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随着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在不断地深入,现在西方学者已引进修辞学、逻辑学、心理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方法与成果来研究法律语言学,从而呈现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各自独特的学术视角。二十世纪的西方学术史,有语言学的世纪之称,文学、历史、哲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纷纷受到这种“语言学帝国主义”的侵袭,作为“永远无法自给自足的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语)的法学,也同样未能免俗——以哈特为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以及风靡一时的法律解释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均来源于语言学的智力支持,故而有“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之称。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语言观开始受到怀疑并被消解、重构,并给现代法学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语言应当是客观的、准确的、含义唯一的,解释学却强调语言理解过程中的“前见”和“偏见”的合法性;传统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与社会存在中的道德观、文化观相分离,符号学和语言哲学却告诉我们语言和文化也存在能指所指的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对应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不确定的,要依赖于特定语境。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语言分析哲学到语义分析法学(2)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修辞学的变革在法学领域的体现。(3)从解释学到法律解释学:对立法、司法语言的再认识。常安,朱明新:“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及其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载《琼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上述三点都体现了法律文化语境与法律语言的相互依存关系。
3.3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化认知语境
法律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它涉及到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语言,一个是文化。尽管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但在翻译时要将语言转换与文化转换区别开来。在全球化国际气氛下,包括文学批评、翻译理论、哲学思考在内的人类学探索等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心和视角都发生了转移:如以人文为关怀的非理性转向及以文本为基础的语言论转向,在素有语言关怀传统的翻译理论领域则表现为“文化热”在翻译界的兴起。正如郭建中教授所指出的,近20年来翻译研究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向图:一是交际理论在翻译理论上的体现,二是对文化转换的重视深刻动摇了重视语言转换的传统。在当代翻译研究中,翻译作为交际行为的思想渗透在各种理论研究中,甚至将翻译作为目的行为的德国功能派,也是以交际理论为基础的。郭建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异化与归化”,载《外国语》,1998年第2期。交际能力这一概念为Dell Hymes首创。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为了与Chomsky的语言能力、语言行为二分法相抗衡。Wilss他在《the Science of Translation》一书的第二章中明确地提出了“翻译是交际的一种现代手段”:“翻译这个词——在德语世界里通常(尽管不是普遍)用作笔译与口译的概括性术语,表示语际间的交际”;“在这个世界从大众交际(mass communication,通常译作大众传播)发展到世界性或全球性交际,而且技术与组织变得更加复杂的情况下,翻译日益成为国际交际的重要媒介手段,这一点人们是不会感到吃惊的”。Wilss,W. The Science of Translation:Problems and Methods,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pp.17~18.Newmark提出了交际翻译(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与语义翻译semantic translation相对应)的翻译方法。Nemark提出要想解决其中的矛盾,办法之一就是不要再继续强调等效这个不可能实现的翻译效果,转而把“语义”翻译或者“交际”翻译作为指导翻译实践的规则。Newmark也认为“没有翻译就没有全球性的交际”。Newmark,Pe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London:Prentice Hall,1988,pp.38~55对功能派来说翻译不仅是“跨文化的事件”、“跨文化的行为”,也是“跨越文化障碍的交际行为”(an act of communication across cultural barriers)。当代翻译研究深受各种行为理论的影响,但几乎所有当代翻译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将翻译视为交际、交往的一种形式。发挥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本交际功能不仅暗示了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使用之间纷繁复杂、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显示了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的科学价值与理论难度。
交际与文化都具有以人为本的特质,人文关怀在翻译界已经赢得高度的重视,翻译理论界正在加强宏观把握,拓展翻译视野,加强翻译工作的文化融合功能。中国翻译界新崛起的“文化学派”也认为:语言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既是文化的一种表象形式,又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因此,对于以语言转换为基础的翻译工作来说文化传达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主题。翻译界这种从重视语言到重视文化内涵的转变,说明了语言层面与文化层面尽管关系密切,实际上仍有区别,故不应等同视之,故在翻译时不能笼统言之。从翻译史上的风风雨雨观之,如果对源语的两个层面,即语言形式或文化层面不加以区别对待,就贸然言及该使用何种方法,是很难走出翻译方法这个怪圈的,翻译界年的争论未有结果即为显著例子。
从文化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记录法律文化的工具和载体。而法律语言对于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拉丁语对于罗马法文化、英语对于普通法文化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法律语言的使用,促进了不同法系法律概念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并使不同法系的法律文化的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交流。所以好的法律语言应该包含着丰富多彩的法律词汇,充满思辨光芒的语法结构,饱含人文精神的文化依托。
语言的差异是指相关语言系统的独特性及不同语言之间的异同。而文化的差异不仅是大文化之间的区别,更应注意次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本身的差异)对法律语篇翻译所起的重要制约作用。法律语言的法律文化研究,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途径。我们所关注的,不是法学本身的问题,也不是语言学自身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文化环境下语言应用的问题。法律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正如不同的文化群体对不同事物有不同反应,也就是说文化焦点不一样,法律文化焦点就集中体现在大量的法律术语上。法律语言形式与术语同样不可分离,在习得一般法律语言的同时也习得法律文化。故在翻译中应兼顾其语言转换和文化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