依据一定的条件出力,这就是说,他们可以与其首领分享战利品中的一部分,以及其他依靠胜利得来的利益;或至少应得到失败者的国家的一部分。我所希望的是,被征服的人民并非因为征服而变成奴隶,并不过是为了显示他们是其首领胜利的牺牲品而戴上桂冠。利用武力建立专制君主统治的那些人们,使他们的英雄,也就是这些君主国家的创立者,变成肆无忌惮的德洛坎塞之徒,却忘记了除了这些人他们还有军将兵卒在战争中帮助他们取胜,或帮助他们镇压或与他们共同占有其所征服的国家。某些人说,英国的君主制是在诺曼人的征服时期建立的,因而使我们的君主获得享有绝对统治权的根据。倘若真是如此(但从历史上看,却并非是如此),而且威廉王有对英伦岛作战的正义权利,那么,通过征服他取得的统治权也不过是对当时居住在这里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起作用。无论征服会形成怎样的统治权,与威廉一起来的并协助他征服的诺曼人,以及他的所有后代,他们均是自由人,不会由于被征服而变成臣民。倘若我,或其他什么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请求自由,就很不易作出相反的证明。显而易见,既然法律没有区别这些民族,它就没有想到要使他们的自由或利益有什么不同。

假设(尽管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没有形成一个国家的人民,被同样的法律所支配,具有同样的自由。让我们再来看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能享有哪些权力;我认为,此种权力纯然是专制。他有绝对的权力,支配那些因不义战争而失去其生命权的人的生命,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以及财产,甚至那些事实上参加了战争的人的财产,他们却没有这种权力。

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仅仅是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以不义武力攻击他的人们。原因是,人民没有授予他们的统治者行不义之事的权利,比如发动不义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来没有这种权力),既然如此,那么,只要他们没有实际地煽动该战争,就不应该认为他们要对不义战争中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就如同不应该认为他们对于其统治者、对人民或他们同一国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加的任何强暴或压迫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授权其统治者去做这一件或那一件事。固然,征服者一般不对这些加以区别,而是别有用心地凭借战争的混乱来混淆一切;不过这仍然无法改变正义,因为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原因,仅仅在于被征服者用暴力进行或支持过不义之举,因而他仅仅只能支配那些同意这暴力的人们,别的人则都是无辜的。征服者不具备权利统治那个没有对他作出任何伤害的国家人民,也就是那些没有将自己生命权放弃的人们,如同他不具备权利统治其他任何没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衅而与他和睦共处的人一样。

第三,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取得的支配他所打败的人权力,全然是专制性质的,后者因处于战争状态而使自己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于是使征服者具有了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的绝对权力,然而,他无法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也享有什么权力。初听起来,这好像无疑是个很奇怪的说法,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背道而驰。谈到国家领土,最通常的说法是指那些由征服而得到的土地,似乎占有的权力仅仅凭着征服就使之得以转移了。然而,倘若我们仔细思量,无论强者的做法被如何普遍地采用,总是难以成为正确的准则,哪怕在被征服者的顺从之中有一部分,对于征服者以剑刃强加给他们的境遇连任何争辩都没有。

在所有战争中,暴力和损害往往是交缠在一起的,侵略者利用暴力对付那些与他进行作战的人们的身体,且很少不损及他们的财产,然而,令一个人置身于战争状态的仅仅是暴力的使用。因为,不管是从暴力开始造成损害,或是暗中以欺诈造成损害,他都拒绝赔偿,并用暴力对那种损害(这与一开始使用暴力造成的损害一样)加以维持,正是对此种暴力不正当的使用造成了战争。因为,一个破门而入的人,把我用暴力赶出门外,或温和地进来,用暴力把我挡在屋外,他所做的实际上是一回事。我现在所讨论的情况,是假设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处于没有可以向其申诉的、双方都服从他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所以,对暴力的不正当的使用是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原因,谁犯了这种罪行,谁就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原因是,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却使用像野兽一样的暴力,他就有可能像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最终会被他用暴力进行侵犯的人所消灭。

父亲的过失并非子女们的罪过,尽管父亲暴虐不仁,子女们却可能是有理性的与和平的;因此,父亲因其过错和暴行仅仅只能丧失他自己本人的生命权,而并不能使他的子女被他的罪行或破坏所牵累。自然出于尽可能地保护全人类的目的,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其子女,使他们免于死亡,所以他的财产还是应当继续属于他的子女的。原因在于,如果他们因为年幼、不在战场或自己擅自决定,并且没有参加战争,那么,他们就没有做任何放弃财产的事情,征服者也不能只因为他已经征服那个企图以暴力毁灭他的人而有任何权力将他们的财产夺去;即使他可能对财产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在防卫自己的权利时所遭受的损失,至于这在怎样的程度上涉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将在后面加以论述。因此可以得出,一个人通过征服具有支配另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他可以随意毁灭他,但是不能因此有权支配他的产业,不管是占有或是享用。因为,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使侵略者的对方有权将他视同野兽而夺取他的生命并随意消灭他,但使他具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仅仅他所蒙受的损失。就像尽管我可以杀死一个半路抢劫的强盗,却不可以(这似乎并不常见)夺取他的金钱,而将其放走;这样做抢劫的人倒变成是我了。强盗的暴力和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让他放弃了生命权,但这并未赋予我以享受其财产的权利的依据。所以,征服的权利只能限于到参与战争者的生命,而不过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才关系到他们的财产,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