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专门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险条款又称特种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性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可以单独投保。目前常用的特种货物海运保险主要有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Frozen Products)]
本险别是根据冷藏货物的特性专门设计的标准保险条款。一些需要冷藏运输的鲜货,如虾、鱼、肉以及蔬菜、水果等,为了使鲜货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程度,一般都须经过特别处理后装入轮船冷藏舱内,保持一定的冷藏温度,船方根据各类鲜货特征,调整不同的冷藏温度。但是,有时由于灾害事故和外来风险可能使冷藏机器失灵造成鲜货腐败或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得到全面保障,习惯上投保冷藏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的损失外,其他赔偿责任与水渍险相同,即承保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烂或损失,在此基础上,增加承保货物“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此处的冷藏机器包括载运货物的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及冷藏船上的制冷设备。冷藏险可单独投保。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鲜货腐烂或损失。这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区别不大。
在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中,其规定冷藏机器损坏停止工作必须连续24小时以上时,造成的冷藏货物的腐烂或损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这里之所以规定24小时,是因为冷藏机器损坏12小时不能开动,是经常性的小故障,只要进行一般修理就能恢复正常运转。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的时间较短,因此造成冷藏货物的腐烂或损坏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有,也是微不足道的损坏,不会达到应予保险保障的程度。我国保险条款规定的24小时作为保险人是否负责的时间界限,是与国际惯例一致的。
冷藏险要求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而且被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对被保险人不利。故对温度变化要求苛刻的货物,宜投保冷藏一切险。冷藏一切险也可以单独投保。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上述海洋运输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外,还针对冷藏货物保险的特点,增加了两点变化,对以下两点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
(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相同。不过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根据冷藏货物的特点做了一定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冷藏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时限
从货物在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的冷藏仓库被运入装运工具时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如在30天内全部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还继续负责,但负责到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止。
应注意的是:
①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责任即行终止;
②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自卸离海轮时终止;
③责任终止地点是在最后卸货港,不延伸到内地。
(2)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的有关规定
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这些情况是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终止按以下情况办理:
①在货物抵达卸货港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满10天终止;
②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
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1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在续运期间继续有效,其终止依照上述正常运送情况下的有关规定。
4.赔款的处理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对赔款的规定是: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等,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关于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时效,其规定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
本险别是根据散装桐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桐油作为油漆的重要原料,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桐油由于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变质等损失,为此,它需要不同于一般货物保险的特殊保障,海运散装桐油保险条款就是为桐油提供全面保障而制定的。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5)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保险期限基本一致,也是按“仓至仓”条款负责。其具体内容是:
(1)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鲜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
(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15天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保险责任以交货时为止。
(3)被保险桐油在上述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如在15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则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
3.特别约定
由于桐油是易受污染和变质的货物,因此,保险人针对保险标的的特性,在接受承保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了一些特别约定:
(1)散装桐油在装运港装船前须经过抽样化验,被保险人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检验人出具的表明油舱清洁的合格证书;检验人对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以及温度进行详细检验并出具的证书;检验人对装船桐油的品质进行抽样化验,证明在装运时却无沾污、变质等现象后出具的合格证书。
(2)被保险人的桐油如因非正常运输情况而必须在非目的地港卸船,在卸船前,必须对其品质进行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或其他盛装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舱,也都须由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3)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船前通知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该代理人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以确定卸船时油舱中的温度、容量、重量等,并由该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若抵达港口后由驳船驳运,那么油驳在装油前也必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保险人之所以作出上述特别约定,也是为了避免自己承担的责任过大。
4.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5.赔偿处理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赔偿的处理,根据桐油保险的特点,规定如下:
(1)如桐油经检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则须同装船时的检验比较,估计损失数额。油温和测量程序影响货物容量,在比较装运容积和卸货容积时,须先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扣除约定的免赔率或正常途耗。
(2)如根据化验报告桐油品质有变异,则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的提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
(3)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
除上述规定外,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中所决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与索赔期限等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第二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A、B、C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该部分内容包括三个条款,即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1)在风险条款中,A条款改变了以往“列明风险”的方式,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声明承保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
(2)共同海损条款是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规定的补充,明确了共同海损理算或救助费用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款,保险人不仅赔偿保险货物本身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还包括保险货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或救助费用分摊。当然,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救助费用通常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于不是为避免承保风险或与此有关的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分摊不负责任。同时条款还对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果运输合同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该合同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有关适用法规及实务惯例办理。
(3)对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比例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予以负责。凡是承运人根据“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索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使得保险人能够自担费用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承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从承保范围看,A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
2.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A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大类,内容全面详尽,条理清晰,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个条款。所有的除外责任不仅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而且还适用于有关的费用。
(1)一般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各项不予承保:
①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②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
③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④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⑤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⑦由于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款中,“被保险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人。这里只规定了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这就意味着在(A)条款中,除了被保险人之外,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沉船、纵火或任何形式的破坏所致损失,保险人均须负责。
第六款规定船舶所有人破产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制定这条的目的在于鼓励货物托运人谨慎地选择承运人,不要贪图运费低廉而损害收货人的利益。该条是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新增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不仅对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的袭击所致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因任何其他原因遭受原子或热核武器的袭击所致损失或费用也是除外不保的,但是对于民用核电站意外泄露造成的货物辐射损失,保险人应予赔偿。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①若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②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货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
首先在第一款中,制定者的本意是对于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航或不适合装运保险标的这种情况直接导致货物损失,或者说是针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是货损近因时,而且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此种货损不负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是针对现代运输方式中,货方自己装箱,或者用自己的拖车运送集装箱货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