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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法律篇(1)

法律常识

1. 打官司诉讼费用有什么征收标准

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

财产案件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非财产案件分几类案件: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2. 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3. 打民事官司去哪里

一般来说,原告应当去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人的户籍与居所地不一致,就应当去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居所地,是被告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包括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教的人的诉讼,可由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被告长期在外地住院治疗的,案件也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当事人打官司有哪些权利

为保障诉讼活动得以合法、有效地开展,国家在诉讼法中,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自诉案的自诉人有控诉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有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告享有起诉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反诉权。在刑、民、经、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有申请回避权,参与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对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5. 法院传唤当事人不到庭将有何后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有出庭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其申请撤回起诉。

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负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的责任,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6. 行政诉讼几审能终结

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7. 哪些案件法院不受理

当事人一有纠纷,就立即想到去法院打官司,但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能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列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

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是,不包含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

8.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你如果委托律师做代理人,就需要与这个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签订该协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将所有事项约定明白,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写清楚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

特别是代理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仅写明“全权代理”,则按照一般代理处理。

清楚约定代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代理费的计算方式有固定数额和按比例提取两种,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约定,一般律师事务所也会有自己的内部规定。通常情况下,财产纠纷都是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的。

9. 打官司为什么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时间可以保证公民有足够的时间行使其民事权利。公民了解这一规定后,如果要打官司,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才能依靠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

10. 怎样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和相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有严格的界限。对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是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一般性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11.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合同期限、使用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为: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规定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2. 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不合格,如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受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明显不公平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13.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缺乏,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或者经批准出国定居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侵害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

伤害赔偿

1. 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主要表现

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有下列主要表现。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对公民身体的搜查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没有法定手续对公民进行搜查,是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

对身体某些组织如头、指甲、体毛等的破坏

破坏上述组织,不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是影响了公民的外貌形象,给公民造成心理痛苦。

轻微伤害

对公民身体的严重伤害,会导致对其生命健康的伤害,轻微伤害不致影响公民的生命健康,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权。

对尸体的损害

公民的身体权在死后仍然存在,因此任何人不得对尸体进行不法侵害,如割取身体组织,或盗窃、侮辱尸体。

对于侵害身体权的案件,可根据如下原则处理:如果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对于不能确定财产价值的身体损害,可参照有关事物进行赔偿,如从他人身体上(尸体上)移植器官,可比照正常情况下的移植器官费用。

2. 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荣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一般而言,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其他公民和法人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取消公民的荣誉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才允许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非法诋毁公民的荣誉权,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侵权人无根据地诬陷其用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的荣誉称号,这种诽谤和诋毁行为不仅是对荣誉称号的损害,也是对公民名誉的损伤。

被侵犯荣誉权的公民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置之不理,公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

3. 身体受到伤害主要赔偿哪些费用

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帮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 美容失败造成的伤害怎样索赔

美容失败屡有发生,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从法律性质上看,这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成履行与消费者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人的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