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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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海运单据(5)

该条款规定:“如本规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根据第四条并入运输合同的任何规定,与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则在该范围内,本规则和此种规定无效。”即明确该规则与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冲突的部分,以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为准。

§§§第三节电子提单

在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随着集装箱广泛应用及高速船舶的出现,货物海上运输时间大大缩短。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已开始利用现代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货物支配权的转移。这对促进海运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并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

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提单中各项信息通过计算机被转换为数字信号,由接受方的计算机对其处理后还原为原信息。因此,电子提单是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传输,通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电子提单的优点

传统的书面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提货的凭证,其转让是通过提单持有人背书的方式进行的。而电子提单的转移是通过EDI进行的。与传统提单相比,其有独特的优点:

(一)高效、快速、准确地进行货物支配权的转移。由于电子提单采用的是高度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和电子通讯技术,按照标准化的格式就可以将信息传递给当事人,传输速度快,简化了传统提单烦琐的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避免了传统纸张提单分次缮打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即使出现差错,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迅速改正。

(二)风险小。由于电子提单是以密码进行信息的传输,整个过程高度保密,承运人可以控制监督提单内容,防止托运人伪造、涂改提单欺骗银行及收货人,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而且只有在收货人付款后,承运人才允许银行予以结算,通告货物支配权的转移,准确地将货物交给付款人。

(三)为海运单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电子提单是在海运单使用后产生的,二者对收货人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电子提单方便了海运单的使用,因为电子提单通过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数据的传送,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

三.电子提单流转程序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要使用电子提单,首先必须将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收货人及银行等有关各方的电子计算机连成网络。通过网络,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有关信息进行传递,对海运途中货物的支配权进行转让。

假设买卖双方签定CFR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根据合同规定,买方提出开证申请,银行接受后向卖方开出信用证。卖方租船定舱,并根据合同规定交货,在货物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投保。买方根据银行通知按合同规定付款后,取得对货物的支配权,并凭到货通知向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领取提货单提货。

此例中电子提单流转程序如下:

(一)托运人通过电讯方式向承运人定舱,提供货物的详细情况。

(二)承运人若接受定舱要求,则发出电讯加以确认,确认时应包括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托运人则告知承运人结算银行及其电子通讯地址。

(三)托运人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交货,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出一个收到该批货物的电讯。电讯的内容包括:托运人名称、货物说明、货物外表状况、收货的时间及地点、船名及航次、装货港、卸货港,以及双方通讯联系的密码。此时,在法律上货物的支配权仍属于托运人。

(四)货物装船后,承运人以电讯方式通知托运人,同时通知银行。

(五)托运人根据信用证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货物支配权转移至银行,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电讯通知。承运人接到通知后即销毁与托运人之间联系的密码,并向银行确认,提供银行一个双方通讯的密码。

(六)银行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信息通知收货人付款,收货人付款后货物支配权转移至收货人。银行以电讯方式通知承运人货物支配权已转移,承运人即销毁与银行之间联系的密码。

(七)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电讯,确认货物支配权的转移。随后给收货人一个双方通讯的密码,并向其通知货物的有关情况,由收货人确认。

(八)承运人向卸货港的代理人发出电讯,告知其收货人的名称、货物及载货船舶的情况。

(九)货物到达卸货港后,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收货人发送到货电讯,收货人凭身份证明领取提货单提货。

(十)收货人收到货物后,通过电讯方式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即销毁与收货人之间联系的密码。

四.《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电子资料交换系统的广泛应用,为国际商品交换提供便捷的条件,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UNTDED)、《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UN/EDIFACT)、《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UNCID)。在此基础上,制定《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委员会倡议组成了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拟订了《海运途中用电子计算机转让货物权利规则》草案,并交各国海商法协会讨论。在1990年6月29日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将该规则定名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规则》共有11条,对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货物支配权而直接引起的问题作出规定和解释。下面通过对该规则重点内容的分析,进一步介绍电子提单及其使用程序、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则:“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即该规则基于完全自愿的原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采用的。若一方不同意使用,就不能以电子提单代替货物运输合同。

(二)有关概念

“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位共同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此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密码”指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取的任何技术上的适当方式,如一组数据和/或字母。

“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七条1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记载一笔交易的计算机系统的手段,如贸易数据日志或跟踪检查。

(三)电子提单的程序规则

1.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1987年“电子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动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为。

2.本规则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的有关标准。

3.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单标准。

4.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受人除非在其接受后发回确认,否则无权根据该传输内容行事。

5.因当事方之间发生由于实际传输数据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证实接受的数据。有关争议数据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机密可不予检查。由于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数据,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不予向外界披露或挪作他用。

6.任何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任何其他方披露。

(四)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承运人在接到发货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发货人一接受到货物的电讯通知。该收讯包括发货人姓名、货物说明、接受货物的地点和日期、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用于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该收讯;根据该确认讯,发货人便成为持有人。

根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实际装船,收讯中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五)运输合同问题

运输合同条款与本规则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适用本规则。

(六)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

运输合同将服从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七)支配和转让权问题

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以下行动的一方:①要求放货。②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他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③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④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他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由现有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②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③承运人根据确认的通知电讯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发货人姓名、货物说明、接受货物的地点及日期、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④随后,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⑤承运人据此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

若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其不欲接受该支配和转让权,或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通知承运人其是否接受,则不出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据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持有人,同时现密码仍保持有效。

按上述方法进行的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与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力。

(八)密码的使用

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

承运人只负责向最后一个他给予密码的持有人发送确认的电子信息,该持有人也利用密码保证此项传输内容包括该项电子信息。

密码必须独立,并与任何用于鉴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证口令或识别方法相区别。

(九)交货问题

承运人应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持有人。根据该项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并给予承运人充足的交货提示,并利用密码加以核实。如无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人本人将被视为收货人。

若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一方确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则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十)要求书面单证问题

从持有人方面来看,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单证的选择。此份文件必须在持有人指定的地点提供。若在该指定地点承运人没有提供这份文件的便利条件,则承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最近的、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点提供。但若由于持有人采取上述选择而造成延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

从承运人方面来看,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取该选择会造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经持有人选择,上述提单签发为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在该提单上必须有持有人的姓名、发货人姓名、货物说明、接受货物的地点及日期、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等项内容。此外,在提单上必须有书面提单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也已终止的声明。

书面提单签发后销毁密码,并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但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能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此外,在任何时候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讯件,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但密码除外。发送该打印件并不销毁密码,也不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

(十一)电子数据效力问题

根据该规则,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他有关的当事方,应将计算机储存的、并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出来的、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其效力与书写效力等同。

思考题

1.海运提单具有哪些性质?

2.简述海运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的流转程序。

3.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麽?

4.什麽是电子提单?其与传统提单相比有何优点?

5.《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区别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