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款的依据之一,保险人可以通过核对发票与保险单及提单的内容是否相符,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4.装箱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这是证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时的数量和重量的证明,保险人凭以核实货物在数量和重量上的损失。
5.货损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货损证明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下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时出现残损或短少时,由承运人、港口、车站、码头或装卸公司等出具的理货单据,如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和货运记录等,这类单据须有承运人或其他责任方签字认可。它既是被保险人据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证明,在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他有关责任方的责任所造成的情况下,也是日后向这些责任方进行追偿的重要依据。
6.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
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单据。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受损货物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损失价值判断或鉴定及处理损失经过等的记录。检验报告的内容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人据以核定保险责任及确定保险赔款的重要文件。
7.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索赔清单是被保险人提交给保险人并要求后者据以赔偿的详细清单,清单上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和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等。
8.海事报告(Master‘s Report or Marine Accident Report)
众所周知,船舶出航以后,船长就要天天记海事日记,把途中遭遇的海事一一记录下来。如果发生货损,承运人根据托运人即被保险人的要求,在海事日志内摘录有关内容交给对方,也可以向对方出具海事声明书,这就是海事报告。可见,海事报告是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意外事故或其他海难,可能对保险货物造成损害或灭失时所应提供的一项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证明航程中遭遇海难,船舶或货物可能遭受损失,并声明船长及船员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船方应予免责。海事报告对于确定损失原因和保险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9.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和文件(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当货损货差的发生是与承运人、港口、车站、码头或装卸公司等某个第三者的责任有关时,被保险人就需要将这些单证交给保险人,这些单证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索赔的往来函电存根。被保险人把它们提交给保险人,表明自己已确实以书面方式向这些责任方提出了索赔,维护了保险人今后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除了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请求对受损货物进行联合检验之外,还应会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受损的货物采取必要的施救和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根据各国保险法令或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则这部分继续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代位求偿权移交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者整件短少,或者散装货物已经残损等情况,除须通知保险人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特别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的责任时,还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因为,按照运输合同及有关运输部门的规定,如果收货人不在当时提出异议索赔,则视为所交货物完好,事后就不能再次提出赔偿。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后起两年,而其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时效往往少有两年。因此,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这样既维护了自己的索赔权,又维护了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于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通过对损失的检验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确定损失的原因、损失的程度,并对责任归属进行确定,最后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并给付赔款的一系列过程。保险人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如果确定损失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赔付的核心是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对全损的赔偿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都是定值保险,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均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须按照实际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如果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金额赔付;如果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价值赔付。
(二)对单独海损的赔偿
1.数量(重量)损失的赔偿
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数量(重量)短少,以灭失或损失的数量(重量)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例如:某货物一批共5包,每包400公斤,保险金额50 000美元,加保短量险,运输途中短少800公斤,赔偿金额应为:
50000=20000(美元)
2.质量损失的赔偿
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应先确定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的价值,计算出贬值率,以此乘以保险金额,即可得出赔偿金额。
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一般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受损货物在中途处理,不再运往目的地,则可按处理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处理地或目的地市价,一般是指当地的批发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例如:一批货物500箱,保险金额为50000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八折出售,当地完好价值为60000美元,保险人应付赔款为:
50000=10000(美元)
再如,500箱货物中只有200箱受损,按当地完好价值每箱120美元的8折出售,保险人应赔款为:
20000=4000(美元)
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难以确定当地的市价,经协议也可按发票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货物保险价值按起运地发票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即CIF价值)计算。因此,赔偿金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3.规定有免赔率的货物损失赔偿
对于易碎、易损、易耗的货物的保险,保险人往往规定有免赔率。免赔率的高低由保险人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而定,我国各保险公司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即无论货物损失程度如何,对于免赔率额度内的损失,保险人均不予负责。
例如,出口散装花生仁一批,共500公吨,从上海运往香港,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合同规定扣短量免赔率2%,到目的地经检验发现花生仁短卸12公吨。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
在海上货运险合同项下,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使被保险货物遭到的损坏或灭失,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直接予以赔偿,然后参与共同海损的分摊,摊回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或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名下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予以负责。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各方按各自受益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保险人对作为受益一方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分摊金额给予赔偿。
对船舶、货物及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中国《海商法》第十章有下列规定:
船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如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用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
货物: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部分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除上述三项外,在航行中为维护共同安全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对受难船舶进行救助以及驶往避难港等费用,都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之内。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个主要利益方按比例分摊。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后,应先计算各方的分摊价值,然后据以计算各项的分摊额。可按以下步骤和公式计算:
第一步:计算出共同海损分摊率。将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去除以他们三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求出分摊率。其公式为:共同海损分摊率=船舶、货物和运费发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总额/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第二步,分别计算出各方的分摊金额。将共同海损分摊率,分别乘以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价值,即可求得各方的分摊价值。其公式为:
船舶的分摊金额=船舶分摊价值分摊率
货物的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分摊率
运费的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分摊率
例如:某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0.5万元,共50万元。设各方分摊价值如下:
船舶700万元,货物:货主甲120万元,货主乙100万元,货主丙70万元,供给290万元。运费10万元,那么
共同海损分摊率=50万/(700万+290万+10万)
=5%
各方分摊金额如下:
船主分摊:700万5%=35万元
货主甲分摊:120万5%=6万元
货主乙分摊:100万5%=5万元
货主丙分摊:70万5%=3.5万元
承运人分摊:10万5%=0.5万元
必须注意,上述船货及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额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两回事,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为依据。如果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予以全部赔偿;如果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按两者的比例进行赔偿,其差额由船、各方自己负责。
共同海损理算是一项复杂和费时的工作,船方在理算完成之前,要求货主在提货前办理承担分摊共同海损的担保手续,否则船方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此项担保手续,货主可请保险人以出具保函的方式履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函”就是保险人保证负责应分摊额的证明文件。如保险货物作为共同海损牺牲而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先行要求赔偿,然后将向船方获取共同海损补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
船舶如在航行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船方宣布中止航程,并将货物另行换船续运到原目的地时,要求货主签订“不可分割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协议规定各有关方同意按船货不分离的同样权利和义务原则处理,即要求货主保证继续分摊可能由船东以后支付的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遇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可请保险人代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