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相应的责任。至于具体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应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
安全生产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
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通过这一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才能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地建立起来,并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只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有保障。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情况,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企业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对不负责任,或由于失误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予批评和处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放手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审查批准后,要使全体职工都知道,以便监督检查。下面是企业车间以下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2.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组织对新职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解决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3)组织全车间职工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4)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5)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职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厂长批准后执行。
(7)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车间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3.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5)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6)发动群众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4.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5.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车间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安排好本单位的‘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参加车间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方案的审查。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实行业务指导。
6.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职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8.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企业自身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对安全生产状况作出正确评价,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同时,安全生产检查应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于限于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纪律、查措施。查思想就是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查管理、查制度就是检查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各车间的规章制度及各危险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是否得以执行;查现场、查隐患就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劳动纪律、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查纪律就是检查生产领导、技术人员、岗位职工是否违反了安全生产纪律;查措施就是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查教育就是检查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是否达到要求。
安全检查的形式
(1)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车间领导、班组长及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通过检查加以控制和整改。
(2)定期安全检查是指企业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活动情况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如季节性检查、季度检查、年中或全年检查等。
(3)专业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设备和工艺特点进行的专业检查,如电气、锅炉、防火、防爆检查等。
(4)群众性检查是指发动群众进行的安全检查。
此外,安全检查还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安全检查工作设计成若干模式,如人因安全性检查,其模式内容是对各级领导和职工进行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考评,采取填表、抽查、分析评价的方式;物态安全性检查,其模式内容是对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工具、材料等生产物质进行全面的安全可靠性检查评价,检查时采用安全检查表;四查工程,其模式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设施、查教育、查防护用品、查隐患、查三违,采取岗位一天一查、班组车间一周一查、厂级一月一查、公司一季一查的方式;岗位责任制检查,其模式内容是检查岗位专责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岗位练兵制、安全生产制、文明生产制等的执行情况,采取每季一次现场生产管理大检查,先自查,后联合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只是手段,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才是目的。对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工作,要采取“三定”的做法,即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同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彻底解决问题。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对有关安全卫生的内容做了以下规定。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1-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第七章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7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刑法
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实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法。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主要有: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伤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