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8月7日)
同志们:
这次《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和三个条例修改工作座谈会,8月2日开始,今天就要结束了。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六个试点城市,黑龙江、辽宁、河北、陕西、湖北、四川、江苏、浙江八个省,机械、冶金、电子、兵器、轻工、纺织六个部,还有一些大专院校、研究单位的同志,共计139人。会议分作两段进行,先是省、市、企业的同志介绍常州会议以来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情况;然后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讨论修改《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和三个条例。在会议上,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互相学习,充分交换意见,对许多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这就为继续搞好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和企业法的起草工作,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是这次会议的一大收获。昨天,紫阳同志听了我们座谈会情况的汇报,作了非常重要的指示,进一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会后,我们将遵照紫阳同志的指示,并根据大家讨论提出的意见,先把三个条例修改稿报送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争取尽快发下去。关于试点工作,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常州会议以来厂长负责制试点情况的基本估计
去年11月在常州召开全国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以后,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厂长负责制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进度明显加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发展是健康的,效果是显著的。这一段工作,很需要认真地加以总结。根据到会同志的介绍,这八个多月的试点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一是试点范围迅速扩大。截止到今年6月底,全国厂长负责制试点企业已经达到22211个,比常州会议时统计的2913个增加了6倍,其中绝大部分是预算内国营企业,约占列入全国企业整顿规划的预算内企业总数的40%。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八个省进展更快一些,试点企业都在1000个以上。这种情况说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整顿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试点效果比较显著。根据六个试点城市对985个试点企业的分析,企业内部党政工三者关系基本理顺、试点工作搞得好的企业,占46%;情况一般的,占45%;比较差的,占9%。其中首批试点企业,由于基础、条件比较好,试点时间比较长,效果也就更为显著。据北京、上海,沈阳三市对第一批130个试点企业的统计,搞得好的企业占70%。这些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生产经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都得到了加强,并在实践中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厂长、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这是十分可贵的。
三是认识逐步提高。就大多数同志来讲,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实行厂长负责制,而是如何实行厂长负责制。与试点初期相比,这应当说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人们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从这次会议的情况看,大家对于怎样提高企业领导干部的素质,怎样把厂长决策建立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企业党委怎样处理保证与监督的关系,怎样体现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等等,在认识上都有新的发展。常州会议时,有的同志认为,所谓“三加强”,只能是“一加强,两削弱”。现在,大家一致的看法,“三加强”就是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党政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加强,不能在“权”字上兜圈子,而要尽职尽责,在工作上多作贡献。
四是试点经验更加丰富。比如:(1)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凡是达到任期目标的,就可以连任厂长。(2)厂长决策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的程序:厂长提出课题、目标,职能部门、咨询机构制定预选方案,工厂管理委员会进行方案论证,党委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最后由厂长拍板定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问题,还应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3)正确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做到“三分三合”: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制度上分,关系上合。(4)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民主管理体系。提高职工代表素质,调整职工代表结构,采取咨询会、评议会、恳谈会、汇报会和厂长接待日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使民主管理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以上这些经验,都值得认真加以推广。
五是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更加明确。根据各地的经验,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坚持试点企业的条件。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15号文件的规定,试点企业必须是经过整顿验收合格、领导班子得力、生产情况正常的企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定。(2)从上到下层层举办学习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着重从思想上解决问题。(3)选配好厂长,并由厂长提名厂级行政副职,任命中层行政干部。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加强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组织保证。同时,也要选配好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4)明确划分厂长、党委、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制定实施细则。(5)把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同企业内部的其他改革结合起来,配套进行。(6)各地区、各部门要有一个得力的工作班子,统筹组织协调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督促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部分试点企业党政工三者关系尚未理顺,有的地方主管试点工作的机构不落实。此外,在有些试点企业中,也存在着滥发奖金、实物等情况,甚至有的厂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家的利益。这些问题属于新的不正之风,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但是,对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必须具体分析。有些是属于干部素质问题,有些是属于领导机关疏于检查,或者政策界限不清造成的。绝不能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咎于实行厂长负责制,给改革抹黑。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常州会议以来,经过八个多月的试点实践和反复的调查研究,大家对不少重要问题的意见已经比较接近或趋于一致;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和总结经验。现在,根据紫阳同志的指示和这次会议以及调查组讨论的意见,对几个问题讲一些看法。
1.关于企业党委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不少同志提出,在《企业法》和相应的条例中,应该明确企业党委的地位和作用。对这个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按照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有关内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认为把这五项工作做好了,党的领导也就加强了。第二种意见,主张按中组部召开的部分省市座谈会的精神,明确党委对企业进行思想政治领导,其内容包括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保证监督方针政策的执行和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另外,在提法上,有的主张把“进行思想政治领导”改为“发挥在思想政治上的领导作用”。第三种意见,主张“企业党委要在思想政治方面全面负责,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对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在讨论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在少数试点企业中确实存在着忽视企业党委的作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党组织保证监督软弱无力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修改《企业法(草案)》和党的基层组织条例时,进一步明确企业党委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尊重和依靠党委的自觉性,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也应该明确,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同过去的党委一元化领导是有重大区别的。党对企业的领导是一个总体的概念,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是党对企业领导的重要内容,但是不能把党的领导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企业党委的领导。
2.关于厂长与职代会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之间发生矛盾,由谁来协调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由党委协调。理由是:(1)党委比较超脱;(2)协调关系要多做思想工作,由党委来做比较合适;(3)党委做好协调工作,是支持厂长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4)这样做有利于使厂长集中精力搞好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当然,也可以用碰头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3.关于企业中行政干部的管理问题。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企业党群干部由党委管理,中层及以下的行政干部由厂长管理,副厂长等由厂长提名,那么企业党委还管不管行政干部?管什么?从试点的实践看,厂长有了选用行政干部的权力,解决了过去管事与用人相脱节的矛盾,改变了任命一个干部往往议而不决、贻误工作的状况。但是,选拔使用干部,党政双方认识上往往有些局限性。从厂长来说,有时容易偏重业务能力,忽视政治素质。因此,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党管干部的原则仍需坚持,企业党委主要是管干部政策,坚持干部的“四化”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党委要帮助厂长培养、考察、选拔和监督中层行政干部,提出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厂长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作出决定前,应该听取和尊重党委的意见。至于党委和行政管理干部的机构是统一还是分设好,有的同志主张党政可以统一考核、分别任免,这个问题可以在试点中进一步总结研究。
4.关于企业中哪些重大问题厂长要提交党委讨论的问题。
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再加上中层以上行政干部的任免,厂长在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前,应该先提交党委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这一条,大家在讨论中意见基本是一致的。
至于党委和厂长在重要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写了三种情况: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属于厂长职权范围的事可以先按厂长的决定执行,事后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二是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反复商议,不匆忙作出决定,经过协商,仍不能统一认识时,再报请主管部门决定;三是对厂长作出的明显违反方针政策的指示、决定,党委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讨论中多数同志认为前两条是可行的。但第三条,由于对是否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往往各持己见,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而且有了前两条,可以不再写这一条。
5.关于企业决策的组织形式以及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目前主要采取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厂务会议等组织形式。关于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企业法(草案)》规定是协助厂长进行决策的机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是,通过这一段的实践,大家越来越感到厂长决策必须建立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苏联“一长制”的某些过分强调个人决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是以厂长为首的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决策的一种好形式,参加的不仅有生产经营管理的专家,还有党工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因此,厂长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前,要经过管理委员会充分的民主讨论。这次会上印发的厂长工作条例修改稿中改写为“决策机构”,但表达还不够明确。从试点实践看,管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一般都不是“火烧眉毛”的事,厂长应该更多地听取和考虑集体的意见,做到多谋善断。如果厂长和大多数管委会成员意见不一致,厂长作决定就要十分慎重,防止个人决策失误。有的同志在讨论中主张,遇到这种情况,对厂长的决定应暂缓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紫阳同志关于企业经营决策权与经营管理权可适当分开的意见,我看这种主张是有道理的,因为这属于重大问题。至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厂长完全有权作出决定,对于紧急问题必须临机处置的,厂长也应该当机立断,不能议来议去,坐失良机。
6.关于如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问题。
这一段试点的实践,也使大家越来越感到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随着厂长负责制的实行,厂长的权力相应扩大,企业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往往由党委书记转为厂长。在这种情况下,厂长就更要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自己的坚强后盾。有些西欧的工厂有管理委员会,这是专家集团。还有一个工人委员会,由脱产的委员(包括工会代表)组成,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法律上规定工人委员会有否决权。工厂上面还有一个监督委员会或叫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工人代表各半组成,也包括少数社会活动家,法律上规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有2/3多数通过。当然,资本主义企业这些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缓和劳资矛盾。但是,它们的有些做法,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的。我们要研究如何在《企业法(草案)》和条例中进一步强化加强民主管理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建议权,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把高度的民主同厂长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结合起来。
关于工会和职代会如何减少机构重叠、工作重复的问题,一些地方和企业进行了探索,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
7.关于大型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公司的领导体制问题。
在开放、改革、搞活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广泛发展横向联系,突破了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这种联合体的领导体制究竟怎么搞?由谁来代表联合各方和企业职工的利益?还有像鞍钢、首钢这样的大型联合企业以及合股开办的一些股份公司又应该怎么搞?这些都是新问题。遵照紫阳同志意见,我们设想可以先在这一部分企业进行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试点工作,同时实行总经理(或厂长)负责制。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为企业决策和监督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企业主管部门代表,财政部代表,企业所在省市代表,本企业党委、行政、职工(包括工会)代表,本企业和本行业的专家代表;重要企业还应有国家计委、经委代表参加;有的还应有主要用户代表参加。有些企业有重要投资者,要有投资者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企业是法人;根据不同情况,有的董事长(或监事长)是法人代表,有的总经理(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家主管机关任命。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有三条:一是审议和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二是审查批准年度预、决算;三是建议和任命企业的主要干部。
8.关于厂长的身份和国家对企业的监督问题。
紫阳同志在今年初提出了厂长的身份问题。他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厂长既代表国家,又对经营管理全权负责,这可能是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这次紫阳同志又明确提出建立董事会的意见。对这个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讨论,大多数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既受国家委派,对国家负责,维护国家利益,又代表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职工负责,即具有双重身份。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厂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树立全局观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至于少数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或把全民的财产承包、租赁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厂长可以只代表企业和职工,不代表国家;当然,也应当维护国家的利益。
关于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问题。大家认为,除了国家已派代表参加并组成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企业以外,对其他企业不宜另派国家代表驻厂监督,认为这样做会影响厂长行使职权,削弱厂长的责任心,不利于厂长负责制的推行。比较好的办法,是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监督。从企业内部来说,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和职工群众(职代会)的监督,以及会计、统计的监督,建立和强化总会计师制度。从企业外部来说,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税收、银行及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并建立健全各种有关法规,做到依法进行监督。
至于厂长对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负什么责任的问题,我们初步考虑,所谓“对国家负责”,就是要全面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或上缴利润,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就是要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等等。
9.关于民主选举厂长的问题。
在讨论中,有些同志主张企业的厂长可以由职工民主选举,选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企业法(草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由国家主管机关委派任命,职代会可以提出任免的建议;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由职代会选举,再报主管机关批准。在讨论中,不少同志主张对厂长的产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上级任命、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招聘等多种形式,可以规定得活一些。
对于这个问题,紫阳同志已经作了明确指示。我们应该按照紫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试点中进一步研究探索,并根据实践经验,对《企业法(草案)》再作修改。
10.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年龄、条件和任期问题。
在讨论中,不少同志建议对厂长年龄的限制不要规定得过死。有的主张改为:“厂长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五十五岁”,或者不写。关于厂长任期,大多数同志赞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不加限制。这两个问题需要与有关部门商量后再请示报告。另外,有些同志主张将任期制改为任期目标制,认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厂长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企业、职工利益不顾国家利益的偏向。我们觉得这些意见都是很好的。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当前的情况,继续搞好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还是要坚持思想先行、大胆探索、精心指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力求把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扎实、更富有成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做出不懈的努力。
1.要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需要理顺企业内部党政工三者的关系,而理顺关系的前提是要理顺思想。不坚决破除争做“领导核心”、计较个人权位的陈腐观念,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关系就建立不起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行厂长负责制也是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能否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能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能否坚持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和各种不正之风,等等,这些都是十分现实的问题。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对四化建设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作为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对于实现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务必抓紧抓好。特别是这次紫阳同志提出企业经营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可以适当分开的意见,对我们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也还有个思想转弯的问题,在认识上需要深化,这就更要加强培训工作。
2.要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全面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最近,紫阳同志提出,我国“七五”期间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资金不足。全面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把产品质量搞上去,把经济效益搞上去,这是解决“七五”期间矛盾的根本出路。许多外国经济专家也认为,我国现有企业只需改善经济管理,再加上必要的关键工序的技术改造,生产效率就会成倍提高,这方面潜力很大。我们所以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其目的就在于把它作为“推进器”,促进和带动企业内部的各项改革,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我们的企业具有经久不衰的活力。我们所以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其目的就在于建立起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把巨大的潜力挖掘出来,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我们一定要着眼全局,把实行厂长负责制作为全面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环节,尽快改变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落后、技术陈旧、效率低下的状况。
3.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经验。实行厂长负责制,涉及范围广泛,关系相当复杂,不仅思想观念、传统、习惯、工作方式要转变,企业内部党政工三者的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也要调整。在试点过程中,有些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认识上可能出现反复,也还有些问题现在难以预见。我们既要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又要虚心体察实际情况,倾听不同意见,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这就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原则,就是广大企业的干部职工是实践的主体,《企业法》和三个条例的起草,都要尊重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为成功的经验。有些问题在广泛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看准了的,该办的就要办,不要没完没了地讨论下去。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有明确指示的问题,我们就要坚决贯彻执行,不能听了风就是雨,贻误工作。
4.对试点工作要精心指导。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各地仿照六个试点城市的做法,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的工作。没有专门办事机构的,也要指定牵头的单位,把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共同负责抓好试点工作。特别要防止企业未经批准自发试点,领导又撒手不管、放任自流的情况。目前各地采取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培训干部,统一思想,交流经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天津市委、市政府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试点企业现场办公,实施分类指导,帮助一个个企业具体解决问题的做法,也是值得推广的。
5.要为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根据几次省长会议的精神,在加强宏观经济控制和管理的同时,还是要把微观经济搞活。该管住的一定要从严管理,该放活的应当坚决放活,一放到底。凡是国家和省、市已经明确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不得任意截留。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些主管部门和单位借口加强管理,把企业已经到手的自主权也收了回去。有些地方还是四面八方向企业伸手,各种摊派、“赞助”名目繁多,企业负担有增无减。这些情况亟待改变。
6.试点工作要注重质量。目前试点面已经不小了,要适当控制试点范围,不能追求数量,草率从事。一般地讲,试点面比较小的,可以适当扩大试点;试点面比较大的,要着重于巩固提高。六个试点城市要选择几个大企业或联营企业、合股公司进行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试点。这里,要强调的,一是进度要服从质量;二是试点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三是已经试点但质量低、效果差的企业必须补课。所谓试点,就是要使我们的同志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决不可操切从事,更不能攀比速度。
7.三个条例的修改已比较成熟,根据紫阳同志指示,可以先报送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争取早发下去,以推进试点工作。至于《企业法(草案)》,还要进一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今年下半年试点的实践,总结经验,继续修改完善,争取尽快报送审批。