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经济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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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宏观经济机制的转变(1)

宏观经济机制的变化取决于整个经济体制和政府经济职能的变化,而政府经济职能的变化又取决于经济体制的转变。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俄罗斯政府的经济职能和宏观经济机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一节)财政体制的改革

一、向社会公共财政转变

财政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国家的职能。

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经济职能弱化,社会公共职能增强,财政从国家社会经济财政逐步向社会公共财政转变。

(一)实行分级预算体制

俄罗斯依据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设立三级预算体制:第一级为联邦预算,第二级为联邦主体预算(共有89个联邦主体,包括21个共和国和11个自治区、55个州和边区,两个联邦直辖市),第三级为联邦主体下属的区、市、镇、乡预算。第二、三级预算合称为地区预算。联邦预算、地区预算,再加上预算外基金,构成俄罗斯联邦联合预算(即俄罗斯国家统一预算),共有49289个预算单位。各级预算的独立性比苏联时期大大增强。

需要指出的是,预算外基金在原苏联国家预算中列为联盟预算内的社会保障基金,俄罗斯独立后,为与西方通行的财政体制接近,将此项基金从联邦预算中划出,改为包括三项保险费(退休、就业、医疗)的预算外基金,并由相应部门进行管理。由于此项基金数额颇巨,俄罗斯联邦核算局对其进行全权监督。

(二)预算收支结构的变化

随着向社会公共财政的转变,国家预算收支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苏联时期国家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营企业利润上缴和周转税,当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大约为4:6。经济转轨以来,由于产权改革,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税收的比重大大上升,非税收入比重大大下降。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为687.8万亿卢布,占GDP的25.7%。预算收入总额中,税收进款占83.2%,非税缴款占9.1%,其他进款占7.7%。而在税收进款总额中,四大主要税占59.7%,其中利润税占14.9%,增值税占24.8%,个人所得税占10.9%,消费税占9.1%。与预算收入结构的变化相联系,俄罗斯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苏联时期相比的变化,那时国家预算收入约占GDP的45%左右,经济转轨以后,企业利润上缴的数额大大缩小,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降至25%左右。这是国家财政向社会公共财政转变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是转轨以来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28%降至1997年的25.7%。这是由于经济衰退、财政基础萎缩以及新建立的市场经济失序、影子经济泛滥的结果。

预算支出结构的变化更明显地表现出向社会公共财政的转变。1997年国家预算支出总额806.2万亿卢布(占GDP的30.1%),其中用于维持国家政权和行政管理的经费占21.5%,用于社会文化措施的支出占3l.6%,用于国民经济的支出占9.5%,国债利息占5.1%,其他支出占32.2%。同苏联时期相比,国家机关经费所占的比重大大上升,社会文化措施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降幅不大,而国民经济支出所占的比重则大大下降,从占50%以上降至9.5%。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职能转变,国有经济比重缩小,投资主体与预算主体分离,即投资从主要是国家预算的行为转为主要是企业的行为。

由于经济衰退,财政入不敷出,国家预算年年赤字。据俄罗斯《经济问题》杂志1998年第11期刊载的一篇文章称,1992~1997年俄罗斯国家预算赤字占GDP的8%~14%。但是,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并不太高,1992~1998年各年的赤字分别为3.4%、4.6%、10.7%、3.1%、4.3%、5.0%、3.6%。

财政赤字的弥补,初期依靠中央银行透支,1995年以后改为依靠发行国债和向外国贷款,结果债务滚雪球式增大。到1998年6月底,内债余额4360亿卢布(合700多亿美元),加上外债1300亿美元,总共2000多亿美元,相当于GDP的45%。偿还国债的支出已占预算支出的35.6%(其中内债占27.5%)。

(三)向复式预算和国库制过渡

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依照西方国家预算编制体例,从编制单一预算转为编制复式预算。复式预算制度是指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按其性质的不同,分别编入两个预算,即把政府的行政性收支列为经常预算,而把政府的投资性收支列为资本预算(或称发展预算)。政府进行日常行政事务活动的费用属于经常支出,其资金来源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而以税收为主。资本支出包括国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国家信用支出等,其资金来源包括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储备、土地的收入、政府举债和上年度预算结余。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两部分各自以其收入抵补支出,自求平衡。

复式预算的主要优点是把全部财政收支按性质分为两大类并分别列表平衡,便于进行经济分析和选择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为了保证财政稳定,近年俄罗斯还采取了新的预算编制方法。由于俄罗斯预算收入受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的影响很大,决定编制与石油价格相关的双方案预算。即预算收入按预期的最高油价和最低油价制定两种方案,而预算支出只按最低油价制定一种方案。预算盈余用于偿还外债和建立财政储备。这充分体现了普京的务实主义态度和体制要符合俄罗斯国情的原则。

苏联时期,预算资金的接收、计算、保管和出纳由银行代理。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俄罗斯银行实行两级体制,预算收支任务转给税务机关和指定的国家全权委托商业银行。这种商业银行除履行银行信贷、外汇业务、买卖有价证券外,还为预算收支服务,经管国库。但不久发生商业银行不及时解交企业税款入国库而去炒卖外汇和债券牟取暴利,再加上大批企业逃税、地方截留税款等问题出现,俄罗斯当局决定建立国库制度,以加强预算管理。

俄罗斯于1996年建立了负责联邦预算执行的国库总局。

总局设在财政部内,局长由财政部一名副部长兼任。下面各地区成立国库分局等机构。国库局的职能不单纯是对预算收支进行登记入账,而且还要检查财政支出,审查报表是否遵守财政制度,因此具有财政监督的作用。到1998年9月底,已在87个联邦主体建立了地区国库分局,其中84个联邦主体的2203个国库机构已设立账户经管预算收支。在尚未建立国库局的两个联邦主体,其预算收支仍由税务局和银行管理。按照规定,在2000年前各联邦主体都应过渡到国库制。1998年全俄49289个预算单位中已有91.6%在联邦国库机构开立了分户账,它们依据分户账在规定额度内使用划入的预算拨款。俄罗斯当局认为,国库制可提高预算资金的管理效率,强化对其使用的监督,从而强化各级财政纪律。

二、税收制度的改革

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为建立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预算收入形成制度,对税种进行了改革。(1)取消周转税,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的税率,1992年初定为三种:实行自由价的商品和劳务,税率为28%;实行最高调节价的食品,税率为15%;实行调节价的零售消费品,税率为21.88%。由于税率过高,1993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降为20%,其中食品和儿童商品降到10%。消费税是重新开征的税,只对部分高级消费品征收,税率为批发价格的10%~90%。(2)把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所得税)。应税利润是商品和劳务的经营所得和营业外所得。经营所得指企业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减去生产费用、增值税、消费税后的利润。营业外所得指企业拥有的股票股息、银行利息、亏损补贴、财产租赁等收入。利润税率一般为企业利润的32%,交易所、中介商等为45%。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新《税法典》将利润税率降为30%。(3)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居民收入征收,起征点随公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而提高。实行累进原则,最初定为6级,最低税率为12%,最高为60%。1993年把最高税率降为30%,最低税率降为10%;新《税法典》中最高税率依然是30%,最低税率上升为12%。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缴符合实际,不至漏收,俄罗斯学习西方通行的做法,从1993年起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4)开征新税种。主要有:财产税,税基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全部资产总额,税率为1%,1995年又提高到2%。此外,还开征森林资源税、有国家(或地方)象征意义的标志使用税、投资收益税、环境保护税等等。(5)大幅度频繁调整进出口关税。

俄罗斯试图依据西方税制的效率、公平、稳定三原则来构造税收制度,但实际远远没有做到。总的来说,俄罗斯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税收体制采用“复税制”,即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多种税制。当前,发达国家所设税种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收益税类、商品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而以前两类税为主。俄罗斯也基本如此,根据税款和征收对象分为四类:收入税类,指对收入、利润、工资征税;商品税类,指对商品销售征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财产税类,指对企业与公民占有的财产征税;行为税类,指从规定的业务交易活动征税,如印花税。

其次,税收结构中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以直接税为主,即直接从纳税者收入征税,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而以间接税为辅,即从生产经营活动征税,此种税负最终转嫁他人,如营业税、零售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俄罗斯采取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收结构,主要是基于居民收入水平低和纳税习惯。今后改革的方向将由间接税为主转向直接税为主。

第三,税制功能以国库功能为主,即以多敛赋税、平衡预算为目的,而对税制的调节功能和刺激功能重视不够。体现在税种、税率设计上,则是税种多、税率高、税负重。例如增值税税率定为28%,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各种税加起来约占企业利润的70%以上,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形成征税困难、财政赤字和生产衰退的恶性循环。

为改变目前税种多、税制繁、税率高、征税难的状况,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制,俄罗斯联邦制定了新的《税法典》,并已于2000年经国家杜马审议通过。同现行税制相比,新税法典确立的税制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税种减少。从1992年的44种和后来发展为200多种,减少到28种,其中联邦税16种、联邦主体税(又称地区税)7种、地方税5种(具体税种在后边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中叙述)。

第二,重要税种的税率降低,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利润税率由35%降为30%(从2002年起又降为24%),增值税率由20%降为15%,个人收入所得税从累进税改为统一税(税率13%),统一社会税率从工资基金的39%降至35%。

另外,营业税的税率也要降低,并拟定到2003年取消营业税。

第三,强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如新税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财产时,须经法院裁决,而且须请纳税人到场听证,不能像过去那样由税务局自主决定查封纳税人财产。

第四,取消和减少部分税收优惠,以增加预算收入。新税法典通过前,给予税收优惠的主要是增值税、利润税、财产税和遗产税四种。1997年优惠总额达163万亿卢布,相当于联合预算收入的23.7%。经济界对此存有异议,认为取消税收优惠将不能体现税收调节经济和刺激经济的功能。

第五,贯彻税制公平原则依然不够。税法典将市场主体分为第一类生产企业和第二类生产企业,对每类企业规定不同的税率,有失公平原则。

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一)预算联邦主义

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核心内容。在苏联时期实行集中的财政体制,中央在财政资金分配中占主导地位,地方财权过小,预算收支受中央控制。俄罗斯独立后,在财税体制改革上,引进了西方的“预算联邦主义”概念。预算联邦主义的实质是,依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其实现途径是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的做法是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以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是与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相适应的分级预算体制,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征税理财的两个积极性。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促进整个联合预算的收支平衡。

根据1991年12月27日颁发的《俄罗斯联邦税法纲要》,共设税44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联邦税,共计17种,主要是那些税源集中、收入较多和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道路税、遗产税等。第二级和第三级为地方税,共计27种,主要是那些与地方经济联系比较密切、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如企业财产税、木材费、自然资源税、环境污染税等划归联邦主体财政,个人财产税、土地税、广告税、车船税、教育税、企业注册费等划归地方财政。

在后来的实践中,由于事权扩大而财权没有相应增加,再加上生产下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很多地方预算非常困难。如1992年联邦将社会保障问题一下子划归地方财政解决,而地方财政收入只能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所需开支的60%~70%。地方不能自行征税,只得截留中央税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邦政府将主要税种(利润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从联邦税改为联邦地方共享税。这样,便由分税制演变为分税加分成制。

以1995年为例。利润税收入,联邦预算占36%,地方预算占64%;个人所得税,联邦占9%,地方占91%;增值税,联邦占76%,地方占24%;消费税,联邦占73%,地方占27%。可以看出,关于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直接税收入地方预算所占比重大,间接税收入联邦所占比重大。而关税收入全部纳入联邦预算。预算支出方面,国家机关经费,联邦预算负担65%,地方预算负担35%;国民经济支出,联邦占26%,地方占74%;社会文化设施支出,联邦占16%,地方占84%;国防支出全部由联邦预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