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几个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包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而不管其中是否有部分货物运到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内陆目的地仓库。
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所谓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船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抵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等非正常情况。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非正常运输情形,保险责任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上述60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续运至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在该目的地的终止同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
如在“保险利益原则”中所述,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货物享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补偿。按照此项规定,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责任起讫”一节中虽然有“仓至仓”的规定,但被保险人并不能在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毫无条件的都可以按照“仓至仓”的原则获得保险赔偿。例如,在按FOB 或CFR贸易术语成交额条件下,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而买方是在货物装船之后才承担风险,亦即此时他才享有保险利益,如果货物是在运离卖方仓库到装船之前这一阶段中发生损失,由于装船以前买方尚无保险利益,所以该项损失不能依据“仓至仓”的原则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四)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又称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保险货物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又涉及船方或其他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索赔。否则,因被保险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逾期而丧失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益时,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按照《海牙规则》或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规定为交货之日起1年内有效。被保险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到达之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承运人延长索赔时效,以便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为求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做到这一点,保险人便不负赔偿的责任
货损的共同海损分摊责任,要等待共同海损理算完成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我国《海商法》第263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规定,即时效为一年,从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算。
二.我国海洋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钩损等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规定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中,所以若已投保一切险,则无需加保。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TPND)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Theft)一般是指货物的整件被偷走,“窃”(Pilferage)一般是指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是指暗中进行的偷摸、窃取的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但本险别并非对任何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均予负责,例如货物在中途被作为危险品扣押,被保险人并不能据此险别获得赔偿。
在这一险别下,为了便于确定责任,对于偷窃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在及时提货后10天之内申请检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海关或有关当局取得证明。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到的货损赔偿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保险人为限制其承保的责任,有时还在本条款上附贴“海关检验条款”或“码头检验条款”,将保险责任期限提前到目的地海关或最后卸货码头终止。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Clause,FWRD)
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在平安险和水渍险基础上扩展了承保责任。
被保险人发现货物遭受淡水雨淋的损失时,必须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申请检验货物的淡水雨淋险时,通常货物的包装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
3.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如果是包装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以外包装是否破裂、破口、扯缝、脱线等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对于散装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至于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并不属于短量险的责任范围,必须事先扣除,因此双方往往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额,保险人仅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例如,保险合同规定散装的大米的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只对超过总重量2%以上的短量予以赔偿。对某些大量的不合理的短少现象,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被保险人货物装船前的重量证明。
4.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本险别承保两类损失:(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工程中,因混进杂质而致的损失。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又如装过矿砂的干货舱没有清扫干净,以致另一航程运送黄豆时导致砂石混进豆中,造成黄豆杂质过多而只能降价出售,或为清除杂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保险人对此贬值损失或清理费用予以负责。(2)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其他货物沾污所致的损失,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等。实际业务中,干货舱不清洁以及油舱的附着物是造成大宗散货混杂或沾杂的主要原因。
5.渗漏险(Leak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流质、半流质及油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烂、变质等损失。例如装在铁桶中的汽油由于铁桶破裂而漏出桶外造成的损失,或是装在坛中的酱菜由于坛子破裂,酱菜汁的渗漏而变质导致的损失。
6.碰损险、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碰撞、受压造成的货物本身碰损或破碎损失。所谓碰损主要是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货物,如机器、搪瓷或木家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受压、碰击等原因造成货物本身凹瘪、脱瓷、脱漆、划痕、破裂和断裂等。所谓破碎主要是指易碎货物如玻璃、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大理石、玉制工艺品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振动、挤压、撞击、颠簸等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破碎而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已经包括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碰损、破碎险则扩展到负责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
7.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食品、香料、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味串及上述货物造成损失。但这种串味损失如果同配载不当直接有关,则船方负有责任,应向其追偿。
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汽凝结而引起货物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霉烂、变质等损失。例如船舶经过炎热潮湿的赤道地带,船舱内的谷物霉烂导致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索赔,但同时,被保险人须负举证之责,证明货物是由于外界原因而非本身缺陷致损。
9.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或直接钩及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装卸不限于起装和最后卸货港,中途转载、转运的装卸亦包括在内,只要保险期限未终止。
此外,本险别还对必要的包装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在实际业务中,袋装水泥、粮食及捆装货物、纸张等货物均可能遭遇此类损失,一般应加保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装卸或搬运不慎,使外包装破裂造成短少、沾污等导致的损失。此外,对于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
包装破裂险与钩损险的承保内容有重叠之处,但两者侧重点不同,(1)包装破裂险仅适用于包装货物;(2)包装破裂险不限于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使用吊钩或手钩所致的损失。
11.锈损险(Rust Clause)
本险别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生锈造成的损失。由于有些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货物以及习惯装在舱面的体积庞大的钢铁制品等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发生锈损,而且与装运前的锈损难以分开,因而保险人对此类货物一般不愿接受锈损险的投保。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为一切险时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都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它与一般附加险的根本区别在于: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畴。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往往同政治、政策措施、航运贸易习惯等因素相关联。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中承保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交货不到险的承保责任是: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满六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的目的地交货,则保险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赔付。“交货不到”同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它并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例如,由于运输途中被中途国政府当局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中途卸货导致货主收不到货造成损失。保险人在承保这种险别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首先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件并办妥有关的进口手续,以免日后因无进口许可证等原因被拒绝进口而造成交货不到。另外,凡提货不着险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本险不予负责。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被保险货物并未实际遭受全损,因此,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时都特别要求被保险人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由于遭受保险事故损失,但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缴纳进口关税所造成的损失。各国政府对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的进口货物在征收进口税时的政策并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受损货物可按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减免关税;有的国家规定要区别货损发生在进口前或进口后,前者可以减免关税,后者则不能;还有的国家规定不论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是否完好,一律按发票上载明的货物价值或海关估价征收关税,如加拿大。进口关税险,就是承保货物不论是进口前或进口后发生损失,按进口国法律规定,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纳税而致的关税损失,在这一险别下,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货物的完好状态完税时,保险公司即对该受损部分货物所交纳的关税负赔偿责任。附加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可能交纳的税款来确定,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本国进口关税的税率来制定,因此,应与货物保险金额分开,一般是按照发票金额的若干成加保。这个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载明,将来发生损失时在该保额限度内赔偿,不能和基本险的保额相互串用。被保险人索赔关税损失时,必须提交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