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物装车的基本要求。首先,货物包装要完整、清洁、牢固,标志要完整、清晰;单证齐全,内容完备、正确;车辆的车体完好,技术状态良好,具备装车的条件。其次,货物装车时装货负责方要注意以下方面:装车前检查货物情况,即复核点数及货物是否符合装车的要求;火车调到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装车要求;合理装载货物,确保运输安全;装车完毕要检查车辆是否完成封闭、加固、通风等安全措施;记录车号,做好发运登记,并在出口货物明细单上填写车号、运单号以及装车日期;装车结束后的运费、杂费的支付,以及盖有发货站承运戳记运单的交接等。
(二)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在过境站的交接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外一国铁路办理交接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被称为国境站或国境口岸、边境站。国境站除办理一般车站的业务外,还办理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运送票据、文件的翻译以及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和复核等各种工作。
1.国境站的有关机构
我国的国境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该具有的机构外,还设有一些承担特殊职能的机构:
(1)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主要办理:货物、车辆、运送用具的交接和换装;各种单据的交接,负责运送票据、商务记录的编制、翻译和交接工作;计算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到期限、过境铁路运费和国内各项运杂费用;对货物和票据进行检查、处置和解决货物交接以及车、货、票、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海关:是一个国家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着手关税和其它税、费,查辑走私,并负责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它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境站的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履行报关手续,并根据规定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后予以放行。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机关。
(4)边防检查站:是公安部下属的国家公安部队。其职责是执行安全保卫,主要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5)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中国外运的各分公司是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代理机构。在国境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接各种进出口货物的铁路发运、转运、联运、口岸交接、分拨、报关、检验和大型集装箱的中转、拆箱和装箱业务。
在国境站所设有的各个机构中,除国际联运交接所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外,其它机构均属于各自相关国家部门或企业的派驻机构,与国境站虽然有业务联系,但并不互相统属。
2.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关于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流程
(1)出口国境站货运调度根据国内前方站列车到达预报,通知交接所和海关做好接车准备。
(2)出口货物列车进站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并将列车随带的运送票据交送交接所处理,货物及列车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3)交接所实行联合办公,由铁路、海关、外运等单位参加,并按照业务分工开展流水作业,协同工作。铁路主要负责整理、翻译及运送票据,编制货物和车辆交接单,以此作为向邻国铁路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的原始票证。中国外运分公司主要负责审核货运单证,纠正出口货物单证差错,处理错发错运事件。出口货物的申报是由发货人在托运时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交给铁路后由铁路在国境站负责向海关代理发货人申报。海关则根据申报,查验单、证、货是否相符,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即予以解除监管,清关放行。
(4)上述步骤完成后,由双方铁路具体办理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证明。
上述环节只是一般货物的交接过程。对于特殊货物的交接,例如鲜活商品、易腐、超重、超限、危险品等货物,要根据合同和有关协议的规定,由贸易双方商定具体的交接方法和手续。
3.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货物交接的几个特殊问题
前面所涉及的只是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货物交接时的基本状况,下面就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它几个特殊问题予以说明。
(1)联运货物单证的审核
当出口货物抵达国境站之后,交接所应将全部货运单证递交外运公司进行审核。外运公司作为国境站的货运代理公司,在审核单证时,要以运单内容为依据,审查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商检证书、品质证明书、检疫证、兽医证等相关单证记载的内容和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运公司只是负责代理发货人缮制单证,而对上述单证的内容和项目并不负责订正或补制。经过审核后如无问题则可以放行出国,如果存在差错则不予放行。
(2)报关、报检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只需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写;最终出口货物的报关,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铁路在国境站办理。在填写报关单时,要求内容正确、详细,必须保持与货物、运单及其他单证的记载相符。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化。对于填报不清楚或不齐全的报关单,以及未按照海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单证者,海关将不予以申报。对于申报不实者,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办理检验检疫的货物,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以便国境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上述各种证书在始发站托运货物时要连同运单、报关单一起随车同行,在国境站由海关执行监管,查验后放行。
(3)联运出口货物的交接方式
货物交接可以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
凭铅封交接的货物,双方铁路根据铅封的站名、号码或发货人简称进行交接。交接时应该查验封印是否有效或丢失,印文内容、字迹是否清晰,同交接单记载是否相符,车辆左右两侧的铅封是否一致等,然后由双方铁路凭完整铅封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按照实物交接适用于未施行铅封的货车,可分为按货物重量、按货物件数或按货物现状交接三种方式。按货物重量时,适用于如中朝两国铁路间使用敞篷车、平车和砂石车散装煤、石膏、焦炭、矿石、铝矾土等货物;按货物件数交接时,适用于如中越两国铁路间使用敞篷车类似货车装载每批不超过100件的整车货物;按货物现状交接时,一般适用于难以查点件数的货物。
在办理货物交接时,交付方必须编制“货物交接单”,没有编制交接单的在国境站不得办理交接业务。
对于在我国国境站办理交接的出口货物,铁路在接到发货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对方按时派车接运。货物到达口岸时,由双方派员办理现场货物的交接,并编制交接文件,作为货物交接和结算的凭证。对于在国外国境站办理换装后交接的出口货物,由外运公司安排相应人员出国,在换装站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4)出口交接时货运事故的处理
联运出口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交接时,如果发现单证的漏填、错填、单证不全、单货不符时,或出现货物的溢短、残损、污染、湿损、被盗、包装破裂、品质不良等事故时,国境站外运公司应该会同铁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加以处理。由于铁路原因造成的货运事故,要提请铁路编制商务记录,并由铁路负责整修。整修所需相关费用由铁路承担;由于发货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在国境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国境站外运公司组织整修,但需要发货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和损失。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在国境站整修的货物,应由发货人到国境站指导整修或将货物返回发货人处自行处理。
(三)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交付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于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照原来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领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在运行报单上填写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
三.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程序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程序与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程序在货物与相关单证的流转程序上基本相同,只是在流转方向上相反。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一样,首先要考虑是否选择铁路联运的方式,并在贸易合同中予以确定。运输业务也包括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托运、货物在过境站的交接和货物的交付。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我国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时,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的,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照《国际货协》和各国国内的规章办理。我国国内关于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货物在发运之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一)联运货物在发运之前编制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一般印刷在货物外包装上。按照我国铁路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公司在签署进口合同之前,应当取得由商务部统一编制的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以此作为“收货人唛头”,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二)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在审核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商品品名应当准确、具体并尽量与铁路运价表一致,以方便查找和计算;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是否符合到站的业务要求;铁路到站的规定是否合理;合同中对于超重、超限、特殊货物的规定是否符合《国际货协》的有关规定;货物是否应该由卖方派员押运至我国国境站;随附单证,例如货物明细单、商品检验证书、质量单、包装清单、检疫证书是否齐全。
(三)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合同签字之后,应该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对于由外运分公司接收分拨的小额订货,必须在抄寄合同的同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内容添附货物分类表。
(四)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同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转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开展单据核放、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进行换装作业,并按照流程编组向国内发运。
如果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果属于发货人责任的,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进口货物的审核
联运进口货物到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应该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内容不全、出现错误、字迹潦草不清时应该迅速与有关进出口公司联系更正。最终只有单、证、票、货完全一致时才予以放行。
对于出现的具体问题,口岸外运分公司的处理原则是:因铁路过失造成损失的,联系铁路处理;因发货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合同资料和有关规定查验货物,确有可靠依据的可以予以纠正,否则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处理。
(2)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
国际铁路联运的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由发货人和收货人提出运输变更。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要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变更时可以向国境站外运分公司提出,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该在货物到达国境站之前进行。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只能在货车到达国境站并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之前提出变更。
(3)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当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拨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结海关申报手续。
(五)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联运进口货物到站之后,铁路根据运单或随附运单的进口货物通知单所记载的实际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单之后,必须向车站领取货物并支付运费。当收货人付清运单载明的一切费用之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该在运单“货物交付收货人”一栏内填写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于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照原来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载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短少时,收货人也应该按照运单向铁路支付全额的应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第二十八条)按赔偿请求手续对未付部分的货物,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付的款额。
(六)运到期限与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