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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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中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5)

在1981年到1996年的16年间,民间投资增长速度(1989年和1990年除外)都是在两位数的水平上。但是,从1994年到1998年,民间投资出现了一路下滑的趋势。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98年政府开始加大投资力度的情况下,国有投资上去了,增长19.5%,而民间投资并未被相应启动,只增长8%,其中集体投资甚至出现负增长(3.5%)。1999年以来民间投资仍处于低速增长。在目前消费拉动不足和外商投资乏力的情况下,需采取相应措施,把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增加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这对深化改革、拉动经济增长和缓解就业压力都是十分有利的。

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比过去要宽松得多,但为什么民间投资出现了增幅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97年和1998年下降还十分明显呢?对此,各有关方面都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从我们调查归纳各方面情况看,民间投资增速下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总体需求不足,民间投资难以找到热点。自80年代以来,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加工和餐饮等服务领域,如食品、建材、家具、服装、纺织、工艺品等。这些领域放开较早,在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门槛和条件都相对较低。而目前这些行业均已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已很难找到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同时,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民间资本还不具备进入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条件。1998年,国家重点投资的6个领域,预期收益不高,资金回收期长,民间资本也缺乏进入的冲动。另一方面,在一些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领域,民间资本则退得更快。这种现象既反映了民间资本适应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能力在逐步增强,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经济整体需求不足的实际情况。

二是产业准入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多年来,许多领域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甚至有些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却不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据广东省东莞市反映,在东莞的80余种社会行业中,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准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国家有些亟需加大投资和加快发展的领域,由于传统投资“分工”观念、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准入政策的存在,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如教育、医疗、城市公用设施、城市改造等投资,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由政府投资包揽,经营由行业垄断。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同时,国有单位与民营企业争利的现象也比较严重。有些国有部门总是把利大的留给自己,把利小的甩给民营企业。还有的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进入条件苛刻、门槛过高而使得民间资本难于进入。

如在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方面,把条件定在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为850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万元人民币以上(国有企业是500万元,内地国企是400万元),至今只批准160多家。很多民营企业反映门槛太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那些有国际信誉、产品也有国际市场的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

三是民间投资的筹资渠道少而不畅。长期以来,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50%~60%靠自筹,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各只占15%左右,来自国家预算的投资不到1%。国有银行给民营企业贷款过去就很少,现在则更加谨慎,这种情况在内地较为明显。这是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由于银行的风险责任加大;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资本金少,可抵押财产少,也难于找到担保者,这些自身存在的问题也给贷款增加了难度。从直接融资看,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和社会集资,曾是民营企业筹资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有乱集资的问题),经过近些年的整顿,原有的渠道关闭了,但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配套的融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能够发债和股票上市的民营企业又极少。所有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民间投资的发展。相反,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一些资本作为储蓄进入银行,更造成银行存款剧增。

四是有些税收政策抑制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前几年,我国的宏观体制和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通贷膨胀,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目前税收体制仍按抑制投资型设计,基本建设要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务院已决定1999年停征一部分行业,2000年取消此税种),这必将加大投资成本,降低预期收益率。另外,对私营企业除了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不论是作为红利分配,还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均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不利于私营企业的投资活动。1999年3月有关部门出台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又没有把私营企业包括在内,造成不公平竞争。现在大的经济环境变了,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及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府刺激投资的政策效应。

三、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民间投资增速下降,是当前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民间投资的潜力是大的,增加民间投资的可能性是有的。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需要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大力启动民间投资,让民间投资与政府和国有投资形成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合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领域

(1)除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和控股经营。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尽快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原限制类领域应有所放宽。

(2)凡是一般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要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凡是允许和鼓励甚至一些限制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和领域,要向国内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放开,允许和鼓励其进入。

(3)根据目前民间资本的潜力和条件,要鼓励民间资本在原有投资热情的基础上,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有的可以独资,有的可以参股,有的可以控股。对一些新的投资领域,能放开的要尽快放开,对目前还不能完全放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采取试点的办法分阶段逐步放开。

(4)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应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资产重组。参与的形式可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要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入场交易,依法进行产权转让。

(5)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兼并、租赁、承包、控股、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林牧和小水电建设的投资和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对土地的投入,积极开发和治理荒山、荒坡、浅海滩涂、退化草场、荒漠等;激发农民个人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投资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6)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鼓励更多的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过批准开展境外投资和自营进出口,进入国际市场。

(二)进一步为民间投资创造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

(1)各地、各部门要立即清理和修订与党的十五大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对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政策上要一视同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也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2)财税部门要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取消地区和所有制优惠。在当前条件下,凡是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区域,其政策对进入该区域内的民间资本同样适用。各类民间投资企业在各种政策享受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相同,实行平等竞争。民间资本在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民间资本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民间资本用于国家鼓励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和新产品的投资等,可按规定执行相应税收政策。

(3)加大民间资本对第三产业的投入力度。民间投资所办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业和运输业、旅游业、公用事业、卫生事业等行业的,可按兴办第三产业的统一规定执行。

(4)民间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亏损企业,应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冲销呆账准备金、减免利息和还贷及其他相关政策。对吸纳一定数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也可在工商管理、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

(5)为了推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可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具体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也可出台吸引民间投资的鼓励性政策。

(6)要尽快调整对申请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的审批条件,其必备资格可与国有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相同。积极开展有条件的私营流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试点。为了减少审批程序和环节,对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审批权限,国家可授权逐步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并可参照国有、集体和科研院所企业一样,逐步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私营企业进出口可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三)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1)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建立健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积极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要明确规定适合中小企业和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2)各地可根据条件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包括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服务的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并设立相应的贷款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可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组建,政府财政可注入部分资金,中央担保资金也可给予适当补助,增强担保能力,正确引导和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营运。

(3)对有房地产抵押能力的民间投资,只要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用财产抵押担保的办法解决融资担保问题。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建立和发展直接为民间投资开展业务的民间中小银行。

(4)允许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经批准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投向高新科技产业和产品,加大对科技开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作为发起人公开发行A、B、H股在股票市场上市进行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可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5)允许民间投资采用特许融资(如BOT、TOT等)方式,组织或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进一步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进一步解放思想,把鼓励发展民间投资和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推动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尽快把民间投资和私营经济列入统计体系。国务院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对民间投资的组织、协调、引导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及时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定期发布有关信息,让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及时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等,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

(3)全面清理对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收费,一律予以制止;对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的,一律予以纠正。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也要予以坚决制止。

(4)依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清理有关法律法规,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废止的要废止。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和私人财产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