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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文学体裁与分类

第1章第2节 文学体裁与分类

文学体裁

文学体裁是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它是文学形式的因素之一。一切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都

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的文学作品是不存在的。这犹如人们做衣服,必

定要量体裁衣,选择一定的样式。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学体裁,例如

史诗、神话、寓言、叙事诗、短篇小说、中篇小说、长篇小说、悲剧、喜剧、正剧、抒情散

文、杂文、报告文学等。

文学体裁的分类

各种文学体裁具有各自的特点。各种文学体裁在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

自不同的特点和效能,这成为它们的区别。历来的作家、文学评论家,为了研究、掌握各种

文学体裁的规律、特点,以推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发展,不断地对各种文学作品进行归

纳分类,于是出现了一些文体分类的理论、著作。历来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

准,因而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

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

”,一种是“四分法”。

“三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

类,戏剧类,抒情类。这种分类标准在外国相当流行,亚理士多德早就明确地指出:文学模

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像荷马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

物), 部梢允贾詹槐洌米约旱目谖抢葱鹗觯箍梢允鼓》抡哂枚骼茨》隆薄U馐恰叭?

分法”最早的说明,所谓“像荷马那样”指的就是叙事(史诗)类;“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

”指的是抒情类;“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模仿”指的就是戏剧类。亚理士多德以后,西欧一些

著名的文学评论家,贺拉斯、波瓦洛等都沿用这种分类标准。到了别林斯基“三分法”这种

分类标准就得到更详尽、更充分的说明。别林斯基不但明确地把文学体裁划分成史诗类、抒

情类和戏剧类,而且研究它们的各种具体样式及其演变,认为“诗只有三类,再多就没有,

而且也不可能有了”。

依据“三分法”,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

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由于这

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

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

,“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

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

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

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

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

”。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

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

单的凑合。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

剧、正剧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

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

“在这儿,诗停留在内在因素、感觉和思索阶段的思想中;精神从外在现实退居为其自身,

并且把自己内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东西转变为自身)之无尽纷繁的色彩赋予了诗。在这

儿,诗人的个性是占主要地位,我们只有通过诗人的个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这类作品一

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

“四分法”

“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

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入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

学。我国普遍采用这种分法。

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抒情诗和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

,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

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

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

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

“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

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入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

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把

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不同于诗歌、

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文学体裁分类的相对性

文学体裁的分类只是相对的。因为,有些文学体裁在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收了其

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这一体裁和那一体裁互相交叉的情况。其次,有些文学

体裁,作者在运用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表现生活和吸引读者,往往吸收和运用了别的文学体

裁的特点。例如,散文诗这种体裁,按它所表现的内容来说,它具有诗的素质,饱含着作者

强烈的感情和想像,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现的,在体裁上同诗歌颇有区别,不如说更接

近于散文。这种体裁,是既可以归入散文也可以归入诗歌的。这是第一种情况的例子,至于

第二种可以以诗剧为例,就整体看,诗剧是属于戏剧类的,但它中间的唱词却是用诗的形式

写的,独立出来也

就是诗歌。此外,有些体裁,由于大家对它的内涵解释不一,因而在涉及具体作品的归类

时就有些困难。例如,寓言可归入小说,也可归入散文;而报告文学和短蔚小说有时就不那

么容易分得清楚。至于在同一类中的具体名称或界限不易划清(如长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界

限),那就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别林斯基在谈到“三分法”时说:史诗、行情诗、戏剧“

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

。相反地,它们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致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诗类的作品,却具备戏剧的特性,

或者相反”。这种情况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样存在的。这就充分他说明了文学体裁分类的

相对性,说明分类只能是大体的,而不是绝对的。

文学体裁的分类不但是相对的,而且也是随着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丰富发展而不断地发

展的。某一种文学体裁产生之后,仍然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我国的小说这一体裁,就

经过了六朝志怪、唐宋传奇、宋元话本到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以后的新小说等不同的发

展阶段,而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特点。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创作

经验的积累,为了表现新的生活,新的文学体裁必定会不断地产生,因而文学体裁的分类法

,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摄影技术与录音

技术的发展,在戏剧艺术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艺术这一综合艺术的新形式,因而又相应地

诞生了电影文学这一新体裁。其他如广播小说、电视剧、科学幻想小说等,都是近代以致现

代才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体裁。因此,倘若凝固不变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则

无法适应新体裁不断涌现的形势。

“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分类,抓住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的

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

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

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例如,把诗歌中的

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入两类。这样做

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优点,主要有下列几点:一是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

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

,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二是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

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

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三是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

统和丰富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