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成就一生的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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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保险管理——抓住你的摇钱树(3)

资产管理运用透明化不透明不透明

展业资格严格限制限制较严一般限制

收益状况详细公布(每月)投资收益无

五、抓住你的摇钱树——索赔与理赔

1.怎样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索赔过程如下:

(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这就是报案(又称损失通知)。报案可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一般要派人到现场勘查,被保险人应如实向其介绍情况。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进行施救,以尽量减少损失。如火灾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向消防队报警,尽快转移物资等等。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在条款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施救措施,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在另外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度内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被保险人能够采取施救措施而不采取,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索赔就是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款或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单方面的请求权。所以,索赔一定要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提出,这被称为索赔。

根据《保险法》第27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除。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超过索赔时效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时效期间已过而不予受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应提交以下几种单证:①保险单。证明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②损失清单。在财产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计算、编制,列明各项受损财产的名称、价值、残值及损失金额。③事故证明。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等等。④其他有关单证。

(4)预付赔款。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大,投保人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预付赔款,也就是在总损失金额尚未理算完毕之前,先支付一部分赔款,以便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只有当事故真正属于保险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同意预付赔款。

《保险法》第26条对此明确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领取赔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后,保险公司应尽快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在同意赔付时,就将赔款或保险金通过银行转账或以现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方面要签收。如果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发生过保单借款、预付赔款,保险公司就要从赔款中扣回。

(6)条款解释。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应该支付赔款以及赔款金额发生争议,而这种争议又是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应该做对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惯例。《保险法》第31条对此已有肯定,该条款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7)争议处理。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因保险费、保险责任、赔款、退保金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判决,也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8)恢复保额。在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支付的赔款还没有达到保险金额,那么保险应继续有效,但有效保额减少,投保人如欲恢复原定的保额,则应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9)权益转让。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财产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那么投保人既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向第三者索赔。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因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有合同,索赔较容易、较及时。向第三者索赔一般要通过诉讼,不一定能胜诉。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付方式、赔偿金额、被保险人的协助追偿义务,《保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有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2.保险理赔全攻略

保险理赔的技术性很强,其中涉及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的应有义务。掌握保险公司理赔和检验的通常做法,对索赔人一方维护自身权益十分有益。理赔的主要手续有:

(1)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有些保险合同还规定了投保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损失的时间,索赔人应在其规定的时期内履行通知义务,以免引起过多不必要的麻烦。

(2)查看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看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往往发生在国外,查看检验常常由保险人的代理人进行。一些重大赔案,保险人亦可派人员直接参与或组织查看、检验。查看检验是保险理赔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自身的经济利益。

(3)核实案情,保险人取得检验报告后,还应该向有关各方面收集情况,加以核实、补充、修正赔案的材料。例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处理情况,对责任方的资信进行了解,就有关利害方对理赔案的态度进行了解。通过核实案情,使之有利于保险人全面掌握赔案情况。

(4)分析案情及确定责任保险人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入案情分析和责任审定阶段。

(5)计算赔偿金额和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后,应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尽快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支付,可以由保险人将赔偿金直接交给索赔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由保险人将赔偿金交给保险代理人或委托人,然后再转交索赔人。

30万元保险金该归谁

2005年8月28日,张经理来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人保),为其雇佣的5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烟台人保在当时签发的保险单合同中这样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在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经理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小田等5人投保,受益人均是张经理。保险期限自2005年8月29日零时至2006年8月28日24时。

按照烟台人保业务员的要求,张经理把投保的5名驾驶员叫到现场,让他们分别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并同意张经理为受益人。然而签名过程中大家并没有留意到一个细节,驾驶员小田和小李开了一个小玩笑,他们互签了对方姓名。

2006年7月23日凌晨,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桑塔纳在京津唐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的驾驶员小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张经理与小田家属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张经理赔偿了小田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9万元。

张经理在履行了相关赔偿后便到烟台人保理赔,烟台人保接到张经理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死者小田的家属却找到了烟台人保,因为他们对保单上小田签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烟台人保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做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保单上的签名果然与小田笔迹不符。此时,若张经理提供不出小田生前曾明确同意他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烟台人保以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理由,拒绝了张经理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

张经理立即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几位投保的驾驶员询问详情,驾驶员小李告诉他:当时是自己与小田互签了对方的名字。于是他们又对保单上驾驶员小李与小田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小田那份保单上的签名的确是驾驶员小李所写。

小田的家属在得知小田的那份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小田本人后,便认为这30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小田的遗产由小田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时间,烟台人保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看到指望烟台人保直接向自己赔付保险金已不可能,张经理于2006年8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小田家属在得知张经理为保险金打官司时,也在9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其实对于烟台人保公司而言,并非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烟台人保在法庭上出示了以上两份签名字迹的鉴定书。

张经理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有驾驶员都同意并签名认可受益人为他本人,虽然小田与他人“互签”,但不能否认小田当时是同意的。公安局的鉴定印证了两位驾驶员“互签”的说法,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也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

小田的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张经理未经小田同意,该指定无效,3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小田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张经理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与张经理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小田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经理的举证、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小田等6人均分别签字,以及小田和小李“互签”的事实。第三人即小田的家属认为张经理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小田同意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对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烟台人保公司给付张经理保险金30万元,驳回第三人对上述保险金处理的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会有张经理这样的运气,许多人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我们在投资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