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李光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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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李光耀还指示政府废除了美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盛行的陪审团制度。关于这项制度,早在剑桥大学上学时,李光耀就认为其阻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所以,他在1959年刚出任总理,立法议会成立还不满一个月,便设法要废除所有案件的陪审制,只有那些被判极刑者除外。李光耀认为:“司法的任务便是依法仗义。”“如果依法行事而正义不伸张,那么,立法机关就应改弦易辙。”李光耀甚至公开批评陪审团制度,他说,陪审团制度形同儿戏,如果律师够机巧,当事人又够聪明,那律师就可以利用这种技巧,加上立法机关对控方的种种限制,使其当事人逃脱。李光耀指出,真正的司法不应该是这样的,它应该确保正直者得直,邪者受罚。李光耀指出,审讯谋杀案时之所以仍保留陪审团,是由于马来亚的法律如此,而那时为了政治上的原因,有必要接近马来亚。不久,新加坡独立后,李光耀于1969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废除陪审团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当时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及报刊反对。为此,李光耀专门在国会发表演讲,公开答复这些人的抗议。李光耀说,他曾经当了10年律师,具有在刑事法庭打官司的经验,而且,他又花了另外10年时间,建立了各种典章制度,根据他的经验和分析,以及新加坡的实际,若要确保正义得到伸张,陪审制就必须废除。李光耀指出,如果3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联席审判,竟然没有7位随便凑成的陪审员更公正,那么,每天必定会有差错之事发生。李光耀大声地说:“我相信,法官终比门外汉的陪审员更能明辨是非。”后来,李光耀在回答一位记者就此的提问时,说出了他的心里话:“你不能审讯那些要把证人干掉的人,如果让人知道即使是清堂审讯他也大有可能被干掉的话,那就不会有人出来作证了。”

李光耀曾一再指出:“新加坡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新加坡的现实,我们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任何一项法律都不能拘泥于过去的形式,而要与新加坡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比如,在规划新加坡市政建设时,摊贩问题引起了李光耀的注意,他多次到摊贩集中的地区考察。这些地方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没有像样的建筑,水电等设施无从谈起,拥挤不堪,又脏又乱,极大地影响了新加坡的市容,且常常是藏污纳垢的地方。但是,摊贩又不是一无是处,他们不仅为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而且解决了一些失业问题,不易简单地取消。经过一番权衡,李光耀认为,应该保留摊贩,但要制定一套法规,加强管理,将摊贩从无序的混乱状态纠正到有法可依的轨道上来。为此,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制定了摊贩管理条例,并建起摊贩中心。现在,摊贩中心不仅整洁有序,而且成了吸引外国游客的“观光胜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句话在新加坡是毫无水分的。新加坡执法之严现在已闻名全球,其在是与非、罪与非罪问题上泾渭分明,违反哪一条即按哪一条处理,从不问动机,也不问思想原因。而且,大到政治体制、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权利与义务,小到旅店管理、停车规则、钞票保护、公共卫生,在新加坡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新加坡法律之细致世上少有,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据不完全统计,从李光耀上台到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法规383种,从要求环境清洁的垃圾法,到保障驾驶人员及行人生命安全、便道畅行所定的交通罚款;从商店招牌的挂法、房屋每5年粉刷一次,到水泥墙上的爬藤,每个细小的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李光耀多次强调,在制定新加坡的法律、法规时,要尽量详尽、具体。例如,新加坡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拥有15克纯海洛因,一经查获,即自动视为贩毒,判以绞刑,且不需另外取证。对此,李光耀曾这样解释:毒犯比一般杀人犯更危险,因为一般杀人犯不过杀死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毒犯却会杀害数百人甚至上千人,这成百上千的吸毒者又会到处滋事犯罪,引起社会混乱,所以,对毒犯不能手软心慈。正因为此,许多大毒枭都不敢轻易铤而走险进入新加坡。

在新加坡,拥有枪支是绝对禁止的。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在作案时开枪者一律被处以绞刑,非法持有枪支者被监禁5~10年,或者至少被鞭打6鞭。

在新加坡,对犯罪者的罚款也是相当重的。1992年7月,有4名男女青年被指控为贩卖黄色录像,证据是在他们的提包中查到了约20盒黄色录像带。其中3人在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2万新元,另一女青年否认自己有罪,案件被挂了起来,延期审理后,这个女青年受到了更重的罚款。在新加坡,由于法律明确,违反哪一条即按哪一条处理,故法官判案十分简化、迅速、准确,不服判决上诉的,一般很难胜诉。据首席法官介绍,一般违反交通规则的案件,一个法官一天可审结500宗。如不执行法庭判决,或传票送达后不予置理,或拒交罚款,法官即可判当事人以藐视法庭罪,拘留若干天,且这一判决不许上诉。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新加坡司法部门的绝对权威。当然,对于执法者犯法,处罚将更加严厉。

李光耀刚执政时就指出,人们长期形成的许多恶习和不良行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正的,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严格地付诸行动,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在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将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

为了惩治偷盗、抢劫、强奸等民众十分痛恨而又罪不当死的罪犯,不但判处徒刑,而且施以鞭刑。鞭刑的刑具是用藤条制成的,行刑前用水泡湿,行刑人经过特殊训练,行刑时用力抽打犯人的臀部,一鞭抽下去,即刻出血,疼痛难忍。鞭刑最高是24鞭,当犯人忍受不了而有可能被鞭笞而死时,在法医的鉴定下可以停刑。

鞭刑在新加坡国内国外都有争议。新加坡一家报纸的女评论家曾经这样写道:“一个像新加坡这样进步而自由的国家,居然使用如此屈辱犯人的刑罚,我对这样的行为觉得非常可耻。但是我也接受其他国家使用不同刑罚的事实,而且不论新加坡在其他方面的进步,新加坡人民仍需要古老的鞭刑,恐吓他们不要犯罪。”

但是,新加坡司法部门却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坚持,不论年轻的暴徒或是屡犯,都应施以鞭挞,并且应判较重的徒刑。而且李光耀也支持这一观点,李光耀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不仅乱世用重典,而且盛世也要用重典。1975年,新加坡政府再次重申要执行鞭刑,并制定了判重刑的新法令。1994年,美国青年迈克尔·费伊在新加坡触犯了新加坡法律,被新加坡法院判以鞭笞。这场官司引起美国社会的轰动,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说情,但新加坡法院为表明法律的尊严,不予赦免,当然,新加坡人也照顾了克林顿的面子,由6鞭减为4鞭。这一判决实施后,外国人进入新加坡再也不敢掉以轻心,生怕一不留神而触犯新加坡法律。

除了对触犯法律者进行罚款外,在新加坡,日常违纪的罚款也很重。新加坡有这样一句双关语“Singapore is a fine place”,这句话的一个含义是说“新加坡是个好地方”,另一个含义则是指“新加坡是个处处罚款的地方”。

新加坡的罚款名目繁多,几乎涉及各个公共领域。漫步在新加坡的大街小巷,人们随处都可见到各种各样的罚款告示牌:在公园里,有“不准钓鱼”、“不准乱抛垃圾”、“不准骑自行车”等告示牌;在地铁站内,有“不准坐矮墙”等告示牌;在影院里,有“不准吸烟”的告示牌;在公路上,有“不准乱穿公路”、“不准停车”的告示牌。此外,“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损坏树木”等的告示更是放眼即见。所有这些不良行为全都要罚款,甚至连上厕所不冲水都要受到罚款。

新加坡罚款的数额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大的,如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新元(合人民币4400元);乱扔垃圾,罚款1000新元;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款500新元;开车闯红灯,罚款180新元;乱停车,最高罚款500新元。而一般的工人月薪也只有700~800新元。所以,不注意吐口痰,一般人起码要干两个月才能交清罚款,还得省吃俭用。所以,只要一个月接到一张罚单,就将大大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

对于新加坡国库来说,罚款还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仅1990年一年,国库收入的罚金就高达1.67亿新元。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新加坡罚款收入总额高达9.112亿新元。此外,任何人一旦违法犯罪而被开除公职,他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也将全被没收。在新加坡,公积金随着工龄的增加而增加,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字,大多数人的公积金都达到6位数以上。倘若一项小小的违法犯罪就被全都没收公积金,代价实在太大了,这一点,对遏制犯罪也很有效果。

当然,不少外国人认为,新加坡政府干预民众的细节太多,新加坡人缺少自由与浪漫,潇洒不起来。然而,新加坡民众却认为:“我们自由得很,自由外汇,自由贸易,自由旅行。生活上的一些限制,只是为了整体环境和秩序,为了更多人的自由。”

近年来,西方媒介经常指责新加坡“侵犯人权”、“没有人道”。特别在1995年初,新加坡判处犯有谋杀罪的菲律宾女佣弗洛尔绞刑期间,西方传媒更是夸大其词,大肆渲染新加坡法律的无情和残忍。事实上,新加坡法律是公正的。1995年3月,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的负责人尼克·里森因金融投机亏损,促使巴林银行倒闭,里森畏罪潜逃到德国法兰克福机场时被拘捕。因在新加坡多年,里森害怕引渡回新加坡,希望到英国受审,并向英国首相梅杰求情。然而,直到10月,德国警方调查后认为,新加坡警方对里森的指控证据充分,引渡要求合情合理,故将里森引渡到了新加坡。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对里森的最初指控有11项,合并刑期最高可达14年。但在正式庭审时,控方只对里森提出两项指控:伪造交易文件和虚报交易数目骗退保证金。新加坡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这样一些事实:新加坡金融交易所没有蒙受经济损失,里森在案情调查中与新加坡有关方面合作良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根据以上情况,1995年12月初,法官尽管强调里森使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名誉受损,对他的处罚应反映出罪行的严重性,但考虑到上述事实,只对里森判处6年半监禁。里森在判决后表示认罪,并对最初怀疑新加坡司法公正性表示了歉意。因为,西方媒介曾推断,里森肯定会被新加坡法官判处漫长的监禁,更有甚者,说里森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对于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曾任新加坡律政部长兼外长的贾古玛认为:“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为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且,新加坡人认为,法律应该确实有震慑犯罪的作用。”新加坡处理法律与秩序的方法基于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认为法律制度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守法的绝大多数人民不受少数罪犯、歹徒和青少年罪犯的祸害。我们从不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明显地向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方向倾斜而感到抱歉。其次,被捕的人都有权要求行使正当的法律程序,但一旦发现有罪,罪犯就必须受到足够的惩罚,以使他们和其他人不敢再重复犯罪。”“我们的犯罪率之所以低,是因为我们有严格的法律,而且我们有效而公正地实施了它。”

1992年11月18日,李光耀应菲律宾商业大会邀请发表了《治安法纪重于民主》的演讲。在这个演讲中,李光耀指出:“与美国政论家所说的恰巧相反,我不相信民主一定是导致发展的因素。我相信一个国家在进行发展时所需要的是纪律多于民主。民主洋溢,会导致无纪律和秩序混乱的局面,对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一个政治制度的最终考验,在于它是否能协助有关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环境,以提高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水准,并且使人民享有与社会其他人士一致的最高度个人自由。”

李光耀和新加坡其他领导人不仅在国内建立完备的法治,而且为了国家和个人的尊严,经常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侵犯新加坡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994年8月2日,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发表了名为《所谓的“亚洲价值观”往往是经不起考验的》的文章,该文作者是该报专栏作家菲利普·鲍林。该文认为,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称接替李光耀而担任总理的吴作栋是“王朝政治”的“傀儡”和“哈巴狗”,说委任李显龙为副总理是因为与李光耀的裙带关系。该文还认为,吴作栋与李光耀、李显龙父子“同谋”,维护“李家王朝”的利益。时间仅过了两个月,1994年10月7日,该报又刊登了美国人克里斯托夫·林格所写的文章《亚洲部分地区上空的烟雾遮住了一些令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暗指李光耀曾屈从于政府的司法机构,打击反对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