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论证、节水设施要求、用水设备和器具的市场准入等。应包括:(1)规定建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论证和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度,强制规定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明确规定(特别是缺水地区)限制、禁止、淘汰耗水大的产业、行业、企业、产品。(2)规定工业用水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增加用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3)规定城市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规定用水设备和器具市场准入制度。(4)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实现废水资源化。(5)规定农业用水应当因地制宜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对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业节水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