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宋朝法律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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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3)

宋真宗朝,仍然坚持严惩贪官赃吏,并一再申严赃吏之法。大中祥符元年(1008)诏:“官吏犯赃,勿以赦原。”但在实际中,官吏坐赃当死者,皆被特贷,“杖脊、黥面、配沙门岛”,或配远恶州军牢城。仁宗朝,坐赃当死官吏虽有刺配者,但命官免杖黥者越来越多。天圣八年(1030),监翰林司阎门副使郭承禧,坐监主白盗,依法合实极典,而宋仁宗特诏贷命,“免决刺,除名,配岳州衙前编管”。即不文面而流。自是,编管成为命官犯赃当死者的法定刑。至哲宗制定命官犯罪不死、不杖、不黥的“三免法”之后,不肖官吏非法横取者,盖不深究。绍圣三年(1096),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死。然甚者犹决刺配,……比朝廷用法益宽,主典人吏军司有犯,例各贷死,略无差别。”这是宋人自己对惩治贪官赃吏法作的历史结论。

南宋初,高宗对官吏坐赃抵死者,仍行贷命、除名、勒停、编管之法,只是增加了“追纳赃钱人官”而已。孝宗时,为整饬姑息官吏犯赃之风,惩治赃吏之法有所加重。隆兴二年(1164)九月诏:“今后命官自盗枉法赃罪抵死,除籍没家财外,依祖宗旧制决配。”孝宗朝的赃吏虽无极刑之人,但因赃坐死特贷官吏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杖脊、刺面、配牢城者明显增多。,所以孝宗朝曾一度出现了在朝官“以馈贿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苞苴人都为羞”的清明局面。光宗之后,虽严赃吏连坐之法,但因政治更加腐败,经济更加困窘,吏治废驰,贪风又炽。特别是韩饨胄用事之后,“贿赂盛行,四方馈遣,公至宰执台谏之门,人亦不以为讶”。即使大臣贪赃逾万,也只是投闲数月,便可祠禄。可见惩贪之法废驰到何种程度。宋理宗时,既有申严戒饬赃吏之制,又有“诏饬监司严禁赃吏”之法,但官吏“傀赂公行,薰染成风”,已经是积弊难返了。

南宋时虽然朝廷屡诏申严赃吏之法,屡令戒饬监司举劾赃吏,但由于对贪赃官吏无重惩之法,对非法横取者盖不深究,更因朝廷宽贷之恩屡加于赃罪,使其法已不足以惩贪禁墨。所以赃吏之法虽蜜,惩贪之令虽多,也无力扭转官吏贪墨之风,更难以治众了。

三、防贪治墨的历史借鉴

宋代确实有一些勤政明法之君,循理守法之臣,他们从官逼民反的历史教训中,从宋代尖锐的阶级矛盾引发的农民反抗斗争中认识到,“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此弊不革,欲诚善治终不可得”。因此,他们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出发,对官吏犯赃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对蠹国害民的贪赃官吏采用了严惩不贷的刑罚手段,尤以太祖、太宗、神宗、孝宗朝最为突出。虽然严防与重惩赃吏的措施并没有能够改变官吏贪赃之风,甚至有朝杀而暮犯者,但所收一时之效是明显的,尤其在宋初的政治中,起到了拨乱反正的重要作用;神宗朝,虽然变法与反变法的斗争相当激烈,但官吏因赃坐罪者大量减少;孝宗朝,又严赃吏之法,使一度出现了吏治清明。由此看来,防治并重,奸赃重惩,是吏治清明的一个有效办法。

宋代预防官吏犯赃的详备措施,亦有不少可供吸取的经验和办法。如加强财政收支的预算控制,严格的财物管理,在财物出纳中广泛使用凭由,对官吏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权私敛诛求、欺弊贪赃、侵吞官物、虚报冒领等行为,起了积极防范作用;详备的财务审计体制,对官吏犯赃有一定的约束力;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官吏上下、左右之间相互监督、互相牵制,对官吏贪赃起到了有力的钳制作用;尤其是加强对官史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对制约官吏犯赃,揭露和惩治官吏犯赃,都是可供吸取的有效办法。

宋代防范官吏犯赃的措施,惩治官吏犯赃的法律,都是相当严密完备的,但宋代防治赃贪的收效并不显著,而且愈来愈不可抑制。其原因固然与封建官僚政治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防治官吏贪赃的法律本身的变化,亦提供了比经济更多、更深刻的教训。

(一)曲法全礼,用法不一

历代封建法律,都是维护官僚特权的法律。宋代在惩治官吏贪赃罪中表露的尤为突出。

1.从官僚士大夫的整体尊严和荣辱出发,命官坐赃当死而贷命者,自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监翰林司阁门副使郭承祜免真刺编管之后,命官犯罪更无黥杖之刑。

2.从宗法亲情关系出发,罪同而罚异。如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监察御史知晋州祖吉和王淮受赃枉法,赃数以万计,祖吉依法处死,而王淮因系参知政事王沔母弟,只杖于私室,仍领定远主簿之职;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知处州邹栩犯赃于法不赦,邹栩因系哲宗朝名臣邹浩之子,特免真决而编管。

3.以诏敕取代常法,恃战功特贷命者尤多。

宋代统治者为取得臣下的忠心,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官吏的种种特权,又以各种名目宽纵官吏的贪赃罪,这就更助长了官吏的贪婪之心,最终造成了官吏“赂相浊乱,贪焰烁天,奸尹贪婪,聚敛成市”的严重恶果。

(二)宽纵过滥,法不治众

自宋真宗之后,官吏因赃当死者,无不得到矜贷,使官吏的逐利行为无所顾及,敢于以身试法。富弼讲:“祖宗朝,吏犯赃至死者未尝贷,是国有定法,而犯者绝少。

近年臣僚受赇至死,率蒙宽恕,是恩无极刑而犯者愈多,不足以禁贪墨也。”由于犯赃官吏大多仍被官府留用,更刺激了贪赃受赇风的盛行。庞籍说:“先帝深疾赃污,如法严戒,一经黜削,不复齿用。近年贪吏益众,盖由宽法所致。向来以赃废弃者,既获甄叙,又降敕不许按察之官召人告首,自此贪心益固,自谓得时。”自北宋后期,由于对“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致使自地方令丞到中央高官要员,从文官到武将,从行政官到司法官,从财物官到监察官,无不有贪赃者,人员之众、层次之多、涉及面之广,实属前所少有。因此,出现了“达官贵人,赃以万计”,“廉吏十一,赃吏十九”的严重局面。虽然朝廷屡降申严赃法之诏,但已经是难以治众了,甚至“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南宋后期治吏的凋残之状,深以为戒。

(三)欲治赃贪,必严监司

宋代为强化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建立了完备的监察机构,制定了明确的督察责任,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督系统。叶适讲:“监司者,以法治下,以义举事者也。”“奉行法度者州郡也,治其不奉行法度者监司也,故监司者操制州郡者也”。由此可见,监司的好坏是政治清明、吏治清廉与否的关键所在。

在宋朝,确实不泛清正廉洁的监察官,众所周知的包拯,不失为封建官吏中的清官。但在封建官僚政治日益腐败,贪赃之风盛行于时的环境中,几个正直自洁的监察官是无力扭转局势的。特别到北宋后期,不仅大小官吏“讫公徇私,诛求百姓”,作为刺举之官的监司,也“背公自营,倚令搔众”了。监司既然自己玩法贪赃,对奸赃之吏更是“坐视漫不省察”。结果是吏治腐败,官吏横敛,怨痛结于民心,反抗起于四方。

南宋时,虽然屡申监司严赃吏之法,又以监司劾去赃吏多寡行赏罚,但“权臣之辈,货赂公行”,州郡之官“以惨刻聚敛为务”之风更盛。其原因是:(1)朝廷虽屡诏监司严禁赃吏,但“防监司之不暇,而监司何足以防州郡哉”。且不责其大而姑禁其细,沿微文以立法,监司弛惰之人反以为宽大。故监司有法而不行,使之为具文。(2)官吏赃贪,即使“监司、台谏按发,不过放罢。前之行遣,既不究实,后之辨雪,遂得有辞”,使监司不愿纠察。(3)不以法治、义举之权付监司。如转运以划刷州县财赋为一司岁计之常;提举司则置水利民田而不顾,专以督查茶盐为务;提刑司以催趣经总制钱为职,而刑狱冤滥,词诉繁滞则不省。因此,“监司之不法、不义反甚于州县”。(4)“监司守令,攘公盗民,以求美迁”。如“某郡之守当为侍从也,则监司幸其复为侍从而有所求;某郡之守当为台谏也,则监司惧其复为台谏而有所击;至于县令之与在朝某官有姻有旧者,皆不敢问”。在如此复杂的关系网中,监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守令犯赃不敢问,不暇问,不复问是很自然的事情。

“监司既庇其守令,则饼庇其胥……朝廷以监司为可信,安知其不可信”。所以赃弊不治的根源,与监司不法不义有直接的关系,何况监司违法更甚于州县。

从宋代监司在肃贪中的作用看,“台谏急则监司警,监司警则郡县肃”可见监司清正廉洁,尽职尽责与否,是吏治好坏的极为重要环节。

(四)大吏不惩,人心不服

宋代在治赃惩贪中,由于从等级名分出发,而用法不平。特别对“私县官之赃以自入”,“公苞苴之赃以自富”的命官贪赃,在处罚上明显轻于一般官吏的犯赃,而且往往是“大吏不正而责小吏”。因此,人心不服则有法不能尽行。南宋杨万里在奏议中讲:“大吏而不正,不正而法不行也。而欲举法以禁小吏,宜其怨而不服也。”

何况“大吏不正而责小吏,法略于上而详于下,天下之不服固也”。他提出:“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天下心服而后法可尽行,赃可尽禁也。”杨万里所言尽管不可能因用法自大吏始而能尽禁赃贪,但其说是有值得深思的道理的。王夫之在评论宋朝治赃肃贪的教训时也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如此深刻的历史教训,对今天的倡廉肃贪亦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