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和民族学等一系列着作中,大抵以城市、文字、金属器和礼仪建筑等要素的出现,作为文明的具体标志。……但是文明的诞生,就是国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象征着社会进化史上的一个突破性的质变,这在学术界几乎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他又在以上四要素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徐苹芳提出:“一般认为文明要素有文字、城市、复杂的礼仪中心、青铜器铸造以及国家的出现等。”他同样以五要素为基础,只是把金属器改成了青铜器铸造。他们都是以克拉克洪、丹尼尔等的三要素为基础,仅加上金属器(或称为青铜器)及国家。而金属器及国家在文明形成中的作用,虽很重要,但在具体掌握上却有很多问题。
就金属器的使用而言,实际上是个模糊概念。因为金属器包括黄铜、青铜、铁器,这实际上分别代表了文明形成过程中的三个不同阶段,黄铜是野蛮时期中级阶段的产物,青铜是野蛮时期高级阶段的产物,铁器才是文明时代的标志。用模糊的金属器的使用作为标志,就无法确定当时是处在文明形成的哪一阶段。用青铜器代替模糊的金属器当然比较明确,但问题是青铜器的出现是否标志着该时已进入文明时期。在很多地区民族中,青铜器的出现并非在文明时期到来之后,而是在到来之前。夏鼐曾说:“有人认为青铜器是文明的各种重要因素中最重要的一项。这种说法似乎并不正确。古今中外许多已掌握冶炼青铜甚至于炼铁技术的民族,仍是野蛮民族,不算是文明民族。”虽然中国不少学者都认为中国在青铜时代已进入文明时期,并有一些学者认为在世界各国文明形成中,也不乏在青铜时代已进入文明时期的。但我们认为他们在立论之前,还缺乏对青铜时代各民族的全面状况认真进行分析,究竟当时是已进入文明时期,还是刚进入向文明过渡的时期,未能认真区别。许多所谓在青铜时代进入文明时期的民族,实际上许多文明要素尚处于雏形阶段,如仅有国家的雏形——城邦,文字的雏形——象形文字等;再加上一些并非进入文明时代才能产生的文明要素,如城市、礼仪中心等。总的看来,当时并未进入文明时期,而只是进入文明即将最后形成的时期。因此,青铜器的出现是否能作为已进入文明时期的标志,本身尚有待讨论。即使承认个别进入发达青铜器时期的地区能进入文明社会,也不能把一些早期青铜时代的文化都认为已进入文明时期。而有的学者更把一些仅有少量青铜器出现,实际上还处于金石并用时代的文化,称为青铜文化,并进而把这些文化列为已进入文明时期,就更差之千里了。
3.五要素说
以上述四要素为基础,再加上国家就构成了五要素说。
关于国家和文明形成的关系,无疑是非常密切的。恩格斯甚至还说:“国家是文明的概括。”但要准确使用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形成的标志,就必须确定国家在文明形成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即区别作为文明时期的正式国家和文明尚在形成过程中的国家雏形。这种雏形有人称之为城邦或酋邦是可以的,但不能称之为早期国家。要科学把握作为正式国家的特征,而不能把国家雏形的特征看作正式国家的特征。有人提出了国家的新标准。如张学海“提出了两项新标准:(1)典型史前聚落群‘都邑聚’金字塔形等级结构;(2)原始城市的产生和城乡分离的形成。两者居其一就是国家”。这两条作为国家雏形的标准是可以的,但不能作为正式国家建立的标准。若真认为以上“两者居其一就是国家”,并据此确定已进入文明时期,那就错了。因为等级结构和原始城市都在国家正式形成以前已存在。晁福林提出:“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既有阶级分化亦有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并非按地域划分国家的结果(社会的基础依然是氏族);既表现出镇压和统治的性质,又具有浓厚的仁慈性质;及以占卜祭祀为主要内容的神教占有主要位置。礼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这些早期国家的特征显然不能作为完善国家的特征。他正确指出:“由国家的萌芽到早期国家的出现,由早期国家至完善的国家形态,都有较长的历史时期。”但他认为:
“中国早期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应当相当于新石器时代后期和传说时代的五帝时期。”这就把国家的形成提早了两个阶段,这是讲不通的。
在这里,关键是怎样看待“城邦”(或称“酋邦”)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
城邦或称酋邦,无疑是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早期形态,但不能把它和文明时期的正式国家相混。它还保持了血缘联系的氏族、部落,还保留了原始社会的一些机构:军事酋长、议事会、人民大会等,还保留了土地公有制。因此,它只是国家的雏形,是从非国家向国家的过渡。日知认为:“城邦的诞生,这是从血缘团体、氏族关系、宗教关系、政治关系为基础的新社会开始转变的时刻。”塞尔维斯也说:“如果社会性的社会和政治性的社会是两个主要的社会类型,那么我们在这里称之为酋邦的社会属于哪一种呢?酋邦是家庭式的,但却不平等;它们具有中央管理和权威,但却没有政府;它们对物质和生产不平等的控制,但却没有私有财产、企业家或市场;它们标志出社会分层和等级,却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它们是不是部分地属于原始社会和部分地不属于原始社会呢?它们是否在一定意义上是介于社会性的社会与政治性的社会之间的过渡呢?”谢维扬则肯定地说:“酋邦作为一个向国家社会过渡的阶段,这从许多人类学个案中可以得到证明。”日知曾对城邦的发展阶段作过区分。
他说:“古代城邦政治形式的发展,如果舍异求同,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神话传说时代(禅让传说时代)与原始民主制城邦;第二,史诗时代(英雄时代)与原始君主制城邦;第三,春秋(编年史)时代(列国争霸时代)与公卿执政制城邦;第四,战国时代(群雄并争时代)向帝国时代过渡,古代城邦制走向解体。”按此,城邦发展的前两个阶段是在原始社会中的,分别相当野蛮时期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后两个阶段才属文明时期。因此,如果把城邦的最初出现就看作国家形成,把该时列入已进入文明时期,显然是不妥当的。而晁福林所说的“中国早期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应相当于新石器时代后期和传说时代的五帝时期”,则是把城邦发展的第一阶段看作早期国家,而把城邦发展的第二阶段看作完善国家了。这也是把国家和文明的形成提前了。应该说城邦是国家的雏形,是向国家的过渡,它出现在正式国家形成之前。谢维扬认为:“按塞尔维斯的看法,早期国家与酋邦的主要不同,是在于:一、早期国家‘是依靠包括武力垄断在内的一种特别的机制来整合的’;二、在早期国家中‘社会分割为一些政治——经济阶级’。这实际上是说,早期国家比起酋邦来,一方面政治统治更正规化、形式化、专业化,并更多地以武力的垄断为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分层现象已发展成为明确的阶级划分。在这里似乎还应补充一点,那就是生产力的提高。伦斯基说:‘当酋邦向国家转化时,经济上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已足够大,以至于可以支持必要的军事机构和政治机构。’”在这里也明确提出了早期国家与酋邦的区别。
总的来说,四要素或五要素虽比三要素增加了内容,但仍不全面而且未能具体阐明在文明形成过程中,各要素所处的阶段和发展过程,很难作为一种完整科学的理论标准。
4.国家重要标志说
纵观人类文明史,由于世界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种族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背景各异,古代各大文明的内涵也大不一样。就以国内学者视为文明必备的四大要素——文字、城市、青铜器和宗教性建筑来说吧。城市是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崛起的象征,但玛雅文明、麦锡尼文明以及十八王朝以前的埃及古代文明却都是“没有城市的文明”;文字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文明的最主要因素。但在古代南美洲的印加文明,尽管社会已经进化发展出相当发达的国家组织,但却未见印加文明存在文字系统。其用来记事的和传统信息的是结绳文字;在中美洲的玛雅文明,也仅有一种历法的图形文字;而被国内学者视为中国文明之起源的最重要指示物的青铜冶铸一项,更不具备普遍意义。例如在欧洲,青铜器是在公元前4000年已经出现,而爱琴文明的克里特岛直到公元前2000年才建立国家;在中美洲,玛雅文明的基础也是建立在石器而非金属器之上的。至于宗教礼仪性建筑,由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体系不同,各大文明的礼仪性建筑的规模悬殊极大,在某些文明中大型神庙是其重要特征,在另一些文明中则从无大型神庙等宗教建筑存在。因此,国际上那些主张以某项经济、文化因素作为评判文明诞生标尺的学者们,往往各持一端,分歧极大。有鉴于此,最近一些年来,国际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探讨文明起源时,有意绕开“文明”这一意义含混的概念,不再把注意力专注于文明本身的经济、文化因素,而把审视的焦点对准作为文明的主要伴随物“国家”上。
目前,国内外较为流行的观点是把铜器、文字、城市等作为文明的标志或要素来探讨文明的起源。这种文明观明显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类标志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难适应世界各地文明起源的多样性和区域性;其二,是它将文明看成是单项因素的凑合,形成所谓“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这既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出现做出结构特征性的说明,更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形成过程做出应有的解释。古代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其演进过程中所呈现的物化形式是有差别的。我们可以分别归纳总结出各地各民族各自的一系列物化的标志物,但很难将它作为统一性的共同标志来放之四海而皆准。既然用具体的文化形式难以对各地文明社会作出共同标志的概括,那么能否在这些具体文化形式之外的抽象层次上确立一个既能反映文明社会结构的共同标志,而又允许这种统一的共同标志在不同的生态地理和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表现或物化形式?回答是肯定的。全面考察史前与文明社会的形态区别,能担当此任者只能是国家。
文字、城市、礼仪性建筑和青铜冶铸等文明诸要素的产生,并不整齐划一。
况且已知的世界古文明,并不都具备三要素,更不用说四要素了。因而文明三要素或四要素都很难成为确认世界各地区各民族进入文明的普遍标准。…… 既然文明起源是指文明社会即阶级社会的产生和文明时代的开端,而“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因而应把国家的诞生作为文明起源的根本标志。根据马克思主义,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只有一个——国家的建立。
以上所说的诸文明要素并非各地文明都具备,因而不可能有普遍性的标准之说,本身就是缺乏根据不能成立的。如以城市为例,所说的有些地区没有城市就根本不符合事实。“在城市发生问题讨论过程中,一些着名埃及学者(德之W·赫尔克,美之J·A·威尔姆)曾说埃及文明为‘没有城市的文明’。
其实埃及自前王朝起就有城市(希拉康坡里、涅加达),后来城市发展很快。
1977年,英国的埃及学者B·J·肯普撰文反驳前说,在题为《城镇在埃及之早期发展》一文中指出:‘无疑的,古代埃及是一种合于常规的城市化的社会’,他认为,……如将古埃及之阿卑多斯、厄勒番廷、希拉康坡里、爱得福、卡宏诸城排列在美索不达尼亚地区那许多城市之中。前者(埃及诸城)比之后者(西亚诸城)将毫无逊色。”而据许多世界文明史的介绍,玛雅文明和迈锡尼文明也都是有城市的。而有些地区之所以没有城市就是因为它们没有发展到产生城市的阶段。其他要素也都是如此,都必须到一定阶段才能产生。他们的根本问题是在他们的文明概念是指一定地区一种较高发展的文化,这种文化包括文明时期也包括文明形成前的时期,这与我们所说的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不同,他们没有严格区别文明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在没有区别文明形成不同阶段的地区文化基础上,将它们进行比较。依据一些没有发展到某一阶段的地区不具备某一文明要素,就武断地认为这个文明要素没有普遍意义。事实上,各个文明要素都有它自己产生的条件和时间,各地区各民族发展到了某一阶段时,就会产生某一要素,当它未进入这一阶段时,当然就不会产生这一文明要素。因此,要进行综合比较,必须先把各地的文明形成过程划分阶段,把进入同一阶段的地区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它们是否有共同特征。可以承认在不同地区文明形成过程中特例是存在的,但也必须承认普遍规律也是存在的,既不能用普遍规律否定特例的存在,也不能用特例否定普遍规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