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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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遭遇黑心车主,使魏新芳伤心欲绝。一些朋友也说她:你救了人家的车,赔了自己的孩子,以后能否生育还是个问题。这么大的人生代价,人家理解你,同情你还有点价值,可你的一颗心换的是冷嘲热讽,你图的啥呀?

魏新芳面对冷酷的现实,对着自己满身的伤痕,一次次想到死。但是,她坚信自己与歹徒斗争没有错,而在这场搏斗中失去的孩子是无辜的,难道说我舍出命来的作为就该得到这种结果吗?如果当时自己胆小怕事,把车钥匙给了歹徒,自己在当时当地完全可以脱身,但这样做显然助长罪犯的气焰,车主必将遭受重大损失,自己为车主挽回了损失,为什么反而要受到车主的怨恨!这是不公平的,我要为我的行为讨个说法。魏新芳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自己与车主是雇佣劳动关系,自己又是在工作中为保护车主的财产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有责任和义务对其雇工负责。于是,她向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魏新芳诉讼,并于2000年1月5日立案,于3月8日正式开庭审理。单槐生、杨辉律师出于对魏新芳英勇行为的敬佩和对她所受待遇的同情,接受魏的委托,并义务为其代理。单律师认为:魏新芳在开出租车营运中为保护雇主财产而受伤,且失去已有两个月的胎儿,她因见义勇为遭受的重大损失,车主李某作为实际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应对魏有一定补偿的义务和责任。而且,魏新芳和李某之间存在个体工商户和雇员的关系,这一点李某已当庭承认,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管理分局也出具了李某登记注册为个体客运出租车业户的书面证明。因此,魏新芳在工作中为保护其雇主工商户李某的财产而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表现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某律师事务所邸律师也非常肯定地讲:既然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确立,不管有无劳动协议,在工作中因保护雇主财产而受伤,绝对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魏新芳一案仲裁员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我对魏新芳非常同情,但应否认定为工伤,必须依法处理。本案已终止审理,交有关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然后才能依法裁决。

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石家庄市个体出租车已有700多辆,且属于雇佣司机给车主包车出租,而车主依规定必须挂靠到某一出租汽车公司,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在运营中一旦司机在没有违章的情况下出现伤亡事故,雇佣双方如何处理解决,这方面引发的民事或刑事纠纷已很多,魏新芳一案是这一系列现象的典型,应引起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特别关注,希望此案能推动这一方面立法的完善。

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负责人对此事也表示关注:女司机为保护其雇主财产而身受重伤,雇主首先应从道义上承担一定责任。而且,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在案发前各自履行了双方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尊重法律,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从事个体私营工作的一位先生也认为:中国个体私营经济空前繁荣,那么个体私营工作者和其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虽然有法可依,但人们还是缺乏法制观念。魏新芳一案作为大众及传媒格外关注的典型个案,其裁决结果必将引起极大反响。

河北师律系师生对此案一直倍加关注。22岁的学生金融曾在本案申诉方一证人家中做家教,知道魏的事迹及遭遇后,就一直跟随魏取证、奔波。对李某夫妇的冷漠,她和她的同学们非常气.愤,对于魏新芳一案迟迟未有结果,作为热血青年,他们表示不理解。他们激动地对记者讲:我们是学法律的,我们认为我国必将逐步走上法制社会,法律将赋予人间公平,维护正义!可是,魏姐的遭遇却让我们看到了太多社会的阴暗面:冷酷、自私。如果法律不能弘扬真善美,不能抑制假恶丑,如果法律不能还魏姐以公道,真不知道我们学法律还有什么用?

一位同学激愤地讲道:见义勇为应该是人人学习并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不仅因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处境困难,还受到实际受益人的冷漠和恶意中伤,这从道义上、法律上无论如何是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在我们感到很迷惘,以后遇到类似事时还该不该见义勇为?看到魏姐字字泪、声声血,一步步从血泪中走上法庭、寻求法律保护来还自己一个公道的经历,我们感到很寒心。魏姐的事,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见义勇为到底在社会中是否得到承认?为什么现实中的英雄大都是光荣一时,痛苦一世,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正常现象何时才不再出现?我们呼唤法律、呼唤正义、呼唤爱心!

车主李某夫妇并不是歹徒,但是,他们对魏新芳一事的态度,确让很多的人感到气愤。在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魏新芳一案于3月8日开庭审理过程中,上庭作证的证人和魏新芳大都是不曾确过密切交往的人,而且大都是出于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感及对李某所作所为的义愤而出庭陈述事实,有力地驳斥了李某的谎言。作为证人之一的一位保险公司的小伙子,因魏新芳见义勇为的事迹才认识魏,和她可谓素昧平生,但是却勇敢地站出来,当庭揭露李某的谎言。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管理分局的白局长和其他同志对魏的仲裁诉讼也无偿提供了很多的帮助……人们对此案的裁决拭目以待。人们的心中有一杆秤,希望流血的英雄不再流泪。

尽管法庭对魏新芳一案迟迟不决,但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省会文明办的同志在关键时刻又一次介入了魏新芳事件。省会文明办主任薛建廷说:从法学意义上很难决断的魏新芳事件,但从文明角度看,可以说泾渭分明,一清二楚。魏新芳见义勇为身中八刀,这就是真、善、美,就是文明素质高的表现,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赞扬;而车主自私自利,见死不救,置魏新芳病情恶化仍无动于衷,这就是假、恶、丑,就是典型的不文明行为,我们文明系统的工作就是要弘扬人间正气,鞭挞丑恶行为。为此,我们和石家庄市运管处联合发起活动为魏新芳病情捐款。石家庄市运管处全体工作人员和石家庄市27家出租汽车公司8000名司机纷纷解囊相助,为魏新芳捐款28479元。省会文明办还从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中拿出5000元作为奖励送到了魏新芳手中。

除此之外,省会文明办还就魏新芳事件,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一次怎样对待见义勇为者的大讨论,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应该怎样进一步提高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认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市风有何重要意义?广大群众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见义勇为者等等。

在持续了一个多月的讨论中,石家庄市民踊跃来稿,到电台、电视台发言出镜,一些出租汽车司机自发地排成长龙等在电台、电视台门口,向魏新芳表示敬佩和支持。

一位叫杨彦朝的读者在《石家庄日报》社会新闻部主办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喝彩——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中这样写道:英雄的诞生,需要良好的土壤和环境。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和尊重英雄的浓厚氛围。近期笔者从报纸上读到两篇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令人遗憾。一是我市出租汽车司机魏新芳奋不顾身,与歹徒搏斗身负重伤而难以承担巨额医药费;一是湖北渔民张吉妹洪水中救人,不幸失手而被判赔偿损失。两个人的遭遇说明,社会上见义勇为的良好环境还亟待进一步完善。试想若见义勇为者一再因义举而被误解,而经济受损,谁还会再做善事?再行义举?所以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改善英雄辈出的条件和环境。1.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力度,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厚待见义勇为者。2.见义勇为基金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募基金。如条件许可,可设立年津贴基金。3.对见义勇为者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要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撑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憾事再次发生。

这位读者说出了石家庄人的心里话。英雄流血应该受到表彰,但是,怎样做到不让英雄流泪,这是个迫切需要解决、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文明素质的生长是需要条件的,它不仅要求民众如何如何,还应该要求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奖励和鼓励机制,建立完备的鼓励政策,以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目前石家庄市文明系统正为此而努力。

曾在血泊中挺立的魏新芳在生活中也没有倒下,她重新恢复了生活的信心。她对关心她爱护她的石家庄父老乡亲们说:我虽然一度受到车主的冷落,但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我不会倒下!

石家庄人民经过周国立事件和魏新芳事件两次饶有深意的现场批讲,文明素质普遍提高,特别是过去多年不见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场面又回来了。2000年5、6月《石家庄日报》和《燕赵晚报》发表的两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