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梅厄夫人1960年在联合国安理会对阿根廷政府指控以色列的非法行为的答辩。事端是由以色列人抓走了隐匿在阿根廷多年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疯狂屠杀犹太人的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引起的。梅厄夫人首先引用艾希曼的副官的谈话为证,证实艾希曼杀害犹太人的罪行确凿可信。希特勒虽然没有完全灭绝犹太民族,但他屠杀了几百万犹太人和犹太儿童,破坏了3万多个犹太社团。在这一滔天罪行中,艾希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逃脱了历史的审判。“犹太人不找到他,并把他带到以色列是不会罢休的”。以色列人从阿根廷抓走艾希曼,带回以色列审判有充足的理由,无可非议。因为阿根廷是在安理会上提出对以色列的指控的,所以,梅厄最后指出,安理会是一个维护世界和平的机构,但威胁和平的不是以色列,而是艾希曼,支持以色列惩处艾希曼正是安理会的职责,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阿根廷对以色列的指控。
我准备献出生命
1964年4月20日——纳尔逛·曼德拉
我是第一被告。
首先,我要说,政府在起诉开始时所提出的南非的斗争是由于外国人或共产党人的影响,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我过去所做的一切,都是我作为人民的一员和他们的领导人,都是出于我自己在南非的经历和我为之骄傲的非洲人的背景,而不是由于外面的人可能说过什么。
现在,谈谈暴力问题。我不否认策划了破坏活动。我这样做不是轻举妄动,也不是由于我喜欢什么暴力。我制订的计划是经过对政治形势进行冷静而认真的分析估计的。这种形势产生于白人对我的人民多年的暴政、剥削和压迫。
我是“民族之矛”的创始人之一。组建民族之矛有两个理由。第一,我认为,政府的政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非洲人民的暴力反抗。第二,我们感到,除暴力之外,非洲人民没有其他手段取得反对自人至上主义的胜利。我们被置于要么永远接受下等的地位、要么公然反对政府这样两种选择之间。我们选择了反对法律。但是,我们采取的暴力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我们这些组成民族之矛的人,都是非洲人国民大会非暴力的成员,我们都有非洲人国民大会非暴力的传统,把谈判作为解决政治争端的手段。我们认为,南非属于所有居住在这里的人,而不是属于某一部分人,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我们不希望发生种族战争。非洲人国民大会的整个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非洲人国民大会成立于1912年,目的是保护非洲人民的权利。直至1949年,它严格地坚持合法斗争。此后,非洲人国民大会仍然决心避免暴力冲突,但是开始改变以前所实行的严格的合法方式的抗议。然而,50年的非暴力反抗,非洲人得到的不过是越来越多的压迫性的法令和越来越少的权利。政府的镇压措施,使非国大人民不可避免地产生着这样一种信念,即暴力是唯一的出路。它表明,一个以暴力维持其统治的政府教给被压迫人民使用武力反对它。1961年,我和一些同事得出结论,在这个国家既然暴力已不可避免,在政府以武力回答我们的和平要求时,如果非洲领导人继续鼓吹和平与非暴力将是不现实的和错误的。我们这样做不是因为我们愿意选择这样的道路,而仅仅是因为这是政府留给我们的唯一选择。
起诉中的一个主要的推断是:非洲人国民大会是一个进行破坏活动的阴谋集团。我已经解释了为什么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民族之矛与非洲人国民大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非洲人国民大会继续保持非洲人政治组织的特点,只开展1961年以前它所从事的那类政治工作。民族之矛则是一个小的组织,从不同的种族和组织中吸收成员,以实现其特定的目标。民族之矛从非洲人国民大会中吸收成员,有人同属于两个组织,这并不能改变非洲人国民大会的性质或使它采取暴力政策。
政府提出的另一个推断是,非洲人国民大会与共产党有共同的目标。非洲人国民大会的信条一贯是非洲民族主义,主张非洲人在自己土地上的自由和自我完善。与共产党不同,它只吸收非洲人参加,它的主要目标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实现非洲人的团结并赢得充分的政治权利。而共产党的主要目标是消灭资本主义,而代之以工人阶级的政府。共产党试图强调阶级差别,而非洲人国民大会则试图协调它们。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我认为,共产党人在殖民地国家争取自由的斗争中一向发挥着积极作用,因为共产党人的短期目标与自由运动的长期目标是一致的。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这种形式的合作在南非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也多次出现。在共产党被取缔前,共产党和大会运动的联合行动已是公认的事实。
现在谈谈我本人的立场。我始终首先认为自己是一个非洲人爱国主义者。今天,我被无阶级社会的思想所吸引。这种吸引部分来自阅读马克思主义的书籍,部分来自我对这个国家早期非洲人社会的组织结构的钦佩。当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属于部落。没有贫富,没有剥削。我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以使我们的人民赶上世界先进国家,摆脱历史遗留的极端贫困的状况。但是,这并不意味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
我的思想受到来自西方和东方两方面的影响。这使我感到,我在寻找政治解决方案的时候,应当完全客观,没有偏见。除了社会主义之外,我不应受任何一种制度约束。我必须自由地借鉴西方和东方的东西。
我们的斗争是反对真正的、而不是假想的苦难,或者用政府原告所说的“所谓的苦难”。我们的斗争基本上是反对标志着南非非洲人生活的两种特征——贫困和没有人的尊严。这两个特征由法律得到巩固,是我们力图消灭的东西。我们不需要共产党人或者所谓的“煽动者”教给我们这些。
南非是非洲最富的国家,也能成为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但是,这里的差别极端悬殊。白人享有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生活水平,而非洲人则生活在贫困和痛苦之中。伴随贫困的是营养不良和疾病。但是,非洲人所抱怨的不仅仅是他们穷,而白人富。他们不满的是白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保持这种状态。摆脱贫困有两条路:第一,通过正规教育;第二,工人在工作中提高技术以提高工资。就非洲人而言,这两条道路都通过立法有意识地被剥夺了。
影响非洲人经济地位提高的另一个主要障碍是工业中的肤色歧视。工业中所有较好的工作都只为白人保留。此外,那些得到向他们开放的非技术性或半技术性工作的非洲人也不允许组织工会,这是“工业调解法案”所承认的。这意味着非洲工人的罢工是非法的,他们被剥夺了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
造成非洲人没有人的尊严的直接原因是白人至上的政策。白人至上意味着黑人低下。旨在保护白人特权的立法使这种概念更加牢固。“通行证法”,是非洲人最痛恨的立法之一。它使得任何一个非洲人都会随时受到警察的监视。每年有成千上万的非洲人由于“通行证法”而被投入监狱。更遭糕的是“通行证法”使丈夫和妻子不能在一起,而且导致家庭生活的破裂。贫困和家庭的破裂还导致道德标准的崩溃,文盲率惊人地上升,暴力事件增加——不仅在政治方面,而且在所有方面。
非洲人希望得到能够糊口的工资。非洲人想从事他们能做的工作,而不是做政府说他们所能做的工作。非洲人希望他们在哪里工作就在哪里居住,而不是被强迫离开不是他们出生地的地区。非洲人希望在他们工作的地方有权拥有土地,而不是被迫住在租来的永远也不能成为他们自己的房子里。非洲人希望成为整个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限制在他们居住的黑人区。非洲男子希望与他的妻子和孩子住在他工作的地区……非洲妇女希望和她们的男人住在一起,……非洲人希望有在晚上11点钟以后出门的权利,……非洲人要求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国家内旅行,……非洲人要求在整个南非得到他们应得的份额,要求在社会中有安全和社会地位。
首要的是,我们要求平等的政治权利,因为没有它,我们将永远处于无能为力状态。以肤色为基础的政治分裂完全是人为的,它消失后,一个种族统治另一个种族的现象也不复存在。这就是非洲人国民大会正在进行的斗争。他们的斗争是真正民族性质的斗争。它是非洲人民的斗争,是由他们自己的苦难、自己的遭遇所激励的斗争。这是为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斗争。
在我的一生中,我已经把自己献给了非洲人民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我与白人统治进行了斗争,也反对黑人控制。我珍视实现民主社会的理想。在那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和睦相处,具有平等的权利。我希望为这个理想而生活,并去实现它。但是如果需要,我也准备为这个理想献出生命。
赏析:
纳尔逛·曼德拉(1918年——?年)南非黑人民族领袖,南非民族解放运动的伟大战略家和卓越的指挥员。出生于部落酋长家庭。学生时代即投身反对种族主义斗争,曾任非洲人国民大会青年联盟总书记,提出“民族自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白人统治”的口号。后以律师为业,积极维护黑人权益。50年代中期,倡导“人民大会运动”,第一次提出在南非建立民主制度的要求,遭当局逮捕,后被“无罪释放”。60年代初,建立武装组织,暴力反抗种族统治。1962年再次被捕,被判终身监禁,由于南非人民的斗争和世界人民的声援,1990年2月获释,不久被任命为非国大副主席。
法官的判决颠倒事实,违背良心
1968年7月22日——佐佐木哲藏
“一个人的生命比整个地球还重。”这句话是最高法院过去在判决时说过的严肃宣言。吉冈扯谎是明显的,所谓5人共同犯罪的口供,根本不能相信。到现在为止,关于单独犯罪、6人共同犯罪、5人共同犯罪、2人共同犯罪等,转来转去地讯问口供。至于5人共同犯罪的口供,关于密谋的方法,作案那天夜里的集合时间、在现场进行杀害的状况,所抢现金的分配等,都是说法不一,变来变去。一个人也能作案的事,已经被在法庭上的实验所证明了。
早川赣兵卫的伤,当可以看作是被一个人连续打击的结果。这个鉴定,是科学的证据。对吉冈来说,他一人犯罪,在指纹、脚纹、血迹等方面,都有充分的物证。而对阿藤等4人来说,没有任何物证证明他们参与犯罪。说什么周密地销毁证据,伪装现场等等,但是在作案后让沾满血迹的吉冈一个人去逛烟花巷,无论如何是不合情理的……
要解决这个事件,只能废除原判。吉冈的假口供和误判的原因是警察的臆断性搜查和刑讯,以及想使吉冈免于死刑的欲望。
但是,尽管吉冈开始时供认自己单独犯罪,后来又基于良心的谴责反复进行谢罪,可是法官却由于偏见而不加理睬。吉冈有单独行窃的动机,而他所抢劫的现金在4名被告家里根本没有被发现,这些情况是5人共同作案说的致命性缺陷。
始终一贯的口供和中途变卦的六子的口供,应该相信哪一个呢?事件发生的当时,我们探听到警察的报告书和笔记本上,都准确无误地记载着阿藤在案发当天的24日是在自己家里的,25日才搬到上田家去的;而河相法官的判决却错误地认定阿藤是24日搬到上田家去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错误认定呢?上田家的邻居土手玉枝不也明确地否定说,所谓六子的“新证词”说的24日夜时,阿藤等人在上田家又吃饭、又洗衣服的事情,是完全没有过的吗?!
法院并不具有用谎言和欺骗来杀人的权限。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冤枉的,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明更加肯定了这一点。反动政权为了抵消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用伪证罪逼人作出伪证,从而改变了事件的真实经过。阿藤搬到上田家去的日期,由25日改为作案当天的24日,这就改变了事件的经过。把论点集中在这个问题上,也可以说河相法官的判决,不仅颠倒事实,而且是违反良心的违法判决。
赏析:
佐佐木哲藏(1906年——?年)佐佐木哲藏,日本著名律师,佐佐木法律事务所所长。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毕业。历任东京、秋田、奈良等地裁判所判事。1938年任伪满“新京高等法院”审判官。1948年任大阪地方裁判所裁判官。1954年后在立命馆大学、神户大学任教。在八海事件中任辩护团团长。曾来华访问。著有《裁判官记》、《裁判官白皮书》等。
1951年1月24日,在日本山口县八海村,早川戆兵卫夫妇被杀,现款被抢劫一空。次日,警方逮捕1被害者的邻居吉冈,吉冈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这本是一起单独的谋财害命案件,但警方和检察机关出于政治需要,预先设定这个案件是共谋犯罪,强迫和诱导吉冈改变供词,并据此逮捕了稻田实、久永隆一等4名无辜者,对他们进行了严刑逼供,阿藤被定为主犯,判处死刑,其余4人被判无期徒刑,制造了战后日本第一冤案。阿藤等4人坚持自己无罪,多次上诉,均被驳回。佐佐木哲藏、原田香留夫等284名律师组成辩护团,坚持为阿藤等进行无罪辩护。八海事件历时17年9个月,经过7次判决,才告结束,阿藤等4人无罪释放。这里选择了佐佐木、原田、静子等律师在最高法院最后辩论时的发言。他们紧紧抓住4名无辜者不在犯罪现场的这一事实,谴责了警方、检察机关和法院草菅人命、迫害无辜的丑行,还事实以真相,迫使最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