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晚清西南首富李耀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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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赞助革命 “辛亥革命”(十二)

链接:《中华民国参议院组织法》

(1914年5月24日公布)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第一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职权依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左列各款,由大总统交参政院议决之:

一、依约法所定,须经参政院同意事件;

二、约法及附属于约法各法律疑义之解释事件;

三、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之权限争议事件。

第三条

左列各款,大总统得咨询参政院,征集其意见:

一、关于缔结条约事件;

二、关于设置行政官署事件;

三、关于整理财政事件;

、关于振兴教育事件;

五、关于扩充实业事件;

、其他大总统特交事件。

第四条

参政院对于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事件,得建议于大总统。

前项建议之提案,须有参政十人以上之连署。

第五条

参政院设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之。

第六条

院长总理全院事务,会议时以院长为议长。

副院长辅佐院长,院长有事故时,代行其职务。

第七条

参政院设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简任之:

一、有勋劳于国家者;

二、有法律政治与专门学识者;

三、有行政之经验者;

四、硕学通儒有经世著述者;

五、富于实业之学识经验者。

第八条

参政院之会议日期,由院长定之。

第九条

第二条第一款依约法所定须经参政院同意事件,以参政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参政三分二以上之议决行之。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条、第四条所定交议或咨询及建议事件,以参政过半数出席,出席参政过半之议决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

第十条

参政院会议时,大总统得派员出席,说明交议或咨询之主旨。

第十一条

大总统交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须经参政院之同意事件,由议长于会议时指任审查员十人审查之。

第十二条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条第四条所定之交议或咨询及建议事件,经参政院过半数之同意认为须付审查或起草者,由议长指任审查员或起草员。

第十三条

参政院议事规则,由参政院定之。

第十四条

参政院置秘书厅,由大总统以官制定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图一参政院会议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