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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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社会保障基金(2)

完全积累式,又称预先积累式。它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先对一些有关的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死亡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在此基础上预测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再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待遇所需的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要求投保人从参加工作时起,所在企业和个人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至退休时使用。并对不断提取和积累的保障基金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运营。这种方式以长期预测和基金运营增值为依据,较好地体现了基金的储备职能和“自供”

原则。

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即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险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在相当长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其特点:一是基金存续时间比较长。如养老保险基金可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在制度实施初期积累金数量比较大,因而以这种模式筹集基金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大。二是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基本可以保持稳定。在制度实施初期的若干年份中,社会保险收入大于支出,其差额作为以后年份的积累金;在社会保险支出大于收入的年份,用积累金来弥补收支差额。

这种筹资方式的优点:一是由于基金是预先积累的,投保人对退休后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因而具有安全感。二是由于基金是企业与个人按月交纳的,它可以随职工的流动而转移,便于劳动力在不同企业单位之间的流动。三是能够预防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带来的养老费用负担过重、收支失调,使社会保障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经济保证,不会出现寅吃卯粮、入不敷出。四是由于保险费是投保人逐月均衡负担的,并且基金自身通过存入银行或进行营运,会产生效益,因而减轻了投保人的负担。五是将一部分消费基金纳入国家建设投资,有利于经济建设。

完全积累式筹资模式的缺点也很多:一是由于投保人的保险时间跨度大,很难准确地预测三四十年后的人口、劳力、工资、物价等因素的变化。长期测算和科学管理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在实行保障的初期就要产生大量储备金,难度很大。二是为了使筹集起来的基金能够增值,管理部门必须寻找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因而存在着投资效率差,基金流失等风险,可能影响几十年后的养老金支付。此外,还得考虑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安全和可能遭遇通货膨胀等各种问题。三是由于保险初期收缴的保险费率较高,雇主和雇员的费用负担较重,会或多或少地影响这一保险方式的推行。

3.部分积累式

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收费率,即在满足一定时期(通常为5-10年)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积累金,据以确定收费率。其特点:一是基金有积累,但数量一般比完全积累式的积累金要少。二是收费分阶段调整,在收费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积累金即可为以后时期可能出现的意外支出需要作储备。因此,这是一种力图吸收前两种筹资模式的优点而采取的一种折衷的筹资模式。它在综合考虑近期横向平衡和远期纵向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的保险费支出加上一定的储备来提取保险基金。即保障费用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之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这种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部分积累式的优点:一是由于交纳率介于现收现支式和完全积累式之间,储备金有限,容易被各方所接受。二是由于预测平衡的时间较短,准确率较高。三是由于部分积累基金的投资增值,可以减轻下一代人的负担。这种模式的缺点:一是由于储备的资金有限,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比重上升,生活费用指数提高,社会保险的支付将大幅度增加,保险费率势必不断提高。二是由于缴纳基金与领取保险费不尽一致,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特别是改制过程中半途采用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更加突出。由于过去未提留积累,在过渡期内政府势必要面临承担转型成本的巨大压力。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选择何种筹资方式并无最优方案。多数国家选择现收现付的方式。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实行公积金制度,属于完全积累模式。80年代以后,以智利为代表的新型的完全积累模式在拉美施行。目前,一些国家在改革原来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引入个人账户形式,部分积累制正成为一种趋势。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经历了从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转变,并最终稳定为现收现付加完全积累的“混合积累制”。

我国改革以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由于现收现付式没有长远规划,事先也无必要的储备积累,因而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形成了“在职职工掏钱养活离退休职工,下代人养活上代人”的局面。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现收现付制导致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急剧加重,甚至出现了费用征缴与支付危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是放弃现收现付制,转而采用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客观上要求拓宽筹资渠道。

个人出资成为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尽管现在世界各国所选择的社会保险筹资的具体方式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的双投保,国家则“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即在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基础上,保险费用收不抵支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样就形成了所谓“三方付费制”,在三方付费制中,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取决于企业的投保费率与其所雇用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企业投保费率由国家规定。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在许多实现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如美国老年、残废、遗属保险投保费率规定为薪资的9.9%,被保险人与企业主各负担4.95%。我国由于个人缴费还处于起步阶段,职工的工资水平还比较低,因此个人投保费率不同,但呈一定的上升趋势。例如国务院1997年7月做出决定,规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形成方面的贡献,除了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即“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外,还表现在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利率政策等方面。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表现为社会保险费按税前收入提取,这意味着职工和企业收入中的一部分未被课征所得税。而未被课征所得税的部分既是国家有意让予的财政收入,又是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资助。利率上的优惠表现为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储蓄给予高于一般储蓄的利率,这高出的部分显然由国家财政专款拨付。

坚持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原则,有利于我国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上,通过拓宽筹资渠道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以尽可能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险待遇需求的增长。

我国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改革中,针对过去国家和企业对保险费用包揽过多、缺乏个人参与和积累的缺陷,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筹资模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并能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社会保障筹资新模式。

统账结合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是社会统筹账户(简称统户)与个人供款账户(简称个户)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统户由政府和企业充当出资者,从社会公平的目的出发,强调基金的横向平衡流动,具有共济互助的作用;个户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出资,归个人所有,体现了个人贡献大小。个户实行基金的纵向积累,有利于调动劳动者自我保障积极性。两个账户的结合,体现了我国新社会保障模式中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三、社会保障的费改税

社会保险的基金筹集是缴费还是征税,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中的德、日、法、比等都是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收费筹资的,但部分欧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荷兰等则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据统计,在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有70多个,其余的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社会保险税又称为社会保障税,或称为工薪税,是指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以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为课税对象而开征的一项专门税收。1935年美国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第一次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采取缴费制还是税收制,在德国曾经引起过争论。赞成通过税收来筹集社会保险金的理由认为,通过税收筹资的好处在于全部人口都按其绩效纳税,这就保证了所有人都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反对从税收中筹资的理由认为,如果采取税收制,在政府预算中保险金就与其他社会需要有冲突,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税收收入减少,社会政策性支出增加,会造成特别的困难。赞成通过缴费来筹集社会保险金的理由认为,缴费与税收不同,缴费是为了社会保障的目的,这样公民的抵触情绪就比纳税时小一些。特别是当社会保险依赖于过去的贡献时更是如此。德国在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上,主要采取了缴费制,例如,就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来说,是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比例来缴纳,具体的做法是根据预算平衡的需要,每年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缴费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缴费基数为雇员的工资收入,雇员的工资收入由雇主向有关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德国通过这套严密的制度运作,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各项费用的开支,成为社会保险缴费制模式运作良好的典型。

社会保险基金以什么方式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在我国也一直存在争论,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出现困难所致。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统筹以来,一直由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难度较大。例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全国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许多地区出现收支赤字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欠费现象相当严重,如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欠费率,1992年为6%,1993年为7.6%,1994年为9.5%,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有些省市欠费率甚至在40%以上。到1998年年底,全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359亿元,占同期收缴额的31.9%,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近5000家,欠缴千万元以上的企业近200家,欠费金额170多亿元,占同期欠缴额的48%。出现大规模欠费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宏观经济调控导致企业效益滑坡的影响,更主要的还是因法制不健全所致。为解决收费难的问题,一些专家提出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来解决收缴难的问题。

为解决收费难的问题,一些地方曾经进行过收缴方式的改革,如1995年以来,武汉市实行由税务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的试点改革。后陆续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代征养老保险费。其中福建、安徽两省实行税务征收,其余实行税务代征。在11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代收的地区,平均收缴率为81.05%,比全国平均收缴率82.69%还低1.64个百分点。究竟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好,还是继续沿用现行的做法收缴社会保险费好,目前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由主要有:(1)税收是国家借助法律形式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强制地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性。(2)社会保险税按统一税率征缴,克服了不同地区、企业、行业的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的弊端。(3)社会保险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返还性,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缴费者乐于接受。(4)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纳入预算,可以发挥预算体制的优势。一方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通过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率的调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总需求和国民经济的调节。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来调节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5)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社会一体化管理。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凡符合保险对象的都属于应征范围,这在管理体制上有利于统一,使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更加公平合理。

不赞成开征社会保险税的理由主要有:社会保险费与国家税收是性质和特点都不相同的范畴,如果通过税收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会弱化个人账户机制而加重政府的直接财政责任。具体表现为(1)税收采取的是普遍征收的方式,而社会保险费只对特定对象征收。(2)税收款进入国库构成财政收入,而社会保险费构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属于财政收入。(3)税收构成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公共项目的开支,在分配上不与纳税人的纳税多少直接挂钩,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只限于特定的缴费对象使用,而且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是与缴费多少紧密联系的。如果由税务部门来征收社会保险费或实行社会保障税,有可能导致以下两个不利的结果:第一,个人账户的私有性与税收的公共性的矛盾,使职工容易误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再是为自己存钱,而是尽社会责任,从而使缴费的积极性降低,使得已经形成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死后继承的个人账户激励机制被弱化甚至丧失。第二,加大了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和责任风险。目前政府只是在“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果改为税务部门来征收社会保障税,意味着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财政直接支持,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支持从“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职工和企业会重新滋长过度依赖政府的倾向,这会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面临巨大的风险。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都各有其一定的理由。但到底是征收社会保险税还是继续采用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