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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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语言翻译的文化信息重建(2)

在这篇145 字的部分判决书中,共出现了10 个拉丁词汇。

法语

虽然很难划分哪些法语词汇是法庭专门用语,哪些是庭外(普通)用语,也很难确定某一法语词汇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的确定时间,但诺曼底征服给法律英语词汇带来的巨大影响是确定无疑的。就很多的词汇而言,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了解其特定含义,非专业者则是对这类词汇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此外,许多法学家认为某些法律词汇只有通过法语才能得以适当表达。如:

The law was not expressible properly in English until the lange du paiis had appropriated to itself scores of French words.

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谋害,谋杀)、clause 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全体合议庭)、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与之相比较,由于中文与欧美国家的语言属于不同语系,中文法律几乎没有直接借用的外来词。中文法律仅凭少量的文言文,如“兹、系、谨此、之”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

4.2不同社会语境下的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内涵差异

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使法律语言形成了自身的专业术语。法律英语专业术语是指用来准确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法律术语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专用术语,是指在法律文件中才用到的词汇;另一种是并非为法律文体中所独有的术语,可出现于其他文体,但在法律文件中具有更确切的含义,是一般词在法律条文的特殊用法,也称为人工法律术语。它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目的,这是法律语言独有的特点。使用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行话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依赖上下文来确定其具体含义。

法律文书措辞严谨缜密,尽量使用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业用语原则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源文本与目标文本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宜任意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法律词汇的翻译的目标是确定等价术语—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之间表示同一概念的术语;而等价术语只有根据上下文关系(即语境)、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确定。

4.2.1法律专用术语

法律专用术语,指表示单一法律概念的术语,其很强的专业性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仅出现在或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于法律文件中。这也是法律词汇专业性的一个体现和标记。这类词汇在刑法领域内最为常见。例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它是指大灾和战争、罢工、暴动、港口封锁等人祸,即人力不能防御或无法避免之事故。如遇此类事故的发生,一方可免除履约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这是法律界人士的专用术语。

法律专用术语具体有:

行话: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

庄重用语:Plaintiff(原告),aforesaid(上述),recidivism(累犯)等;

惯用语:contributory negligence,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inferior court,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the deceased,Your Honor 奏效等。钟小强:“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

另有一些如:burgalry(入室盗窃),robbery(抢劫),felon(重罪犯),manslaughter(非恶意杀人),malice(恶意)等词汇都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具有法律语言的典型文体特点,通常不会在其他语域中出现,最大优点是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歧义与误解,即便在缺少语境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4.2.2人工法律术语

法律语言除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之外,也有很多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应用的词汇,但是到了法律文本中,便具有了区别于日常意义的法律意义,这也就是法律术语的第二种——人工法律术语,即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普通词是英语词汇的核心。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是指在法律英语语域中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涵义才能明晰地揭示其特定法律专门涵义的词。

例如reasonable person 或reasonable man,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 或reasonable man 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义。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actus reus 源自拉丁语,其所指是“犯罪行为”,用拉丁语表述这个法律概念,体现了法律词汇的正式和权威,因此在翻译成汉语时,应体现这一动机,译成对应的法律术语。再如the accused对应于汉语中的法律专业术语“被告人”,而不能翻译为普通词汇“被控告的人”,尽管这两种译文意义相同。因此,在翻译法律英语名词时,如果该词汇是法律专业术语,那么译语中的对应词汇也应该采用法律专业术语,以实现意指符号间意义关系的对等转换。

对应关系体现能指和所指间形成的单义和多义关系。一些源于日常词汇的法律英语名词因为用于法律语境而被赋予与普通意义不同的法律意义,从而形成一词多义的现象。例如:

The actus reus may includ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acts occurs,the condition itself and the consequences.

译文:犯罪行为包括犯罪情节,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后果。

consequences的普通意义是“环境”,但在此句中指犯罪的“情节”。还有一些法律英语名词在不同法域代表不同概念,例如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可反悔”之意,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则为“禁止翻供”。承运人carrier不是法律专用术语,是人工法律术语,只是在法律英语当中才有此义,在其它场合,可译为“搬运工,携带者”。society,既可翻译成保险公司,也可翻译成社会;action,既可行动,也可翻译成法律进程(起诉)。在法律翻译中,翻译者必须准确弄清楚这些词在法律英语语域中的专业涵义,以免将其普通涵义与法律专业涵义混淆。如将“action”翻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nt”原义是礼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法律文件,“cost”译为“诉讼费用”而非“成本”,“declaration”译为“确认”而非“宣告”。“infant”在日常语言中一般指“婴儿、幼儿”,但在法律上是指二十一岁或十八岁以下的人。又如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对价),execute(签署),prejudice(损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

因此,界定法律英语名词的概念是确定其对应的中文词汇的关键。通过恰当地运用法律术语尽量使得译文符合法律习惯和用法,成为地道的法律英语。同时在翻译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时要注意法律文化和思维方式差异,不能一味地追求语义功能完全对等,很多术语不能与汉语常用的法律术语完全等值或近似等值。比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它的意义对尚未建立法人制度的中国来说就是一个创造。当然,一个新创造出来的词汇要得到人们的广泛接受是需要时间的,大量的后续解释工作必须紧跟其后。因此翻译时应当事先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业务和活动的内容及程序,以避免误译。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中有不少同义或近义的术语,翻译时须特别留意。鉴于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很多情况下它们不能随便互相替换。例如:brand和trademark 均用作指商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但它们并非同义(尽管有些人把它们都当作“商标”)。差异在于brand(品牌)主要指已经树立的,经常是著名的且用于广告的商品名称,其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一般不具有排他权。而trademark(商标)是典型的法律术语,表示经登记注册之商标,具有排他权,未经同意使用则构成侵权,其可以是词语、符号等,为制造商或商人所采用以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加以区别。可以看出,英语的词义非常丰富,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域表示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在法律概念的体系里弄清术语所表达的具体含义。谈到商标,我们知道它是和准法律文字密切相关的一个方面,由此产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美国两个产品商标healthy choice和health selection即是一例。美国曾有一个厂家出了一种系列快餐食品,叫healthy choice,这种标榜健康的冰冻快速食品在美国很流行。另一家公司在这之后推出一个减肥系列产品,叫health selection,这两个名字其实很接近。health和healthy,一个是名词“健康”,一个是形容词“健康的”。后面的词一个是choice,另一个是selection,译成中文都可以叫“选择”。原告healthy choice觉得自己的产品已经打开销路,被告health selection用类似的商标是想利用现有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双方发生争议,这就涉及到词语本身的独特性问题。一般来说,普通名词很难作为商标,刚刚提到的healthy choice跟health selection 都属于独特词语与普通词语的灰色地带。healthy 这个词本来不可能成为商标,因为大家都使用,可是healthy choice是词语组合,那就有可能用作商标了。

法律语言和普通语言相比,其特征体现在它的准确、严谨。准确就是理解和表达法律概念、语言形式、逻辑关系等要准确无误。这就要求我们在翻译时对原文既不能歪曲,也不能增减。因为法律、法规涉及到立法、司法主体对司法客体的行为制约或者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准确性可以说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因而也是法律英语的灵魂和生命所在。但在翻译实践中常常出现对法律规范疏于了解而产生误译、错译的现象。例如:final judgment 该词组常常被误认为是“终审判决”,目前许多英汉(法律)词典或相关工具书都难逃此误。依定义,“终审判决”即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最后一级审判时所做的判决,终审判决一经宣布,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再行上诉。从此意义上讲,final judgment(最终判决)决非“终审判决”,因为它不一定是生效判决。final judgment本身的含义刚好与“不能再上诉”相反,而是指初审法院对案件实体做了审理后做出的可上诉的判决(故它也称为.final appeasable judgment 或 final appeasable order等)其与法院的审级完全无关。因此,我们所说的不能再行上诉的“终审判决”应是 judgment of court of last resort 或judgment of last resort才对。

对法律文章的翻译必须符合原文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定义域,防止解释不一。为了实现准确性的要求不妨使用一些特定的翻译技巧,例如具体化法、增添法等等。翻译时,将细微的差别加以具体化,从而使表述更加准确。如“executor”和“administrator”在法律英语中的意思都是指死者的遗产代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理死者的遗产。但二者有一点细微的区别,前者指的是死者已经定下遗嘱的,后者则指的是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形。因而,“executor”应该翻译成遗嘱执行人,而“administrator”则为遗产管理人。此外这两个词主要指的都是男性,如果是女性则分别为“executrix ”和“administratrix ”,可分别译为“女遗嘱执行人”和“女遗产管理人”。

再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的“交易习惯”译成了“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 ”,很显然这里添加了“appropriate”一词,这是以前的合同法翻译中所没有的。这样的添加,就排除了那些非合法、非正当渠道的习惯做法,从而使翻译更加准确和合理,使译文所表达的内容和原作中的内容相同。

英语法律文本汉译时,有时须根据上下文来确定词义,才能准确清晰 地把原义表达出来。例如:

bench: a)板凳 b)法官、法庭

bar: a)酒吧 b)律师界

honor: a)荣誉 b)承兑

collection: a)收集 b)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